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新疆(2/2)

,但是清朝采用这一头衔的实际作用在于侵夺塔里木盆地土著传统贵族的领导,并使满人的王朝成为一切世俗权威的来源。

    最高级的伯克(清制三、四品)要著汉装和蓄辫。政府对于他们的任命遵循“回避法”,就东突厥斯坦的情况来说,这意味着土著不得担任当地的主要伯克。在理论上,回避法旨在防止贪赃枉法,但是清政府在六城推行回避法的主要理由,还在于它在政治上驾驭哈密和吐鲁番的统治者家族以及库车和拜城的新贵族(因为他们的地位完全是受清朝之赐)比驾驭东突厥斯坦其他地方的上层贵族更有把握。这类伯克的官职不是世袭的,但是除非渎职,都能继续留任,不象清朝驻军员司那样定期更换。换句话说,六城的最高级伯克们都是行政首脑和官员,而且一般都是贵族,但他们与哈密和吐鲁番的统治者不同之处是不能世袭。他们 最后要受理藩院管辖。最高层伯克享有每年进京朝贡皇帝的特权,从而使他们得到相当可观的回赏和许多好处;直到1859年,这种作法才被废除。

    统率土著官员的是几位阿奇木伯克,即几位地方的总管,其中最重要的是主管八大城行政的阿奇木伯克:这八大城即焉耆、库车、阿克苏和乌什吐鲁番组成的所谓“东四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额里齐(即古和阗,和阗之名此时已用于总称全区)组成的所谓“西四城”。这些城市各有属区,由许多小城镇和乡村组成。喀什噶尔和英吉沙尔的阿奇木伯克有权直接向北京的皇帝上奏,其他地方总管同中央政府打交道则要通过新疆驻军当局,如果必须同北京联系,可以通过驻喀什噶尔的参赞大臣。在阿奇木伯克之下,则是一大批专司其事的小伯克。

    伯克没有直接薪俸,他们的收入来自赏赐的官地(多寡视品级而定),享有官地的全部收成;还有赏赐的奴隶为他们耕种和承担其他劳役。按照清朝惯例,国家还给予他们少量养廉银,在调动工作时由政府出盘费。作为一种权力象征,伯克坚持要下属叩头,且蓄发留辫。浩罕和布哈拉的官员往往不通文墨,六城的伯克则不同,他们既通汉文和满文,也懂得一点宗教和历史。伯克们可能遇到的一项令人头痛的礼仪就是每月月初清晨都要到孔庙祭孔,不过他们似乎已将这种国家大典同自己的宗教调和起来了,伯克们在这里要向皇帝画像跪拜。他们也模仿清朝旗人,又喝酒,又吸鸦片。①

    官方所承认的一部分宗教集团不受当地官吏的管辖,但是按照惯例,必须在公共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受他们的司法官员的监 督。同土著民政官员拥有伯克头衔一样,那些教团的成员也都有阿訇的头衔。阿訇,实即东突厥斯坦的官员乌列玛,他们执行地方司法职能,组织和领导居民的宗教和文化生活。各地教团的主要人物是**官(阿拉姆阿訇),其下属有法官(哈孜阿訇)和顾问(穆夫提阿訇)。大清真寺的掌教、捐施收集人、教区清真寺主事以及在经文学校传经授课的阿訇,都对当地的**官负责。阿訇们的生活来源还不清楚,不过他们似乎是依靠捐赠和不动产收入。许多阿訇,特别是最富有的阿訇,都从宗教布施中获得收入。

    六城地区土著的内部事务虽然掌握在当地的伯克和阿訇手中,但是东突厥斯坦人还是要直接向清政府纳税服役。上面提到的六城年产铜价值一千三百五十万蒲尔,其中价值一百六十万蒲尔的生铜系产自浑巴什,其余全是当地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向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居民征收的。六城居民每年要纳粮六万六千余担,缴棉布十四万三千余匹,其中大部分也同原棉一样是来自塔里木盆地西端。

