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企业与企业法(3)(1/2)

    (五)按组织形式分类

    按组织形式分类,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企业财产及收益归投资者一人所有,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我国的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只有一个,即国家。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故不设股东会。

    (六)按企业间的从属关系分类

    根据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企业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并形成为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企业可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1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对而言的。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所以亦称为控股公司。受母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叫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一般是依据其掌握的子公司的控股权,通过其在子公司股东会及其董事会中的席位而产生的决策权,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而企业集团就是以母公司为核心,通过股权纽带把多个企业联结在一起,所形成的多法人的企业群体(Pony)。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本身并不是法人。企业集团是建立在公司法人制度基础之上的,其成员企业在法律上各自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

    2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也是相对而言的。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一个公司内部,采取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其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而负责并掌管整个企业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分公司一般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不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主体;分公司对外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的结果由公司整体承受)。

    三、企业法概述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国家都会支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否则经济就不会繁荣发达,国民经济结构就会失去合理性;每一个国家都会制定颁布关于企业的立法,否则因企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经济秩序会遭到毁坏。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曾经制定过一部统一的名叫“企业法”的法律,甚至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中不存在“企业法”这一法律术语。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我们不可能像对刑法、民法、行政法那样对企业法界定其一般适用的标准含义,我们所能完成的定义性研究仅仅可能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试图将其扩大地、延伸地理解,将会导致学术上的荒谬。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调整企业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这种组织或者主体,它规定或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企业的资本、出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等。企业是这一定义的核心,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构成和外部关系的性质,从而规定了企业法的范围。

    企业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区分;有广义的企业法和狭义的企业法之分。

    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有时企业法中规定了一些企业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是从属于组织的,所以企业法还是以组织性为主。同时还应该明确:表明是一种产业政策的有关法律规定,则不属于企业法的范围。产业政策法和企业组织之间没有什么必然关系,则不应该将产业政策法归为企业法的范围。

    (二)企业法的渊源

    企业法的渊源是指企业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我国企业法根据其制定的机关及效力分为五种,依次为:宪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宪法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中有关企业的规定,是企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我国企业法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