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反垄断只要一招(1/2)

    2001年6月11日

    最近《南方周末》等媒体,邀请国内的经济学家,就如何拆除行业垄断发表看法和建议。常见的内容,第一是说垄断的特征,说垄断如何使社会利益受损;第二是建议如何分拆现有的垄断企业;第三是建议如何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作出某种管制,尤其是价格管制和建立反垄断法。

    这些言论大部分有谬误,这些建议基本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要拆除国内的垄断,最有效的办法只要一招,易如反掌,就是什么也不管,那就够了。

    垄断本身是正常现象

    首先,国内的传播媒体和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本身是罪恶的,它会带来社会的损失;而理想的状况,永远是完全竞争的状态。

    这种看法错了。垄断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它是指供应商有能力左右“价格”和“产量”。举目所见,所有分散在不同地点的零售商,所有提供有差异产品的厂商,都具备这种能力。他们全都是“觅价者”,即“垄断者”。这两个词,一个好听点,另一个难听点,但所指完全相同。学完基础经济学的人,是不应该认为它们有什么差别的。

    任何反对“垄断”(“觅价”)本身的人,其实质,就是主张产品不能有任何差异,或主张产品必须在集中的市场进行买卖。只有那样,即只有当任何产品都像股票市场上无差异的同种股票那样,才有可能消灭“垄断”(“觅价”)现象。可是,任何产品都没有差别,那是多么乏味的世界啊。

    记住,要反对的并不是“垄断”(“觅价”)本身,因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现象。“垄断”(“觅价”)的成因有多种,包括天赋、产品差异、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场所分散、人为准入障碍等等。在众多的成因中,我们只反对一种成因,那就是“人为准入障碍”,换言之,我们只反对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业壁垒。

    分拆和管制适得其反

    症状要看得准,措施才有效。很多学者对垄断现象看不准。例如,有人说,判断一家厂商是否垄断,要看它占市场的份额,看这一份额是否超过某个百分比。这种观点错在两个地方。第一,市场的范围总是无法清楚界定的,既然如此,你怎么算份额呢?第二,就算市场上只有一家“可见”的厂商,但暗中仍然可能有无数潜在的厂商伺机进入,那仍然是竞争的市场。竞争与否,是不能光看“可见”的厂商个数的。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