    这些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用铜或粮食的形式收缴的人头税(相当于“每人每月一卢比加上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①政府也允许用铅、棉花、布匹或琉璜、硝石(火药原料)代缴。此外,个人的商业交易、店铺、市场、菜园、果园、煤矿及其他建筑物等等,也都要交税。在另一方面,政府把黄金和玉石视为贡品,要求直接送往北京,新疆驻军不得征税。参加守望哨所的东突厥斯坦户和五百名喀什噶尔兵则免人头税。还有一种特别税用于维持木扎提山口通道(这门差事主要是由牛盖特人担当)的开支。关于地方官员的开销,由阿奇木伯克在六城对每户征收一种半官 方的四十取一税(qrqlq),如有不足,阿奇木伯克还可征收附加税。每遇清军驻军官员巡视六城哨所,阿奇木伯克还要加征税项以充迎送费用。伯克有时还向普通属民无偿征收衣食和其他用品;若有清朝旗人征用财产,伯克便加征特别税以补偿财产主的损失。除了这些捐税以外,还有一种中亚传统的驿马税(ulagh),那是向有马之家征收的。城市官员要定期向户部报告税务;尽管税额固定,贪污现象显然是很普遍的。

    当地的伯克及其上司清朝官吏还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各级政府之间都是贿赂公行。阿奇木伯克并利用职权在市场按固定价格收购货物,到收获季节以高价卖出。伯克们还非法买卖官地以谋利。他们操纵着农民灌溉用水,而不公平合理地分配。他们开垦荒地而不上报。他们向小农放款,使他们债台高筑而沦为“烟齐”(家奴),伯克则占有其财产和劳力。货币作为纳税和市场支付的规定手段用得越来越多,这便加强了伯克上下其手的能力。农民实际上只得出卖自己的作物去“买”钱,然后用钱去买生活必需品和交纳政府的需索,特别是那些非正式的需索。

    六城的对外贸易

    货币的使用便利了对外贸易,对外贸易也促进了货币的使用。十九世纪前二十五年的材料表明,这里贸易是自由的:就卖给东突厥斯坦人的货物而言,并无走私货。①进口货主要是牲畜、水果、披巾羊毛、毛皮、鸦片、吸烟用印度大麻、欧洲制品(多数是俄国货)以及奴隶——男女孩童(他们的价格从二百到五百卢比不等)和成年奴隶。这些奴隶是由巴达赫尚、瓦罕和什克南的商人从乾竺特、吉尔吉特和奇特拉尔贩到叶尔羌来出卖 的。①合法的出口货主要是珍珠、宝石、生丝(此项货物也进口)、绸缎、羽纱、棉布、棉纱、瓷器、基连(kiriana,即香料和药材,尤其是大黄,后者是向中亚西部出口用作药材和染料的大宗货物)、大麻汁和茶叶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茶叶,那是从华南用马队驮运到和阗转口的。茶叶分箱装散茶和茶砖(每驮载三十到四十块)两种;茶砖质量低下,只有穷苦人家使用。非法的输出品以金银锭(金锭、银币和银元宝)为主,其中许多是来自中国本土,特别是茶叶、金银、宝石、丝绸和香料药材(基连)等,主要是山西、陕西、江苏、浙江一带的商人运来的;商人们又从这里购买当地出产的丝绸、牲畜和其他货物运回中国。

    关于中国本土与新疆之间的商业往来还有待研究,不过很清楚的是,清朝的歧视性税制偏向汉族商人。输入中国本土的货物只有玉石在嘉峪关纳税。中国本土与六城之间的贸易在乌什吐鲁番是合法的,东突厥斯坦人把丝绸、粗白布、毛革和其他商品卖给来自中国本土的商人,要照价纳税十分之一,而在喀什噶尔和叶尔羌出卖,只要纳此数之半。在乌什吐鲁番,安集延人和其他外商出卖货品仅纳税百分之五,汉商把除茶以外的货物卖给六城商人,所纳之税甚至更低,只交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

