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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1)(1/2)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

    庞德说:“在商业社会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市场活动主体——企业必须保持充分的活力,能够自由地、合法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二是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真正地树立法制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市场经济是多元经济利益并存的经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经营关系和利害关系,为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市场竞争的公平进行,必须强调法制。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多种多样,但为维护自身利益,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合同的签订就成了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保障。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其经济性质十分明显,对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同等的权利义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这样,在经济合同的保护下,企业才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获得发展。

    第一节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合同也称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真实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是法律,要像遵守法律一样信守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君子协定往往使君子成为小人。中国有句话,叫做“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可惜,人们并不都是君子,或者,人们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君子,而且,在空口许诺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一定的约束,很多“君子”也会成为“小人”的。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是讲面子的,一般不愿订立正式的协议,而是求助于道德的约束,各人以自己的人格担保。可人格值多少钱呢?也许是无价之宝,也许分文不值。所以,我们总是轻口许诺,却往往不能兑现。这不能说不是我们传统文化的一大弊端——只订君子协议,而不订正式合同。究其原因,这恐怕与重道德不重法律的儒家传统思想有关。另外,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商品经济一直不发达,合同的实际意义并不广泛。

    契约精神常常使小人成为君子。在西方国家,很早就有完备的合同法(如《罗马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早就形成了订立契约并按契约办事的契约精神。结果是,他们既不轻易订立合同,而订立合同之后实际履行合同的比率相当高。这正好与我们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但很难说他们的道德水平比我们高多少,只能说明契约精神常常使小人也成为君子。

    企业与合同法一、企业与《合同法》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