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胜利的原因(2/2)

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如,在1818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1.85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58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7%,衡器在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①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籽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

    ① 《史记》卷六,第27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220页)。 ① 《史记》卷二九,第1408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5页)。 ①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1976),第31—34页。又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 3(1977),第65—66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1978—1979),第60—65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159—221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112页及图6c和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350件,铁剑270件);只是在东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出土铁剑103件,铜剑35件)。 ① 李斯在公元前237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人。见《史记》卷八七,第2541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15—17页)。李斯的名单还可以补充。 ②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公元前257年死)、王翦(前221年以后死)和蒙恬(前210年死)都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①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15、24—26、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页。关于这些文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3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释译文》(莱顿,1985)。 ① 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39页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