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好人错误”症(2/2)

德。有家公司推行新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每个部门每年必须有5%的员工被评为不合格。公司最初定的是10%,但后来所有的经理都反对,只好降低标准。即使是5%,经理们也不愿执行,他们说:“如果我的部门员工都合格,你一定要弄出个5%,怎么办?我只好安排员工轮流做庄了”。说得理直气壮,因为他觉得自己是好人,对得起身边的兄弟们。



    我曾经拿下面这道题征询很多朋友的处理意见。公司有名女工偷了同事10块钱,按厂规应予开除。人事主管找你,向你汇报了调查经过:这个女工没有父母,是她哥哥把她养大,他哥哥要结婚了,她手里只有40块钱,她想凑够50块钱寄给她的哥哥表示心意。人事主管请求不要开除这个女工,给这个女工一次改过的机会。你所了解的情况与人事部主管掌握的情况根本不符,这个女工的父母都还健在。你是否会批准人事主管的请示?出乎意料,一半以上的朋友都认为可以原谅女工和人事主管,最多批评罚款了事,厂规什么的,也得考虑人情嘛。所以,人事主管其实就是犯了“好人错误症”。因为,如果厂规有不合理的地方,去光明正大地修改厂规好了,但在修改之前,应当遵守厂规。为一个人的特殊情况破坏规则,无论这个人多么可怜,多么有理,事实上就是对遵守规则的人的惩罚,会演变成老实人吃亏,小聪明得利,不就是有规则也等于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