历史

最低工资法不可取(1/2)

    2001年4月2日

    很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我们的福利来自完善的规定和法律。每当想到要提高生活水平,他们的直觉就是要让政府下个规定,甚至立个法。这样,“起码”的生活水平就有了保障。如果有人违反法规,就予以追究和严惩。他们似乎不知道,好生活从来不是“规定”出来的。

    工资是由什么确定的

    收入怎样才合理,众说纷纭。常常有人认为工资应该根据人的素质来定。如果考古学博士去教小学,红楼梦专家去扫地,那么工资似乎就应该高一点。反过来,如果连中专都没有毕业,倒是赚了高收入,似乎就不正常。有些暴富的明星,靠的只是搔首弄姿,并没有下过苦功,于是大家就觉得不合理。

    这种想法是错的。说得深奥一点,错误的根源就在于,他们以为原材料的“成本”决定了最终产品的“价格”。但经济分析的观点则正好相反:“供求”先决定最终产品的“价格”,而最终产品的“价格”再决定原材料的“成本”。哪个是因,哪个是果,顺序完全颠倒过来了。

    那个搔首弄姿的明星,之所以赚大钱,是因为市场对她有需求。您可以讨厌她,但得承认,别的很多人喜欢她,所以她的劳动力才值钱;而不是反过来,因为她投入的成本低,所以她的表演就不值钱。培养博士和专家的成本确实很大,但他们如果去扫地,那就只能接受扫地的工资,而他们过去钻研学问的成本与此无关。如果我搬到总统套房里写专栏,那么应该提高我的稿酬吗?不。

    归根结底,市场的“供需”是劳动力价格的惟一决定因素。

    最低工资法的恶果

    既然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供需决定的,那么用命令或法律来规定工资和福利的高低,就是枉费心机。理由再简单不过:我们既不能“规定”劳动力的供应,也不能“规定”劳动力的需求,否则我们早就干脆“规定”自己是个富翁了。

    “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定福利。工人收入低吗?规定它高一点好了——人们往往这么想。但大家没有料到,这种硬性规定的后果,是低薪工人失业,是低薪求职者再也找不到工作。其实,低薪工人自己本来不想漫天要价,漫天要价会伤害他们。

    我们知道,“最低工资法”规定的只是货币工资,而货币工资仅仅是“全部报酬”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劳动保障、医疗费、有薪假期、工作环境、职业培训等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