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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公平竞争权的途径有哪些?(2/2)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责任。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通谋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抗拒检查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虽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诚实经营的企业付出大量劳动却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从根本上扭曲了企业之间应在技术、质量、服务等诚实经营基础上开展竞争的本质,使竞争机能不能正常发挥,使公平竞争机制受到破坏。同时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制造了市场的混乱,酿成**商风,所以既是违法的,更是不道德的,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将最终影响每一个参与竞争者的利益。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企业在竞争中要遵循的一系列公认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了解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提高风险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