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灰牢考略(2/2)

 在我的阅读印象中,从灰牢制度中获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中的说法,衙役们很善于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盗贼嫌疑人,可以纵使夜出盗窃,得赃分肥。民事诉讼的牵涉人,可以用来作弊诈骗,索取利益。命案牵涉人,可以押在污秽不堪的处所,冬天冻他,夏天热他,平时饿他,以此向他敲诈勒索。

    以上三种办法只是一部分。我知道的办法还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无辜,然后敲诈无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价饭食钱;3、调戏奸污在押女人;4、私下收钱放人;5、以关班房为威胁手段敲诈平民。

    如此说来,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薮,他们自然是班房拥护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员们犯不上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冒险违规。那么,对衙役的上级领导来说,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权衡呢?

    张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毙一二千人的大弊病。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严令拆毁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后如再有私设卡房者,定即严参。”

    张集馨在四川只管了一年多刑狱,拆毁卡房的命令贯彻得如何,出现过什么问题,他没有留下后续记载。话又说回来,他何必太执著呢?每年瘐毙一二千人,受到伤害的首先是被关押者及其家庭,然后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两者的利益都不同于他的个人利益。张集馨下令拆毁全部卡房,说明他是一个还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当回事的好官,为了做一个好官,他愿意发一道公文。其实,身居副省长的高位,发一道公文很容易,毕竟取消班房的代价并不由他张集馨承担。

    汪辉祖笔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记载。他说,数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临时关押的实际需要仍然存在,于是官员们便让衙役将人关押于“私家”,结果更难稽查,弊病更多,还不如关押于“公所”。

    汪辉祖一直在师爷和知县的位置上转,他亲自查点班房,随时审结随时放人,以防衙役作弊。汪辉祖比张集馨更了解实际情况。他知道,禁革班房的代价是由被关押的人承担的,他们将因此更容易遭到衙役的敲诈勒索。本来关押三五天的,很可能被悄悄关押上几个月——在自己家里,衙役们更加不受监督了,为什么不乘机多挤榨一点油水呢?这真是一个惊人的观点。原来班房并不是坏透了的东西,而是一种利益折中的产物,其中还包含了对被关押者适当保护的意思。

    由此看来,真正要紧的是那种“万不得已而用之”的关押需要。这到底是什么东西?

    从汪辉祖谈到的内容看,这种需要似乎关系到破案或断案的效率,关系到官员们付出的努力和收获的政绩。在这方面汪辉祖说得比较粗略,既没有详细展开,更没有追根寻源,而李昌平提供的当代案例正好可以补充上述不足。

    李昌平引用了一篇记者写的调查报告,其中追究了监利县小黑屋的历史和产生原因。原文抄录如下:

    据了解,监利县动不动就是关、押、打、罚农民是从1989年开始的,发源于当时的城郊乡。

    城郊乡政府有一个“小黑屋”,各个管理区都有一班“打手”,名曰打击抗粮抗款的坏分子的“纠察队”,直属乡主要领导的指挥,备有橡皮棍、电棍、手铐等警具。城郊乡的“小黑屋”因关押过一个特殊的“抗粮抗款的坏分子”——县人大某主任的外甥而名震全县,一时间也让全县上下“抗粮抗款的坏分子”闻风丧胆,制造了很多“冤案”。

    虽然城郊乡的“小黑屋”在上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干预下撤除,但没有一个干部因此受到处分,相反城郊乡的领导同志还荣升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县的“小黑屋”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几乎是各个乡的各个管理区都有了,甚至有的村里也搞“小黑屋”。

    一个“小黑屋”就是一个监狱。在监利蹲过“小黑屋”的农民每年都数以万计。

    这段调查写得很清楚,关押的需要产生于征收粮款的需要。有人抗粮抗款,基层政府不得不打击震慑,于是,“灰牢”小黑屋出现了,“灰警”纠察队也出现了。

    经过两千多年的教育培养,中国农民一般是不抗粮的。在他们心目中,种地纳粮乃天经地义之事。在名义上,皇粮一般也不太沉重,汉朝之后每亩三十税一,税率不过3.3%,抗粮又有正式监狱和一班如狼似虎的衙役伺候着,很有点得不偿失。

    农民天经地义的观念并没有明显变化,干部方面却有变化。他们要盖超标准的办公楼和宿舍楼,要买高级小车。天经地义应该由政府出面该做的事情,譬如蠲免赈济,却公然撒手不管了。

    不仅如此。按照如今的规定,农民的合理负担不能超过年收入的5%,尽管这比汉朝之后历代王朝的名义负担多了1.66个百分点,农民倒也没有不满的表示,毕竟从前的数字也不过是个名义,何况什么都在涨。但是一家人一年交2000多元,实在高得离谱。根据李昌平提供的数字,监利县农民合理负担的总额大约是1.7亿元,县政府同意征收的是2.2亿元,多收了5000万元。经过层层加码,全县实际负担的总额是3.87亿元,比合理负担增加了2亿多元。超出了1.27倍。实际上,如今农民的负担已经达到了全部收入的25%左右,比儒家经典的“什一而税”高出一倍还多。这样,农民抗粮的意愿自然增加。他们觉得不公道,又觉得心疼,拿出这么大的一笔钱来也确实有困难。