    从甘肃运到新疆供本地消费的茶砖是由特许商和政府经营的。根据1760年的法令,政府也允许非特许的山西私商经由蒙古向准噶尔贩运少量布匹和未分类的茶叶,主要供输出到中亚去。四川商人则在古城出卖大米和白面。江浙商人经常设法到叶尔羌经商,但是在政策上汉商是不准进入六城的。部分例外就是允许甘肃茶砖特 许商前往六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未经特许的山西商出卖的茶叶和其他商品在六城市场上日见增多。就往来新疆的汉族茶商而言,非特许的山西未分类的茶叶贸易(当局是不大容易控制的)比特许的甘肃茶砖贸易获利更多。但是从政府的观点来看,得自甘肃特许商的收入要比山西商人交纳的税为多。①

    除了乌什吐鲁番之外,六城、准噶尔与中国本土贸易的主要集散地是焉耆,这是六城地区唯一允许蒲尔和伊犁铜币同时自由流通的城市。焉耆的人口大部分为厄鲁特人(加尔梅克人),它的周围地带又是六城唯一允许汉移民定居和拥有私人土地的地区。因此,根据清朝的隔离政策,和阗、叶尔羌、喀什噶尔的居民和外国商人都不许进入焉耆城内。其他地方的居民虽可进入该城,但是不准定居于此。②

    尽管六城的贸易兴旺,东突厥斯坦的商人却没有发财,这是因为有权势的官僚对私商横加干涉,敲榨勒索。这里官吏的贪婪和儒家的一向轻商这两者互为影响。这样的商人不论如何富有,都没有社会地位;一度起过相当作用的贸易公会,在清朝征服之后也失去影响,不再成为沟通官商的桥梁。甚至就教育程度而言,当地商人也比中亚西部的商人为差,因为在中亚西部,商人一般都在宗教学校受过教育,学识仅次于毛拉。

    喀什噶尔商人到国外经商,是在1794年开始受到限制的。他们只能获得通行证,成群结队越过边境哨卡到最靠近的柯勒克孜人 当中进行交易,仅此而已。他们受到官方税收的歧视,进口税负担沉重,官吏又勒索敲榨。他们甚至必须用钱购买经商权利。

    一般说来,清朝推行的政策在效果上是有利于外国商人、而不利于六城商人的,因此当地商人在某种程度上只得依附于外商。发了财的六城商人要留居塔里木盆地就得隐瞒资财,假装贫穷。否则,如果买卖做得相当大,他们就得前往伊犁或乌鲁木齐去住,那里的官府压力要轻一些。对于作为清朝贡民的哈萨克人和柯勒克孜人所进口的牲畜,政府照价征收关税5%,而对于外国人所输入的牲畜,政府只征税3  %。喀什噶尔商人输入的丝绸制品和毛皮要纳税10%,外国人输入的同样货物仅纳此税之半数。就大多数商品说来,当地的进口商要交税5%,外国商人只交纳3  %,但若系“克什米尔人”(包括巴尔提人和帕米尔诸国的商人)则只交2.5%。从巴达赫尚进口宝石,税率是每斤五百蒲尔。①这项政策的后果之一是白银外流,清政府曾经试图制止而未能奏效。

    大多数外商都是来自浩罕、布哈拉、巴尔提斯坦、巴达赫尚、乾竺特、克什米尔或哈萨克草原,但也有伊朗人、希尔凡人、俄国鞑靼人(或诺盖人)、印度人、中亚犹太人(他们聚居于浩罕者人数很多)和亚美尼亚人。帕米尔的柯勒克孜人大概总是冒充当地属民前来的。清朝当局弄不清这形形色色的外国人,便统统把他们看作“安集延人”(安集延是浩罕控制下的费尔干纳 一个城市和地区)或“克什米尔人”,①所以政府甚至许可非进贡国的商人前来新疆做私人买卖。其实所谓“安集延人”就是在喀什噶尔经商者,所谓“克什米尔人”就是在叶尔羌经商者。但是,作为贡使似乎更有利可图,外国使节往往向驻新疆的将军和其他高级官员赠送马匹,得到的回赠总是比原来礼物的价值更高。②

