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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纠纷概述(2)(2/2)

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四)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基于诸多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获得解决,是指案件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能够进行调解的,都可以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既是一项充分发挥当事人积极性的诉讼制度,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自愿和合法,既是调解原则的内容,又是对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自愿和合法作为调解原则的内容,是指调解包括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决纠纷的协议合法,二者缺一不可,协调一致。自愿和合法作为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是指法院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二者同样是缺一不可,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进行调解,不合法的调解协议不能成立,不能以不自愿或者不合法调解结案。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法院调解应当以需要和可能为基础。所谓需要和可能,既包括案件和当事人的需要,又包括客观上是否有可能,有些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有些案件虽经调解而不能达成协议。因此,法律在确定调解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判决,既是防止司法实践中的久调不决,又是对这一原则的补充,对调解无望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及时予以判决。

    总之,不管是哪一种形式的调解,它都可能解决争议双方无法私了的问题,而又比用仲裁或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具有某些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调解程序灵活,费用较低;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给分歧较大的双方一个体面的解决方法,似乎双方均是看着调解人的面子才达成协议的;另外,它还避免了双方大伤和气。但是,调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当争议双方分歧大到不可能达成一致时,或者争议涉及的利益太大时,调解往往很难奏效,而一旦调解失败,双方还是必须求诸仲裁或诉讼,这样一来,双方花费会更大。

    所以,当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争议的分歧不是很大,或是涉及的利益不是很大,而只是双方由于面子放不下而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求助于第三者居中调解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这样既给了对方一个台阶下,又给自己一个台阶下。但是,在不具备这种条件的情况下,与其请人作调解,还不如直接求助于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