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司法当局(2/2)

区,按规定于每年十月向中央报告那里的情况。要求他们检查的内容中有一条是审查文官提出的裁决是否公正,可是一个严重的危险在于他们与地方豪族勾结而损害小民的利益。除去刺史的正常巡察之外,有时还有廷尉派出的仲裁者的私访,其明确的目的是作出公正的裁决,或有皇帝派出的以纠正不公正裁决为任务的特使。最后,被告人和他的亲属还可提出申诉,但史料没有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更详细情况。②

    司法也能在私人领域即广义的罗马法家长权通行方面和报仇方面量刑。家长虽有权力处罚家庭成员,但至少在理论上他不能伤残和杀害他们;即使处死奴隶也要提交县令办理。③报仇对孝子和忠臣来说是一种神圣事情,经典中曾予以强调,但国家则对此深感不安,尽力防止这类事件发生,对犯报复罪的人的惩罚,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快要结束时越来越重;它能株连家庭成员,但史料表明公众总对被告表示同情。

    关于地方长官在民法范围内的职能,我们知道的很少。买卖重要物品如土地、奴隶、牲畜等的契约,必须有一份副本上交当局存档,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事对纳税很重要。④我们还知道有关土地的争议有时要听县令解决;从记载的上下文看,似乎县令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与其说是法官,不如说是仲裁人。可以设想,在早期是有土地登记册的;还发现了几张相当精细的地图,但我们不知道县衙门或更低级的下属单位是否也有这些地图。①

    ① 关于司法当局的详细研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8页以下。 ② 关于这些机构的下属及其官员的设置,见第17章《郡的下属单位》。 ③ 关于太常,见第7章《中央政府》和第8章《九卿》。 ① 见何四维:《汉代廷尉的职能》(不久发表),这篇论文还说明廷尉的“廷”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庭”,而是“公平”、“正直”之义。 ② 即“司直”,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8、12页。关于皇帝审理案件,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4页以下。 ③ 关于公元前154年的叛乱,见上面第2章。又见何四维:《诸王之乱》,《法国远东学院学报》,69(1981),第315—325页。 ④ 关于诸侯或贵族,见上面第2章《侯与爵》和第8章《县级官员》。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91页以下。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9—80页。关于刺史,见上面第7章《郡的下属单位》和第8章《郡级官员》。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88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56件、58件、86件文书,释文第18。 ④ 何四维:《汉代的契约》,收于《中国的法》中,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第11—38页。 ① 公元前168年以前的遗存地图,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3(1977),第124—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