    浩罕的属民和来自布哈拉及中亚西部其他地方的商人,都在喀什噶尔(它在十九世纪头二十五年比布哈拉更大)进行大宗的对外交易。③因为清帝国的官方态度是把贸易看作一种给予外国人的特许(认为是他们需要富饶的中国的物产),以换取安定和对清廷的忠顺姿态,所以外国商人就取得可以讨价还价的地位和一定程度的自治,这两者都是本地商人所没有的。浩罕的属民,即真正的安集延人,地位尤其出众(因为“他们的举止和习惯很象”喀什噶尔人),④是喀什噶尔的外商当中人数最多的集团,因此,在当地的外商界占支配地位。为了替这些商人说话和监督日常的市场活动,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与外国商界共同指定一位高级外商作监理(满语hda-i da,即商目)⑤:他也象中国沿海商埠的大班那样并不是清朝的官员。但监理又不同于大班,他(至少在起初)对一切外商进行监督,而不是一个监理单独监督与新疆通商的某一国属民;外国商界有此监理,便享有高度自治 权,摆脱了清朝统治的干涉。

    这种外商监理通常是用浩罕人,后来这一职位逐渐变成浩罕政府试图控制喀什噶尔对外贸易的工具。喀什噶尔的对外贸易大部分取道浩罕,这一事实就进一步促使浩罕政府插手于喀什噶尔,而喀什噶尔的贸易又反过来促进了浩罕经济,对十八世纪之末浩罕国的迅速发展大有裨益。起初,清政府对此采取妥协态度。1809年清朝通知浩罕统治者阿里汗说,鉴于他们的行为恭顺,着令该国当年输入新疆的商品免缴关税。清朝又说,以后浩罕输入商品的关税将减半征收。

    同印度、西藏、拉达克、巴尔提斯坦、阿富汗和帕米尔诸国的贸易则集中在叶尔羌(此地人口甚至比喀什噶尔更多)和色勒库尔地区,这些地方也是印度与俄国通商的会合点。在这里和在和阗,安集延人在外商中所占的比重都小得多,更多的是巴达赫尚人、克什米尔人、阿富汗人、巴尔提人、西藏人和印度人,但是没有犹太人或俄国鞑靼人。①这使外国人的成份比在喀什噶尔更复杂。是否也有象喀什噶尔“商目”那样的单一的外商监理,目前还不得而知。

    准噶尔与六城之间的贸易集中在阿克苏,这是因为此城靠近经由木扎提山口越过天山的通道。在阿克苏的市场上,东突厥斯坦人同哈萨克人和天山柯勒克孜人的贸易占重要地位,至少早在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每逢集市就已经是“街市纷纭,摩肩雨汗,货如雾拥。”②到八十年代末,大量俄国商品开始涌入阿克苏,清朝不能制止,其部分原因是恰克图的中俄贸易已经终止,清朝商人便从阿克苏把这些商品转运到清帝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外国 商人在阿克苏定居下来,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中期,阿克苏的人口包括本地人和外国人,合计似已超过一万户。其中约有八千四百户登记为清朝属民。①

    入境外商到达清帝国境内的第一道关卡是要出示护照,获得许可以后方能通行,这需要得到一名新疆保商——类似中国沿海商埠的“行”商(见第四章)——提供的书面保证,其中言明:“被保人向无债务,其出境后如有涉讼事项,均由保人负责承担”。外商将此文书提交当地伯克,伯克转呈清朝驻军当局。后者留下原件,将汉文译件交给外商。②来自中亚的外商用这种方式取得合法护照后即可前往六城西部和准噶尔经商,但是不准去库车、焉耆、吐鲁番、哈密和中国本土。有些外国人,其中多是浩罕人,但也有布哈拉人、巴达赫尚人和克什米尔人,甚至设法(常是借助于伯克)把商业利润投资于六城土地。外商在清帝国境内购买土地是非法的,然而安集延人显然用银子购买了土地。甚至也有官地流入外商之手。外人拥有的土地主要集中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阿克苏地区,它们被租给当地农民。