    政府收了这么多钱干什么用呢?除了一次性的建楼买车之外,据李昌平介绍,主要用来发工资养干部了。监利县各级干部任意安排亲朋好友吃财政饭,导致人员严重超编。仅一个容城镇财政所就有150多人,其中正式编制不过20来人,超编130多人。

    现在我们知道关押的需要从何产生了:根子在额外征收的税费。而额外的税费又产生于超标准的办公楼宿舍楼和小轿车,产生于严重超编的人员。

    这还不算完。李昌平说,在征收出现困难,上级政府又严厉督催的时候,基层干部经常向亲朋好友借高利贷垫付,有的干脆自己借自己的钱。2000年,监利的县、乡、区、村四级债务约10亿元,为此,全县每年支付利息约2亿元,而全县合理的农民负担不过1.7亿元,还不够还高利贷的。每到收款的季节,乡村干部就拼命收钱,截留下来偿还自已经手的高利贷。结果,利率高达20%的10亿?

    灰牢利害续考

    八、

    写出上述定义之后,我又觉得心虚了。莫非灰牢完全没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吗?如此断言恐怕有失公正。在实际征粮的时候,公共利益(合法征收部分)与代理人利益(冗员和超标准用品等)是搅和在一起的。谁说得清抗粮抗的是哪一部分?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搭便车,正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存在。

    另外,据我所知,灰牢并不仅仅关押抗粮者,前些年还大量关押过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一位河北农村的朋友告诉我,他们那里对付超生游击队的主要办法,就是把潜逃孕妇的公婆或父母抓起来,锁在小黑屋里冻着饿着,同时放出话去,让孕妇拿着流产证明来赎。

    我觉得这是株连,不妥,那位朋友反问我有什么妥当办法,我又答不出来。设身处地替基层干部想想,假如计划生育的完成状况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几个超生户将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诸东流,我会有什么感觉?真的进入情境了,便觉得“怒从心头起,恶从胆边生”。谁不知道计划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凭什么你们非要多生几个?我发现自己也很愿意设立小黑屋,关押那些有同谋嫌疑的公婆们。假如这么做不出事,不犯错误,不丢乌纱帽,那我就放开手去抓。如果县里追问,我就采用拟态策略,说这是计划生育学习班。我相信县长和我可以达成默契。

    同理,办小偷小摸的学习班也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用这种办法,我可以更自由灵活地收拾他们,更少受到约束,更有效率。同样,如果想敲诈勒索,想制造冤案,我会感到身怀利器,当贪官污吏自然也更方便了。

    于是就出现一种权衡:对中国社会来说,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贪官污吏更有害,还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游击队更有害?假如正式制订了计划生育法,干部们就难免受到许多约束,至少株连政策是不好再用了。如此或许可以减少不公和非法侵害,但是难免增加超生人口。我猜,计划生育法迟迟不能出台,部分原因就在这种权衡之中,从这个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人的价值判断。

    话又说回来,即使计划生育法出台了,我相信照样“下有对策”。只要计划生育完成指标对干部的升迁有影响,我们广大干部就可以找到株连九族的办法。不许办公婆学习班了,“收容”这些被子女遗弃的老人行不行?收容也不许,“双规”总可以试试吧?让公婆们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讲清楚,他们的儿媳妇躲到什么地方了,这也算违法吗?如果非算不可,你究竟还想不想搞计划生育了?

    灰牢对谁有利

    九、灰牢利害逆考

    我们考察了,还没有仔细考察对谁有害。我们已经知道,小黑屋的发明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荣升了。这就是说,他们是只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无权势的下层百姓,这本来没有什么可考察的。不过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线,越过这道界线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伤害。这种反制能力正是维护权益边界的关键因素,即决定灰色界线位置的关键因素。这个道理就如同国防军的数量和武器装备影响着边界线的位置一样。假如没有杀伤入侵者的实际能力,界碑再多再大,也不过是一些摆设。

    除了延安时代的整风班之外,本文引用的故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平民对灰牢所代表的对自身权利边界的压缩的认可。从班房开始,经过牛棚到学习班,灰牢一直没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没有遭到质疑。中国农民接受潜规则式的征粮标准,也接受灰牢的关押。他们不闹,也不告,他们并没有把人身自由和公民权利之类的漂亮说法当真。不过这已经是底线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难免遭遇抵抗。譬如,不能在该给救济的时候不给,同时还按照潜规则的标准征粮。再譬如,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坏;关入灰牢也可以,但不能把人冻死。越过这些界限,农民就要上告,就要闹,实在不行就要自杀。

