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企业与企业法(1)(2/2)

供了不断榨取剩余价值、不断攫取高额利润的最有利、最有效的结构条件和生产场合。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企业也得到不断更新和发展,由早期的单一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逐渐形成以公司为主的多种企业形式并存的经济格局。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必然大量存在着并不断地发展着。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对企业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有的国家,企业与公司就是同义词。而在我国,企业的涵义要比公司广泛得多。一般而言,企业指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依法设立,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如工厂、矿山、农场、铁路、航空公司、银行、贸易公司等。

    (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以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组成的,从事商品生产或商品经营以及提供劳务或服务的社会组织体,因此,营利是必然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仅仅限于生产经营领域,而不在于利益的归属和利润的分配及用途。因此,“营利”的普遍概念应当是为销售而制造或购进商品,或者为获得金钱而提供劳务,并以利润多少为衡量效益的尺度。

    (2)从企业结构来看,企业是由物质部分--生产资料和人的部分--劳动者和经营者组成的,但并不是这两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凭借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成为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至于企业财产的归属以及企业是否应该对这些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因企业法律形态而异的问题。但企业财产的共性在于,它们都已脱离消费领域,置于一个经济实体的支配之下,而且筹集企业财产的目的与组建企业的宗旨是一致的。

    (3)从组织形式来看,企业的外延要比公司广泛。在我国,公司尚不是企业的主要形态,到目前为止,非公司形态的企业仍然为我国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公司形式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契约组织。像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尽管它们具备人和物两大要素,并且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关系性契约组织,但由于它们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而它们不是企业。而且,从企业存续的时间看,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或者虽无明确期限,但必须有法定的为法律认可的企业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5)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其行为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除了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外,企业与银行等债权人、与技术监督部门等国家机构、与消费者等客户、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等等,存在着更多的各种复杂的关系,如果这些关系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将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国家对企业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设立,才能够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享有其独立的企业权益,并承担其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