    六城大概没有类似广州公行那样的官商帮,主要的往来似在外商与六城伯克之间。这种往来基本上是融洽的,偶尔也有过冲突。例如在1808年,清朝驻喀什噶尔的参赞大臣斌静污辱了一位“商目”的女儿。其父为浩罕商人,怒而杀女,持头挥舞闯进斌静衙门:他这种公开抗议行动,毫无疑问表明他根本无惧于清朝官府。③塔里木盆地的官员得到外商贿赂,给予外商以特别照顾而减收关税。边境官员有时只检查外商的部分行李。象硝石这样 的军用物资是不许卖给外国人的,但也有竟然得以出口的事情(即使这项禁令有重要意义,其有效程度也大有可疑,因为十九世纪中叶的旅行家曾亲见硫磺在浩罕公开出卖,并且看到过“当地制硝”的情况)。①浩罕人前往麦加朝圣时佩带的那种“中国短剑”②是否也在禁止出口之列,现在还不清楚,不过,走私是十分普遍的,当局一般也不予闻问。

    玛赫杜姆家族

    安集延人在六城西部占有的特权地位对清朝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为外商使六城居民与其先前的统治者(即纳赫什班迪兄弟会的阿法其和卓,当时住在中亚西部)保持着联系。纳赫什班迪家族在布哈拉的发迹已有几个世纪之久,它在中亚的苏菲派各团体当中是最有影响的,因此六城的很多外商都是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徒众。

    玛赫杜姆家族是玛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子孙,他们在清代以前就在东突厥斯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中占有统治地位。玛赫杜姆和卓家的两大派即黑山派和白山派,在那时就已在争夺教团的领导权。白山派联合准噶尔人而在1755年基本上消灭了他的对手黑山派以后,又促成了满人对六城的征服。纳赫什班迪教团的某些支派没有抵抗清军,清朝便加封几位不属阿法其派(白山派)的玛赫杜姆和卓为贵族,要他们迁居北京。库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和卓——即阿勒沙德·阿丁(全盛时期约在1450年)之后代,他们和印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穆扎德之后裔)同清朝显然没有冲突。但是在1759年,两位主要的白山派和卓曾被迫逃往巴达赫尚,并且死在那里。六城人跟随他们外逃者有几千 户,其中大多数后来都定居于浩罕。

    这些外逃的喀什噶尔人,以及被逐的黑山派和白山派宗教领袖,通过在新疆经商的商人与其六城同胞保持着接触。黑山派在叶尔羌的势力尤其强大,早年黑山派的和卓们便葬在叶尔羌的莫卧儿汗的古黄金墓地。在喀什噶尔西南部、英吉沙尔与和阗的居民中,黑山派也占优势。他们指望浩罕境内马儿亦囊地方的和卓能成为宗教领袖,每年都向他们奉献。白山派的主力是在喀什噶尔及其东北城镇,还在阿克苏和库车。1800年时他们期待被清朝赶到巴达赫尚的不儿罕·阿丁和卓的子嗣能进行宗教领导。不儿罕·阿丁之子穆罕默德·阿明便是众所周知的萨木萨克:此人曾遍游中亚西部,晚年定居于浩罕境内,死于1798年或稍晚的时候。①清政府为争取浩罕协助保持边境安宁,每年都向浩罕统治者馈银一万到五万两,②还赠送大量茶叶,以酬答浩罕对萨木萨克的控制。但是许多来往的商人和柯勒克孜人都是白山派的追随者,他们使萨木萨克同他的六城人民保持着联系。

    萨木萨克遗有三子:穆罕默德(马哈木)·玉素普、张格尔和巴布顶。玉素普居长,1797年似曾率领一支柯勒克孜军袭击新疆边境而被清军击走。在萨木萨克死后,约在十九世纪之初, 有个玉素普和卓(可能就是这个穆罕默德·玉素普)曾访问埃及、沙里佐尔和巴格达;他在巴格达,曾被当局逮捕,后未经解释原因便交给了英国领事,由英领事把玉素普和卓作为犯人押送印度。这位和卓在孟买脱身后逃往巴士拉,后往色拉子,以后又到德里兰。他在德里兰设法得到哈札儿政府的恩遇。但是,“他一直念念不忘,只要有可能就要当国王。”

