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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履行需要遵循的原则(1/2)

    这些原则是合同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当具体的法律规定出现空缺时,合同法的原则是判断合同有效与否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则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平等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原则的本质,是法律认可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受约束以及受什么样的约束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遵从当事人的意思,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转让合同和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时,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但自愿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约束,它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格式合同,由于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与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合同,并且制定合同的一方一般具有经济方面或专业方面的优势,因此,为避免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法对此作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