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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化和公所基金(1/2)

    主管对外关系的中国官员虽然从贸易获得了利益,但表面上却矢口否认他们有任何贪图私利的动机。历朝清帝也假装不关心 贸易收入,实际上却强迫海关监督为他们弄到这笔收入。皇帝私人之所得就是帝国公益之所失。因为海关监督为了向皇帝上缴关“余”,常常不能完成向户部交纳规定的关税定额。到十八世纪末,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每个海关监督在三年任期内所能作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连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

    行商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于1775年建立一种秘密基金(即后来东印度公司所称的“公所基金”,公所即行会,具体称公行),公所的每个成员要把他贸易利润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时用来应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始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百分之三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

    公所基金的设立,开始了广州贸易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1780—1833年)。公所基金本身是保护行商的一种方法,它之所以成为定规,是因为可以用它来对付散商早期在垄断范围外投资的增长。但是公所基金的运用,却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国的社会混乱的标志。在乾隆时代的最后几年,出现了传统王朝衰败的最初迹象:几袋珍珠就可买一高级爵位;军队虚报名额;地方税款被侵吞。中原地区的大多数农民在连遭水涝灾荒之后,又经白莲教叛乱(1795—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