    玉素普和卓同约穆特和戈克兰的土库曼人结盟,在1813年进攻哈札儿。第一次失败之后,他又重新组织了二万约穆特和戈克兰兵把哈札儿人击溃,但是按照穆罕默德·塔齐·西皮尔的说法,“一个熟悉喀什噶尔和卓的土库曼人认出了他,便立刻行动,向他开枪。玉素普和卓被击中,落马而死。先是巴达赫尚国王欲为其父苏勒丹沙报仇(据说苏勒丹沙是因为报复白山派和卓们的谋害而被杀的),发誓以金银重赏购买玉素普和卓的首级。当时土库曼人之间为争夺玉素普和卓的尸首曾有一场恶战,死亡甚多。最后是土库曼人夺到了他的首级,伊朗人用战马踩烂了他的尸体,并摘下他的图章、戒指和腰佩匕首,一并献给了哈札儿王。”①然而,玉素普和卓在1813年可能根本没有被杀,因为有一位“来自印度或中国边境”并曾经率领土库曼人袭击伊朗边境的神秘的“苏勒丹汗”,据说于1819—1820年曾住在基发,②而穆罕默德·玉素普确无疑问地又在1830年露面,领导了一次对六城的入侵。

    萨木萨克的次子张格尔似是继承了宗教事业,在十九世纪之初可能住在布哈拉;幼子巴布顶则显然住在浩罕。这两位白山派 和卓与其六城追随者的联系基本上保持未断,六城有些伯克还同浩罕政府保持接触,以图进行政治投机。特别是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玉努斯还与浩罕的穆罕默德(马哈木)·乌玛尔汗有通信关系。1813年俄国的译人纳札洛夫就曾在浩罕遇见一位中国“使者”,似为玉努斯商队的头目。①

    六城伯克和浩罕政府在阻止白山派和卓入侵六城方面,利害关系彼此一致,因为入侵对浩罕与喀什噶尔的贸易不利。玉努斯显然曾鼓动穆罕默德·乌玛尔汗请求清朝当局允许浩罕政府在喀什噶尔派驻一位官方政治代表,以取代半官方的胡岱达。浩罕政府约在1813年年底提出过这一请求,请准许授予浩罕王委任的官员以哈孜《法官》伯克的头衔,并接替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的监督商务和对浩罕商人征税的职责;换句话说,浩罕要求得到治外法权,要求得到在清帝国境内征税的权力。伊犁将军松筠拒绝了这一要求,并且惩罚了玉努斯,禁绝六城伯克与浩罕进行一切联系。

    1814年乌玛尔汗以威胁相报。他说他一直约束萨木萨克之子不入侵六城,因此要求减少浩罕商人的关税作为报答。松筠再次拒绝,并且根据前一年所作的调查,表示怀疑萨木萨克是否真有儿子。满人照旧向浩罕汗赏赐银两和茶叶,但是清帝授权松筠警告乌玛尔,他若重提要求就要中断贸易。

    到了1814年,清朝当局已经牢牢控制了东突厥斯坦。然而,遭受苛捐杂税折磨的农民和工匠、境况不佳的商人、后悔其收入落入满人手中的伯克等等,都相信这种愚昧的统治是根本不合法的,也不会长久。尽管领导反满圣战最可能的领袖是萨木萨克的儿子,可是浩罕人贪图与中国贸易之利,不让他们越山进入 新疆。在黑山派看来,利用这一时机的时候似乎已经到来。

    早在1814年,塔什密里克有一位黑山派苏菲名叫仔牙墩,开始与其宗教信徒和一些柯勒克孜人密谋推翻清朝统治。塔什密里克的阿奇木伯克是柯勒克孜人,这里住有数百户士拉吉尔钦察人。1814年秋,柯勒克孜的首领图尔弟迈莫特比根据可兰经发誓要支持仔牙墩起事。①许多柯勒克孜人加入阴谋者队伍。叛乱者于次年夏季动手,向清军马厩纵火,攻击驻军并号召居民起事。但居民没有响应。清军展开反击并调集柯勒克孜人驰援,柯勒克孜人见事不成,便协助捉获仔牙墩而恢复了秩序。只有少数人越过边界逃到浩罕境内。

