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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2/2)

个官员的品级。①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有20级(后来减少到18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队服丧三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

    《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120285人。这个数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②

    ① 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134—187页。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 ② 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卷八十三,第2769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1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91页。关于禁止某些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 1955),第135页。 ① 《汉书》卷九,第28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272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材,见《汉书》卷十,第32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11页);《汉书》卷四十五,第2185—2186页。 ② 见《潜夫论》2(7),第62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卷四四、四五和《东汉会要》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第193页。曾金生:《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89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 ① 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十六,第2495页以下、2506页以下、2513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239—258页。 ② 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下。 ① 《汉书》卷十九,第724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130285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迄年情况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