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商标及其法律常识(2)(2/2)

显著的特征,企业进行商品销售的广告宣传,就可以突出注册商标,以加强广告宣传的效果,而其他企业则不能申请与已注册商标相似、雷同的商标,这样就能禁止损害注册商标声誉的行为,起到保护企业产品系列的作用。

    (4) 商标可以增强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树立国际形象。随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企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与国际间的经济文化、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商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日益重要,其作用也日益显著。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没有商标的商品是没有市场的,如果企业的产品不能在出口国及时注册商标,就受不到出口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也无从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信誉,无法扩大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

    四、商标法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对《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目标出发,参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对《商标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

    商标权是商标立法的核心问题,商标法的内容就是围绕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建立起规范商标关系的商标法律制度。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故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但商标权的客体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其法律特征在内容上也与其他知识产权有区别。商标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 商标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或垄断性)。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人同意,不得使用。但商标权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依法转让给他人。

    (2) 商标权具有时间性。即商标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有效并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则不再受法律保护。但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多次申请续展的方式使这种专用权永远存续下去。

    (3)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权的“属地原则”。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而在别的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

    五、商标权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2〗(一)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商标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即商标权人,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根据《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对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商标权主体资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除上述外,依《民法通则》第96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取得商标权,成为商标专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