    清政府处决了起事者,并追查所有叛乱的参加者。最困难的是分清柯勒克孜人的好坏,因为许多人同双方都合作,例如被判死刑的图尔弟迈莫特比便是这样。这次起事是局部的、短暂的,但它预示着更大的麻烦还在后面。十九世纪的新疆就要成为清帝国最动乱的地区了。

    ① 罗萨比:《1368年迄今的中国和亚洲腹地》,第171页。 ① 中文版编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页上者漏印,我们仅就其第61页上者翻译如下。“……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7,669,000蒲尔——见曾问吾前引书第286—287页),外加浑巴什的生铜(值1,600,000蒲尔以上——见曾书第290页),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铜(11,053斤,等于1,092,000蒲尔以上——见曾书第290页)。关于银两兑换率,见曾书第289页。这个问题需要仔细研究。也见纳罗契尼茨基前引书,第110—111页。” ② 参见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道森英译),载《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杂志》,1850年第12期,第383页。 ① 佐口透在《十八和十九世纪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中的说法与此相反,见第272—279页。 ② 见傅恒等编:《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2第17页;卷44第23等页。 ③ 绵忻等编:《钦定新疆识略》,卷12第3—4页。 ④ 魏源:《圣武记》,卷4第32—33页。 ① 瓦里哈诺夫:《全集》,卷1第301—302页。 ① 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75—278、282页;但第280页又说近十四倍,此数同第278—280页附表的数字不符。 ①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0—341页,尤其是注3;又见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载于1855年《俄国皇家地理学会论丛》,卷10(1855年),第341—342、347页;又见贝柳:《喀什噶尔史》,载于福赛思:《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第201页(其中的“沙菲派”,即指沙菲伊法学派)。 ② 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4第48号(1835年12月),第662页。 ① 佐口透:《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197—198页;又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2页。 ② 见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第345、347页;赫尔麦森编:《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载《俄国与亚洲邻国知识》,第1及第2辑(1839年),第95—97页;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62页。赫尔麦森和洪堡德把法伊德·阿丁记作萨伊夫·阿丁和“塞伊夫林”,见上引《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报告》,第89页。 ① 米尔·伊扎特·阿拉:《1812—1813年中亚游记》,亨德森英译,第30页。 ②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39页。二十世纪以后中国西北的突厥族中还有人信佛教。 ③ 见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38页。 ①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295、297、338—339、341—342、389、419、643及657诸页。又见哥隆布:《东突厥斯坦的土地耕种:绿洲经济和游牧》,第25—26页。 ② 贾林:《记东突厥斯坦的萨满教》,载于《人种学》,1961年第1—2期第1—4页;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8页;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7页。 ③ 张志义:《新疆的土地利用和定居的可能性》,载《地理评论》,第39期(1949年),第58、66页。 ④ 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旅行记》,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25第4期(1856年),第348页。 ① 戴布斯:《中国突厥斯坦的发现和探察史》(本书有中译本,题为《新疆探察史》、1978年,新疆博物馆。——译者)第75页提到1886年喀什噶尔曾发生流行性霍乱,但哥隆布在其《东突厥斯坦的耕种》第9页上则称并无此事。关于霍乱和地震的情况还可参阅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9页。 ② 哥隆布:《东突厥斯坦的耕种》,第9—10页(根据二十世纪的情况)。 ③ 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5页。 ④ 关于它的叙述,见德雷克:《大麻种植者手册》,第6页。 ① 阿赫麦德·沙:《旅行记》;又见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7页。 ② 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3页;但应参照阿赫麦德·沙的《旅行记》(第384页)他指出只有农民才要交纳人头税。 ① 见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7页。 ② 参见杜曼:《清帝国对准噶尔和东突厥斯坦的征服》,载于齐赫文斯基所编《满人在中国的统治》,第285—287页。作者给人以错误的印象,使人们觉得这种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创。 ① 波罗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尔所出1812年的瓦库夫文书》(载于季赫米洛夫所编《考古地理学1959年年鉴》,第344—349页)一文所引1812年的瓦库夫条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关于十九世纪新疆的宗教捐赠的文书,现保存在哈佛大学霍顿图书馆(尚未编目),其中两件的日期是1804年,一件是1867年,一件是1879年。