    说到这里,我应该交代上述三起死人事件的结局了。

    1、朱长仙。农妇朱长仙自杀后,尸体抬到了乡政府,时任柘木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在外学习已有一月,闻讯后立即赶回乡政府处理后事。时隔7天,监利尺八镇一位民办教师因农民负担问题自杀身亡。两起农民自杀事件发生在香港回归前夕,中央领导批示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按中央文件精神,一个县连续发生两起死人事件,不仅监利县主要领导要受处分,荆州市领导也要受处分,湖北省委应给中央写检查。

    于是监利县委书记想了一个丢车保帅的办法,派李昌平最尊敬的老领导找他谈话、做工作、许愿,要求李昌平顾全大局,做到“四不推”。一不推过去——不说1996年救灾政策没落实,不说柘木乡财政赤字1200多万元;二不推同志——不说自己不在家;三不推兄弟乡镇——不说其他乡镇提早征粮、死人、关人事件;四不推上级——不说县里文件、讲话、纪要、电报不合中央精神。

    按照县委书记的要求,李昌平向荆州市委书记写了一封请求处分的信,荆州市纪委随即撤销了李昌平党内外一切职务。

    2、熊华品。熊华品喝农药自杀后,黄歇口镇委镇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安葬费2万元,抚恤费5万元,若6日12时前火化再给1万元,12时以后火化不给这1万元。6日12时前,熊华品遗体被火化。在记者调查之时,除5万元的抚恤金需进一步落实外,其他3万元已到位。

    3、李启栋。李启栋被干部关进管理区所设的“小黑屋”两天两夜后冻死,镇里赔偿其家属8万元,同时释放所有被关押者。

    这里的两起自杀有一个共同动机,就是唤起更高层的注意,给侵犯者施加压力,让他们受处分,赔钱,因此受到损害。百姓用一条命换官员的一个行政处分和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似乎亏得很,但是毕竟没有白死,多少换来了东西。这些东西可以看作人命的官价——上下共同认可的公平价格。对照明清两朝历史,尽管现在人口数量更大,人命的官价仍然上涨了,而不是下降了,这种反损害能力正是意义重大的新生事物。

    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的规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银一十两(引者注:不到两千元人民币)。”(明)刑部官员雷梦麟《读律琐言》解释此条,特别强调说:“官吏公使人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追捕罪人,因而威逼人致死者,官司所行皆是正法,彼自轻生耳,又何罪焉?”可见,当年追征钱粮者的合法伤害权更大,逼死了人竟是白死,连一个对官吏的处分都换不来。当年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如今官员是百姓的公仆。父让子死,子不敢不死;公仆让主人死,总应该遇到一些麻烦。这一点差别或许有助于解释班房与小黑屋的不同。班房不怕被押者死亡,小黑屋冻死人却要赔钱,因此其长期关押的人数和死亡数字便大大下降。这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总之,真正能阻止一些官吏成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级,也不是良心。把上级和良心糊弄好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分配损害,换句话说,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损害的人。所谓惹不起,就是损害他们的风险很大,我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损害。所谓惹得起,就是损害他们是件有赚头的事。一盘散沙般的农民没权没势,告状既费钱又费力,还没有必胜的把握。正如《老残游记》中的老董所说:“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却忍受,更有什么法子?倘若是上控,照例仍旧发回来审问,再落在他手里,还不是又饶上一个吗?”

    反过来说,如果上告既简单又省事,还很公正有效,民家就不必忍气吞声了,官家也就惹不起民家了。

    即使在明清时代,即使在告状等于白告的时候,官吏对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线的。《大明律·兵律·军政·激变良民》条的规定,“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这里的激变良民就是底线。当然,官吏们也可以对症下药,一边照旧欺负他们,一边将反叛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他们私下串通聚众结党,建立非法组织等等。这些工作做好了,便可以进一步压低底线的位置。

    无论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压缩总要导致风险递增。随着对民间权利边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间的不公平感便积蓄起来,反弹或反抗的力量也积蓄起来。一旦找到一个相对薄弱的突破口,或者,虽然没有找到突破口,却像陈胜吴广一样走到了绝境,像李自成一样被“灰枷”(半正式的刑具)枷到没法活的程度,整个天下,无论是害人者还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担更大的损害了。正因为担心这种情景,中国古代的正式法规对百姓的权利边界并不敢压缩太甚,奈何正式界碑后边只是一群赤手空拳的乌合之众。

    最后,在说够了灰色的牢房和规矩之后,我抄录几条中外正式法规作为一个光明的尾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临时约法》,这部推翻帝制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1912年3月12日,《临时约法》公布的第二天,当时的革命家、从英国学习法律归来的著名报人章士钊撰文质疑:“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7

    章士钊由此谈到了英国,他说滥用权力的**,中国人外国人都是有的,但是英国人发明了一种保障自由之法:“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ofHabeas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之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

    20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