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司法程序(2/2)

包括**行为的“鸟兽行”)。犯了这种罪的人一定被判死刑,而且常处以酷刑;他们的近亲被斩首,其他的亲戚和下属被罚作奴隶或流放。②

    对一定年龄之外的老人和少年有特殊的规定,他们在监狱里受到温和待遇。他们不戴枷锁,对他们的处罚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只要不是大罪甚至可不追究。对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她们被罚作的劳役不同于处罚男人的劳役。她们还被允许雇人代替她们服只有几个月处罚的劳役。③

    ② 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28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威斯巴登,1979),第1—22页。 ③ 《睡虎地》,第264、267、27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20—22)。 ④ 《睡虎地》,第245—24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1—2)。 ⑤ 例见《汉书》卷二三,第1100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7页)。 ⑥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2—80页。 ① 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85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原则》一节。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56—204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8—3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