1867年的文书写在羊皮纸上。其他三件是抄本。 ②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4页。 ① 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76页(据载,1777年有耕地45,186亩,绿营兵为2,380人,流犯为180人)。 ①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3页。 ①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4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9页。 ① 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61页。 ① 赫尔麦森:《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81页。 ① 穆尔克罗夫特和特雷贝克:《1819—1824年(本书参考书目为1825年。——译者)在印度斯坦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记》,卷2第479页;又见戴维斯编:《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357页。 ① 见库兹涅佐夫:《十九世纪上半叶清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第16—19、92—96、115页;又见作者的同名文章载《哈萨克科学院院报:历史、考古、人种学专集》,3(17)(1961年),第84页。 ② 见戴维斯:《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25—26页,又见312、335页。参见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6页,作者说库车人口主要是加尔梅克人。他说:“富有的要人住在城内,穷人则住在郊野的帐篷里。”沃森的材料是1830年代的,他显然把库车与焉耆混为一谈了。 ①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2,第680页(书中将shelkovymi误作melkovymi);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4页;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2页(书中“百分之四十”应系“四十分之一”之误);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第347—348页;库兹涅佐夫:《清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第19页。 ① 见穆尔克罗夫特和特雷贝克:《在印度斯坦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记》,卷1第452页。 ② 《大清宣宗实录》,卷262第24页(1835年2月16日),26页(1835年2月19日)。 ③ 见赫尔麦森:《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96页。 ④ 见阿赫麦德·沙:《旅行记》,第351页。 ⑤ 感谢冈田英弘在1971年把这一满语词汇的含义告诉我,据告那是由汉字“胡岱达”音译而成。参见佐口透:《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380—383页;佐口透:《浩罕王国的东方贸易》,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第24期(1965年),第86—89页。 ① 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4页。 ② 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新疆纪略下》,卷2“阿克苏”条。参见佐口透:《浩罕王国的东方贸易》,第68页。 ① 曹振镛等编:《钦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9第5页(1826年2月14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742第11页。 ② 见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45—46页。 ③ 参看戴维斯:《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340页上记述了浩罕人绑架一名清朝边境官员的材料,可作旁证。 ① 见阿赫麦德·沙:《旅行记》,第352页。 ② 沃森:《乌兹别克地区纪要》,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3第32期(1834年8月),第378页。 ① 季姆科夫斯基:《经蒙古至中国的旅行记》,卷2第77页,注1(七和卓中四人被杀,两人被清俘获,仅萨木萨克一人得脱);甘科夫斯基:《杜兰尼人的帝国》,第31—32页。哈特曼:《察哈台汗的终结与和卓在喀什噶尔的统治》,载作者所著《伊斯兰东方》,第314页。 ② 其数目自二百到一千元宝不等。见库兹涅佐夫:《论张格尔运动的反动实质》,第77页。佐口透:《十八和十九世纪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410页;佐口透:《1760—1820年白山派和卓的复兴》,载于《亚洲学报: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通报》,14(1968年),第15页;阿布杜·卡里姆·布哈里:《1740—1818年中亚史》,谢弗法译本,第217—218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172、317页;纳里夫金:《浩罕王国史》,A.多藏法译本,第132页。 ① 穆罕默德·塔齐·西皮尔:《萨拉丁·哈札儿传记》,穆罕默德·巴齐儿·比布迪编,第一部分第229、231页。 ② 参看格里戈里耶夫:《东突厥斯坦或中国突厥斯坦》,此处材料不同,载作者自编:《利特尔地理志:与俄国接壤的亚洲国家地理》,见《俄国地理学会论丛》,第2分册第1章,第441—442页。 ① 参见纳札洛夫:《中亚民族和地区概述》,第42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1317页。 ① 参见《大清仁宗实录》,卷312第30页。(181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