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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6)(1/2)

    3.专利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及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1)专利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4.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5.处理专利侵权的临时措施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以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