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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合伙企业(1)(2/2)

,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合伙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是一致的。就外部关系来讲,每个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的建立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以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这与主要建立在资合基础上的公司制企业有很大的不同。

    第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以其出资或者在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要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同时,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

    第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合伙人都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普通合伙人就是指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是在合伙企业设立时,各合伙投资人经协商后承诺并实际投入企业的全部资本的总和。实际缴付的出资同时也作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识别性标志。由于合伙企业要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名称设立有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一点可以参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

    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