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农业(1/2)

    民国时期的中国经济跟过去一样,农业压倒一切。1933年农业净增值估计有187.6亿元,或占国内净总产值的65%。这个产量是2.05亿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占劳动力的79%。从1912至1933年,这个百分数仅有很小的变化,尽管1933年以后满洲工业的迅速增长使农业所占的份额下降得比前几年稍微快一些(表3)。以作物产品为主,而在作物类中以粮食作物为主。表11是对1933年的估计。按重量计算,当然是粗略的,粮食作物(稻谷、小麦和其他谷物、土豆、蔬菜、水果)占作物产品的80%。

    表11农业几个部门的产量,1933年

    资料来源:刘大中和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第140页,表36。

    表12     农产品总值,1914—1957年(1933年10亿元)

    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30页,表Ⅱ.8。

    表13    作物产品的实际产量,1914—1957(百万斤)

    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266—289页。

    直到1937年,农业总产量差不多跟得上人口增长(从1912年的4.3亿到30年代中期的5亿)。以1931—1937年农产品的不变价格计算,人均值与1914—1918年大致相同(表12),反映出产量年增长略小于1%。这个增长部分来自扩大耕地面积,珀金斯估计1918年的耕地面积为13.56亿市亩,1933年为14.71市亩。①平衡来自现有土地上谷物和商品作物产量的增加。人均谷物产量在这整个时期保持不变,价值大约是21元,而其他产品包括商品作物的人均产值从15元增加到17元。表13显示1914—1957年作物产品的数量变化。从1914—1918年到1931—1937年,粮食(按斤=1.1磅)增长12.9%。但稻谷产量下降了5.8%,而土豆和玉米的生产分别增长了16.4%和39.2%。这些变化反映出作物模式向单位面积含热量较多的作物产品的转移,从而腾出地来增加商品作物的种植。增长16.8%的小麦,在华北的一些地方是一种商品作物,这些地方把小麦在市场上卖掉后买粗粮如高粱、小米供农家消费。在华北和华中,小麦和棉花侵占了稻谷的面积,油料作物的面积在华中也增加了。商品作物产量占农产品价值的百分数,在1914—1918年是14%,1931—1937年是17%,同时个别经济作物实际产量的增长比谷物更快:芝麻170.1%;大豆53.7%;油菜籽33.7%;棉花17.6%;花生15.6%;烟草15.1%。①

    主要农作物区

    战前的中国农业除养活缓慢增长的农村人口外,“平时”还向发展较快的城市地区供应一部分食物和原料。20年代由于内战引起的运输困难和其他破坏,需要用进口粮食补充城市消费。这以后在30年代,进口略有下降,以后由于战争爆发而再次上升。②此外,农产品占中国出口的大宗(见表28)。在1912—1931年期间,整个出口在价值上每年增长3.5%,数量上增长1.7% 。③

    总之,对1949年以前一个没有经过重大技术改造的农业部门来说,这是值得赞扬的成绩。在民国时代的40年中,个别农户或特殊地点和地区年产量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破坏性的战争或不利的价格趋势,产量和收入可能变动很大。①仅够勉强维持生活的总产量没有富余应付过于频繁的意外事故,也无法不年复一年地担心一家人的温饱。甚至这个“值得赞扬的成绩”也需要某种解释。

    天野元之助的中国农业史仔细考察了与每一种主要作物有关的技术以及农具的发展,给人以深刻印象地指出,民国时期的农业技术是清代农业实践的继续,仅略有改进。②在整个民国时代,可以看到改良种子和开发较好的农业技术的零星尝试。例如,从1912至1927年,在各省建立了251个农事试验场。③南京政府的工商部和后来的农矿部和全国经济委员会,也都鼓励农业研究和农艺学知识的推广。④不过,这些尝试的规模很小,而且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

    表12和表13所示20世纪头几十年农业总产量的缓慢增长,主要不是改良种子、肥料或增加灌溉和治水的结果。从1913年至30年代期间,耕地面积的扩大有70%发生在满洲,特别是由于增加了大豆以及高粱和其他供人口消费的谷物的面积,人口从1910年的1800万上升到1940年的3800万。 ①这样,使用“传统”技术的满洲农业的大面积耕种的发展,在农业总产量的增长中占一个很大的份额。在江苏、湖北、云南和四川,耕地面积也有小的增长,但其中绝大部分产量的增长是由于在一些地区采用了以前未使用的最好的传统耕作方法。现有农田增产的部分(也许是大部分)来自投入更多的劳动。

    在30年代初的不景气到来之前,中国农户对持续增长的出口需求、有利的价格趋势和可以得到的城市非农业就业机会的反应,既促进了满洲边疆的开发,也促进和加强了对传统技术的使用。结果增加的农业产量,从统计上讲足够供养中国的人口,因为人口增长率不大——年均不到1%。缓慢的增长率是由于相对的高出生率和高而波动的死亡率的结合,这反映了普遍的低生活水平、不良的公共卫生条件和对天灾**缺乏抵抗力。农业产量被认为充足,只不过因为普通中国人依旧很穷,人口增长受到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制约。在这些悲惨的限制内,出口和城市部分的工业对商品作物的需求,允许某种程度的向获得较高单位面积收入的作物生产的转移,特别是在较小的农场。

