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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广州贸易和鸦片战争(1/2)

    广州贸易的特点

    从1760年到1834年,中国对欧贸易所遵循的广州制度,其实质是等级服从:首先,外商服从持特许证的中国垄断商,后者总称为“公行”;其次,公行成员服从清廷委任的广州海关监督。在政治、法律方面,权力是按此等级向下行使的。清帝国的广州官员,不仅海关监督,而且广东省巡抚和两广总督都向公行成员发号施令,对不服从者可以监禁或惩处;他们通常不与驻广州英国东印度公司监理委员会进行任何直接接触,而宁愿通过行商向该委员会传达命令。

    但在经济方面,力量的分布比较平均,因为广州贸易制度所依据的正统儒家学说是与该制度有关各方的实际利益相抵触的。中国在传统上谋求对外关系的稳定,只准许纳贡的外国人或被限制在边界货物集散地的外国商人——如在恰克图(买卖城)的俄国人和1760年以后在广州的欧洲人——进行有限贸易,广州制度就是作为这种措施的体现而产生的。按照清朝政策的公开表示,商业利益服从国家的政治利益。但在私下里,甚至清朝历代皇帝都把广州贸易视为个人利益的重要来源。海关监督被外国人误认为是户部的代表,实际上,他由内务府授权,负责把广州每年海关税收多达 855,000两的现银输入统治者的私囊。①海关监督功绩之大小,视其满足皇帝私人定额的能力而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他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使广州贸易保持开放。凡是预示有使港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