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1)(2/2)

理总局公布的“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

    举例

    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擅用知名商标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市场行为,是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模仿和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经营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造成消费者、用户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等发生误认等。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几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包括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部表现特征,消费者以此对不同经营者的商品加以区分。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就属于这一类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构成该行为的条件有二:一是被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特有;二是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棍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