    直到1931年,价格对农民都有利(见表14)。20世纪头30年的总的趋势是上升的——农产品价格、农民购买的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在内的商品、地价、农场工资和税收通通增长了。尽管在20世纪10年代,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有波动,但在20年代,条件对农业愈来愈有利,表明农民得到的价格比他付出的价格上升得甚至更快。在1913—1931年间,农产品价格上升了116%(如果我们用表14中卜凯的指数),而农民所付的价格上升了108%。在同一时期,地价上升63%,农场工资上升75%,田赋上升67%。在华北,工资有落在物价后面的倾向,但在南方的水稻产区则更紧地跟上物价,表明华南对劳动力有更大的需求和有相对多的非农业就业机会。什么地方物价走在工资的前面,农民雇用劳动力就明显地更为有利,因为他从他的作物得到了较高的价格。在这20年中,地价和田赋增加得最少。看来田赋的实际负担同它的货币负担相反,在这普遍涨价的几十年中下降了。

    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地价、农场工资、土地税指数,

    表14    1913—1937年(1926年=100)

    续表

    *15省36县37地区

    资料来源:(1)和(2):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1913年—1952年南开指数资料汇编》,第12—13页;《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135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中国22省,168地区,16786田场及38256农家之研究(1929—1933)》,第149—150页。

    (3)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68—169页;《农情报告》,7.4(1939年4月),第47页,见李文治和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第708—710页。

    (4)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51页。

    (5)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67页。

    不过,从1931年直到1935年复苏开始,并继续进入1936年,中国农民经受了一次收入的急剧下降和贸易条件的明显逆转。产生这些后果,一方面是由于世界性萧条引起的出口市场收缩(由于银价在1931年以前继续下跌,萧条的影响在中国推迟了),一方面是由于从1931年起银的黄金价格上升,引起中国白银外流,而银价上升首先是由于英国、日本和美国放弃金本位,然后是由于1934年的美国白银法案。在这个物价急剧下降的时期,农民的固定成本和工业品价格的下跌倾向于比标准的农产品价格的下跌少一些,后者首先下跌,并跌得非常快。农民对萧条的反应是明显地趋向于缩减商品作物的生产,恢复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①1931年后,由于城市的劳动力返回农村地区,对农民特别是小农的家庭收入至关重要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可能也有暂时的下降。②关于农场工资的数据资料是零星的,但工资的下降可能比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少。在1931—1934年期间,田赋平均增加 8—10%(然后在1935—1936年期间下降),而地价从1931年起下降,这表明在萧条中农民的实际税收负担有增加。③从农村地区向上海和其他城市的白银流出,使农民更难于得到贷款。总之,农业部门在以前长期通货膨胀阶段的一些收益,在1931—1935年间丧失了。到1936年,农产品价格和商品作物产量都在恢复,但不久日本人在1937年的入侵和全面战争引出了新的问题。

    首先是直到1931年有利的价格上升,接着在1931—1936年价格急剧下降了几乎25%,这使许多农户受到影响,受影响的程度则视农业的商业化和卷入市场交易的程度而定。珀金斯曾估计,在20年代和30年代,农产品的20—30%在当地出售,另外10%运到城市地区,3%出口。同1910年以前比较,后两类分别增长5—7%和1—2%。章有义编的定性数据资料也证实了20世纪商业化的增强,尽管他的初衷是为了说明本国和外国帝国主义商人的活动给中国农民带来有害后果。①但是,在比较商业化的长江流域各省以外的地区,除了有商业头脑的富农,大多数农民跟市场仍然只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如果我们记得商品作物(绝大部分在市场上出售)在30年代占农产品的17%,那么珀金斯对商业化程度的估计就包含有这样的意思,即粮食作物产量的1/4弱是农民卖的,并大多是在地方集市上卖的,不大受国际价格趋势的影响。甚至在湖南主要的稻米市场和中国最大的市场之一的长沙,30年代的价格波动主要只同本省的收成和地方政治形势有关。对农业社会的大多数人来说,全国物价平均下降25%意味着实际收入的下降比这少得多,可能只有5%。就是说,萧条的影响——和其他价格变化,上升或下降——对中国的内地省份来说,也许还比不上不可避免的气候波动造成的灾难。

