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避免与媒体冲突(5)(2/2)

失实,采访对象名誉和利益受到侵害。定性失实或总体失实,无疑会对采访对象造成较大的名誉和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采访对象打官司一般都会赢。媒体发生总体或定性失实的情况相对较少。

    2.报道个别失实和部分失实,采访对象名誉和利益受损。如果是个别失实或部分失实,就要看失实的部分是不是关键内容。一般也不会是关键内容,如果是关键内容往往涉及定性问题。如果不是关键内容,采访对象应给予理解、原谅,因为媒体调查特别是一些案件、事件的采访报道,毕竟不同于公安、检察部门调查案件,公安、检察部门调查案件有权力、有手段,而媒体记者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和手段。因而媒体的报道很难做到严实无缝,一大堆时间、地方、人名、事由、过程都铁板钉钉、毫无差错。这种情况,一般采访对象即使打官司也打不赢。这是最常见的媒体侵权的方式。

    3.媒体被他人利用,做了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或有损于另一方的报道。这主要表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上,一个公司为了打垮另一个竞争对手,有时会通过第三方找到媒体,向媒体提供竞争对手的不利新闻,通常是问题性的。这种报道一旦被戳穿,媒体的信誉将受到较大影响。政治高官、案件当事人有时也会采取类似的手段,借媒体之手打压对方。

    2004年11月12日《北京晚报》报道,记者昨日获悉,著名企业家李晓华状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侵权案已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了李晓华胜诉的一审判决。

    2003年6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的标题刊发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并被海内外数十家新闻媒体和上百个网站转载。李晓华看到此文后非常愤慨,立即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认为该文章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做出李晓华先生涉案的失实报道,造成李晓华声誉严重毁损。2004年3月5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该文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李晓华的名誉权,判令被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该报第一版上与侵权文章相同的位置处刊登道歉声明。一审裁定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从排版、标题、内容等多处严重失实,有恶意诽谤之嫌,误导公众和媒体,客观上造成李晓华个人名誉及社会形象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终审判决认定:客观、真实系新闻报道的宗旨,李晓华作为社会知名人士为公众所关注,对其的新闻报道更应严肃、谨慎。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刊登的《“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已构成对李晓华名誉权的侵害,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应向李晓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