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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变法(公元前361—前338年)(1/2)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决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业——与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有关。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年,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340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偿,商鞅得到有15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之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①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②

    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①虽然对赋、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秦已在公元前408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约公元前100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买”耕地。②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户或10户的单位。②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③为了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350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