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司法程序(1/2)

    司法程序的构造非常明瞭。②亭长(常由退役军人担任,游徼的下属)掌管捉捕罪犯和嫌疑者。捉捕之前要经过仔细调查,包括检视脚印。③对嫌疑者先拘留后审讯,用严刑取得必要的口供;行刑一般是用棍棒打臀部和大腿。但是法官常被告诫要慎于用刑。④朝廷经过长期的讨论后,决定了在一次审讯中敲打的次数,法典中还详细地规定了棍棒的尺寸和重量。⑤审讯嫌疑者时常借助于事先准备好的一套讯辞。证据使用书面的形式,而且还使用证人当面对质的办法;证人常和被告者的家属一同被拘禁。⑥

    当获得了必要的口供时,罪犯就被判可以抵罪的刑罚,但我们不知道使刑罪相当的案例,如有斫断偷窃犯的手的案例。在地方官很难做到量刑正确时,就把案件上交给上级当局以求最终判定,有时甚至上交廷尉。

    看来地方官有全权使用一切刑罚,包括死刑在内;只是到了更后来的几个世纪,属于死刑的案件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执行。

    以上所说的司法程序有一个一般性的例外。这就是指在逮捕某一特殊社会集团的成员时必须得到皇帝的允许。这个集团起初只包括上层贵族和高层官员,但从长远看,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很久以后,它实际上包括了整个绅士阶级。①

    对所谓罪大恶极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赦。这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反对君主及其宫殿和陵墓,破坏国家安全,亵渎宗教圣地等等。这样的罪由于性质严重,叫作“大逆不道”或“不敬”(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