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天下合同(1/2)

    在纸面上,美国法治体系把人、政府看做平等的个体。在平等的主体之间,美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订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合同:人与人,人与政府,政府与政府均是合同关系,美国的总合同是美国宪法。

    宪法制订了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在每个人之间,约定尊重个人的权利,大家同意个人自治,并同意成立一个政府去保护这些权利;第二个合同在个人与政府之间,个人同意接受政府的合法管辖,政府则同意接受人民的训令和尊重人民的权利;第三个合同是州和联邦之间的合同。联邦政府不干预州的行为,同意州的自治,但联邦问题由联邦最高法院说了算。

    美国宪法保护下的个人权利是很宽广的。托马斯?杰佛逊写道:毫无疑问,每个人天生是平等的,造物主赋予的天然权利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有的,交一些给政府只是为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美国宪法第一句在于限制政府,把英国的君王制度和议会民主抛在脑后。第九修正案就反映了这一点,说,宪法对一些权利的阐明并不能否决或贬低人民固有的其他权利。随后几个修正案旨在解放黑奴,平等对待一切直立行走的人,直到第十四修正案作为美国的第二小宪法,把个人的权利全国化,剥夺各州限制个人权利的机会。

    “让我们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这句话要在美国就是错误的说法,因为权利并不完全是宪法赋予的。美国人先祖认为,人的有些权利是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或政府赋予的。为保全这些天然权利,人们建立政府,同意由政府取得权力,但最终为的还是保护个人权利。

    权力要分先后或等级的话,美国人确立的权利次序是:(1)造物主;(2)个人;(3)政府。(1)和(2)之间的合同是《圣经》,(2)和(3)之间的合同是《宪法》。《旧约》和《新约》说白了就是旧合同和新合同的意思。个人要对上帝履约,定期去教堂,交纳教费,按《圣经》里的约束办事,上帝按合同就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和(3)之间没有合同,由中国人的因果报应理论主导着,美国政府不懂得,所以经常做些伤天害理的事,然后受到造物主的惩罚,如毫无原则地在国际争议中袒护一方,无端地侵略别的国家,还有吃饱饭没事干了,违反地球和外星球的合同关系,去撞彗星,外星球对地球的报应早晚要来,来了就只能责怪美国人!

    个人赋予权力于政府,政府应尊重个人的权力,保护个人的权力。如果政府的成立和扩充造成个人权利的损坏,作为合同一方的个人可以更改和罢黜此政府,成立新的政府。①

    美国政府其实是没有主权的,美国人民才拥有着主权。人应是自主的、自治的,只是为了更好地追求幸福和自由,就和他人建立合同,通过直选或代理人选举,组成政府。

    这两个大合同确定了政府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同意尊重个人的权利并维持法律和执法机关来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则同意政府管辖,不过条件是政府尊重个人权利,人民的义务是支持政府并依法纳税维持此政府。

    基于以上理论,美国政府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200多年来,虽然问题很多,美国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

    宪法是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合同。个人同意组成政府和出让一些权利的前提是政府保证个人的最基本人权。美国宪法中的第一句话:“我们人民……授权并建立”。同时也反对英国式议会,权利法案的第一句话是“国会不能制定法律”,这也要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