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央政府的简述,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哈佛研究杂志》,12(1949),第134—187页。进一步的研究,包括中央、郡及地方的各级管理及其他制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中国人最近的研究有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上海,1936;新版,台北,1967);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台北,1969)。地方政府,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1961)。 ② 对商人的限制,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2页。对巫师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见《后汉书》卷八十三,第2769页。财产方面的资格,见《汉书》卷五,第152页(德效骞:《〈汉书〉译注》〔巴尔的摩,1938—1955〕第1卷,第329页);曾金声:《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91页。关于禁止某些人当官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 1955),第135页。 ① 《汉书》卷九,第28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272页。关于征召军事专门人材,见《汉书》卷十,第32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411页);《汉书》卷四十五,第2185—2186页。 ② 见《潜夫论》2(7),第62页以下。对征募最方便和集中的论述见于《西汉会要》卷四四、四五和《东汉会要》卷二六。这几卷有《汉书》、《后汉书》的引文。也可见陶希圣和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第193页。曾金生:《中国秦汉政治制度史》,第289页。雷夫·德克雷斯皮尼:《后汉帝国官僚机器的征募制》,《崇基学报》,6:1(1966),第67—78页。至于“卖官”,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41页。 ① 董仲舒三份著名奏折(《汉书》卷五十六,第2495页以下、2506页以下、2513页以下)可能就起源于这种方式。对候选人的考试,见何四维:《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说文〉》,载埃盖罗德与格拉赫恩编:《高本汉汉学纪念文集》(哥本哈根, 1959),第239—258页。 ② 太学,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38页下。 ① 《汉书》卷十九,第724页按资历列出了有些官员的条目,并注明其职责及其他细节。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页。有的文献中所列的官员数为130285人;见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第136—137页。《汉书》卷十九下按年代顺序列出了中央政府高级职位任职者的名单,及在职的起迄年情况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