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胜利的原因(1/2)

    在详细叙述帝国的事件之前,应该先停下来考虑秦胜利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什么。自从学者兼政治家贾谊(公元前201—前169年)写了《过秦论》以来,中国的学者一直在思考这个题目,因此,这里提出的大部分内容并不是新的。

    地理

    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①

    农业和灌溉

    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000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①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

    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象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①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②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①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②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①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律”等共十八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