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微软行为的经济学依据(2/2)

去谋取利益是正当的。如果不顾一切地偏袒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就必定损害企业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其结果,不是出现了更价廉物美的产品,而是事与愿违,根本没有新产品出现。扼杀了厂商的自私自利的动力,再谈什么消费者利益,都只是画饼充饥罢了。

    另外还应该注意到,在评估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时,对企业所属市场的划定范围不同,评估的结果就不同。例如,在评估微软在市场中的垄断程度时,假如“市场”是指“信息工业”,则微软仅占1%的份额;将“市场”的范围收窄为“软件工业”,则微软仅占4%的份额,还比不上IBM;仅当特指“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市场”时,微软的份额才上升到80%以上。可见评估一个企业垄断程度的做法是相当随意的。

    捆绑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必然选择

    世界上不仅没有“非垄断”的企业,也没有“非捆绑”的商品。即使是一根针,它的长度、硬度和粗细,都不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厂商出售捆绑的商品,根本原因是要降低交易费用。张五常教授在《企业的合约本质》(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1983)中说:“如果顾客要支付商品的每一个附件和组成部分而不是支付一个单一的最终产品,那么费用常常是高得吓人。……就照相机里面的一个弹簧的价格达成协议,其费用可能比整个产品还高。虽然在对整个产品估价时消费者有最后的发言权,但不可能期望他去识别产品每一组成部件的价值。”(选自《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捆绑商品,体现了厂商的创意、经验和风险。一个色盲的顾客,可能需要一台35寸带丽音的黑白电视,他并不愿意支付彩色显像管的价钱,但厂商为什么不提供这个选择呢?那是因为对这种“捆绑”的需求太少,以致成本太高。市场上有附带高级音响的奔驰轿车,却没有带防弹玻璃的拖拉机,为什么?因为这种“捆绑”很不合理,在市场上几乎肯定失败。企业必须承担捆绑商品的经营风险。但美国司法部却要求微软在Windows98中捆绑网景公司的Navigator。比尔·盖茨反击道:“我们不应被迫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我们无法保证那些产品的质量。试问为什么占据市场最高份额的Navigator有权享受这么特殊的待遇?……这一切都归结到我们与司法部的根本分歧:我们要捍卫企业自行设计产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