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普天之下并非王土(2/2)

生产力水平和技术。也就是说成王只能粗略地将一块封地送给弟弟,不可能将田亩、人口登记造册,产权明晰、数目清楚、界线明确地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唐叔。自然不可能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概念去理解,认为封地内所有的土地都是唐叔虞的,只能是象征意义上属于他。比如,在那些被晋国君主又转手赐给贵族的“公田”之外,小老百姓在荒凉的地方自己开垦一小片“私田”究竟属于谁的呢?《诗经》、《左传》中不乏“公田”、“私田”的并行记载,《孟子》中说道周朝井田制盛行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土地所有权真正公私分明应当在秦汉废封建、置郡县以后,赵俪生把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大量私有、土地小量私有”三种状态,若从所有制来说,也就是公有、私有两种并存,这应当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其中宗族集体拥有少量的族田、坟山,但这种集体所有本质上是私有。

    那么此阶段土地流转有哪几种形式呢?凭借手中的暴力非法或合法抢夺,仍然是重要的方式,比如政权没收私人土地。同时也有封赠,当然不是周朝那种模糊的土地、人口捆绑在一起的赠送,而是田亩比较精确地授田给农民,或者奖赏给大臣。另外一种常见的土地流转形式就是买卖。

    自从秦汉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之间界线分明以后,朝廷当然不可能像周朝那样分封了,一个人通过买卖得来的土地凭什么被皇帝赐封给另一个人?那么朝廷要赐封土地或授田,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战争过后人口大量死亡,土地大量闲置,可以将这种无主地收为国有,然后再行分配或赏赐;二是利用政权的力量没收大量土地归朝廷所有。也就是说,在承认私人能拥有土地的前提下,一个政权并不自然拥有土地,他只能先“化私为公”,然后才可能再“化公为私”。比如朱元璋将大富翁沈万山找个理由充军,沈家大量的动产、不动产归朝廷没收,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一旦承认土地可以私有,中国历朝历代凭借政权的力量来主导、左右土地流转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为缓和社会矛盾,抑制土地兼并可能引起动荡;同样,朝廷要想大量赐给功臣宗室土地,也不是很容易的。明朝万历帝宠幸郑贵妃所生的第三子朱常洵,而不喜欢长子朱常洛,在大臣的苦谏下才很不情愿地立长子为太子,封第三子为福王。郑贵妃和福王要求得到补偿,请求赐田四万顷,最后讨价还价变成两万顷,这依然是个惊人的数目。周天子能把河、汾以东的土地给弟弟,产生不了什么社会震荡,反而几千年后三晋乡亲还在传诵唐叔虞父子的德政;而明天子要赐田万顷给心爱的儿子,却不能随心所欲。因为周朝的土地国有、私有之间并不很明显,除了当时地广人稀的原因外,周王封地给弟弟并不会产生现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转移,所以可以将土地、人口模模糊糊地打包在一起,说弟弟,这个礼物送给你了,包里大多数人并不会感觉到自己切身利益受损害。明代的土地公有和私有界线分明,不像周朝那样模糊,朝廷没有那么多的公田赐给福王,就必须先“化私为公”,就如万历帝早年没收了死去的老师张居正大量良田,赐给弟弟潞王。可到了福王就藩时,没有张居正这样的大臣有大量的田地可没收,那么就只能侵占普通农民和小地主的土地了,这样就必然激发社会矛盾。

    承认土地私有必然就会承认土地买卖合法,土地买卖合法就可能引起土地兼并。中国历代王朝在大的政治制度没有改革前,解决土地兼并的办法只有一条:暴力。像王莽这样的野心家兼理想主义者,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干脆恢复过去的王田,让朝廷拥有所有的土地,然后进行合理分配。他忘了时势异也,自秦汉后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已十分明确,怎么可能开历史的倒车回到西周时期?

    朝代更替后,通过战争减少人口,用政权力量没收一部分土地重新分配,人与地的关系出现一种较为理想的平衡状态。但私有的土地一旦参加交易,就必然会重新出现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到一定的程度就不是个经济问题,而是个政治问题了,会产生失地流民,引起社会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