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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5)(1/2)

    专利权被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是专利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当发现专利权遭到侵犯,专利权人应当能够及时地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在了解专利权法律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同时了解专利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专利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才能在发生专利侵权时及时判断、及时寻求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具体内容的确定,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了以下规定: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由此可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反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原则意味着其保护范围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中所公开的各项技术特征。法律所保护的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案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即把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加以保护,因为只有整体的技术方案才能实现发明目的。仅对单个的技术特征或者部分技术特征的保护是无意义的,因为这样不能实现发明的目的与效果。

    举例

    袁某享有“电火花线切割机床大锥度大厚度切割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1999年3月将其专利许可金马公司独占实施。而张某和虎丘机械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合作制造了一台线节割机床大锥度线架装置,并销售给宁波市曙光光电加工机床厂使用。袁某认为张某和虎丘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也影响了金马公司实施专利,因此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有两个不同,一是以“恒张力装置”替代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叙述的“断丝保护器”,二是改变了走丝导轮的位置。法院认为,第一个技术特征在功能和效果上均无实质性改变,第二个技术特征也只是发生了位置的变换,因此,侵权产品中的两个技术特征包括了原告专利要求中对应部分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所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构成侵权。

    特别提醒

    权利要求书中的前序部分所阐述的现在技术不属于保护范围,而紧接后面的特征描述才是。通常用语为“其特征在于……”,其作用在于说明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系。为了更好地描述专利技术,就必须借用现有技术作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