    中国的农业养活中国的人民,甚至在最低限度的消费水平之上产生一个小小的“盈余”。总的说来,按照最终用途,食物消费相当于国内支出的60%,而个人总消费占90%以上,留下几乎无足轻重的数目用于公共服务、政府消费和投资。①正如表12所列人均农业产值38—39元所表明的,这明显地依旧是一种“贫穷的”经济,人口的大多数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20年代和30年代中国粮食的亩产量用国际标准衡量决不算低。例如,稻米略高于明治时期的日本——虽然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是印度和泰国的两倍或三倍。小麦产量同美国差不多。不过,一个农民工作一年的平均产量在20年代的中国只有1400公斤;美国可以比较的数字是20000公斤——高出14倍。②中国贫穷的根本原因是:4/5的劳动力从事农业,而这一产业技术和组织上的特点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增值明显地低于发达的经济和中国经济的现代部门。

    克服中国经济“落后”的主要障碍,也许是私营部分或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未能集中和分配资金、资源和技术——这是重要的和继续不断的新投资所需要的。1949年以前,中国本土的年投资总额大概从未超过国民收入的5%。由于政治领导软弱、中国的继续分裂和战争与内战的迫切需要,农业部门没有能力满足城市对食物和原材料需求的任何大的提高,或增加出口以换取工厂和机器等主要的新进口货物。这对结构改变的缓慢起了一份作用。剩下的一个办法是对缓慢增长的农业部门实行“强制储蓄”,但这对软弱的国民政府来说是行不通的。

    对中国在1949年之前未能工业化,特别是农业没有达到重大的增长,无论是“分产主义的”或“技术的”分析都不能自圆其说。技术的或“折衷主义的”观点拒绝把农村的社会-经济关系看成是农业部门的主要问题,而像我在前面认为的那样,断定在1937年以前,总的来看农业的成绩是值得赞扬的。甚至把增长的被抑制归因于得不到适当的投入——特别是改进技术——而不是制度的僵化。①

    分产主义观点强调,不平均的土地所有权、租佃、农村债务、不公平的税收,以及所谓垄断的和买方独家垄断的市场,对假定的农业萧条与日益贫困起了一份作用。它断定,土地的使用权缺乏保证、高地租和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单方面关系,造成一种情况,它对进行纯农业投资既缺乏刺激又缺乏财力。②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分产主义学派把中国“持续的农村萧条”归因于“土地耕种者的收入和土地的非生产性支出被各种寄生虫吸走,他们靠农村盈余生活但对它却毫无贡献。③

    纯粹的技术分析至少有两个潜在的困难。由于它所列举的农业的不大增长,它可能忽视人均产量和收入的极端低的绝对水平,从而低估了需要改进的迫切性。更重要的是,相信调整(比如通过引进改进了的技术调整农业的生产能力)可以在一定的平衡内进行,这种看法可能显得不顾传统。但是,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能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进行重大的新投入,这在中华民国确实成问题。

    同样,许多缺点削弱了纯粹分产主义的分析。首先,被认为日益加深的贫困化,在几十年中没有得到任何对农业部门的全面研究的支持。个别农民、地方,甚至较大的地区遭受时间长短不一的严重困难,是无可置疑的。但这并不证明现存农业制度不能在低与不变的人均产量和收入水平上支持它本身,只要人口的增长仍然低。支持多久可能是个有根据的疑问——犹如从理应如此的愿望出发的道德问题。但在1937—1949年之间的破坏年代之前,百年一遇的破坏证据不足。

    还有一个关于农业创造的“盈余”部分的问题,它潜在地可以用作生产投资。维克托·利皮特把农村盈余等同于土地所有者得到的财产收入(主要是地租)加上自耕农所纳的税,在他之后,卡尔·里斯金发现,1933年的农村实际总盈余等于国内净产值的19%。(假定实际总盈余为国内净产值的27.2%,他估计非农业部门创造的盈余占国内净产值的8.2%。)①扣除投资、公共服务和可归入农村盈余的政府消费部分后(1933年这些用途占总数为国内净产值的5.8%中的4%),再假定15%的国内净产值被农村中有权势的人物用于奢侈消费。②的确,有一部分被“投资”于不动产,或再借给农民借贷者,但其他部分则被储存起来了。假定除大众消费外相当于国内净产值15%的农村盈余可用于再分配——这一假定的主要困难在于无论是利皮特、里斯金,还是我都没有任何有用的定量资料用以估计盈余的这种种可供选择的用途的重要性。例如,如果地主购买农田和城市不动产,积蓄金银,借给农民的消费贷款数目巨大,这实际上是把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引向农民消费的“再循环”。在一定时期,这些都不是消费的直接负担,虽然从长远来说它们也许可能增加个别地主对国民收入的一份权利。只有富人的惹人注目的消费,特别是他们在进口奢侈品上的花费,才是一种“消耗性”支出,是一种对国内产值的直接耗费,因为它就这样地损耗了本来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外汇资源。

    当然,后来人民共和国头十年的农业经验应当足以证明,虽则实质性的社会变化可能是产量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但那远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即使1958年后更加强调对农业投资,中国的农业产量仍然落在后面。供给更好的原种、充分的肥料和水、最适作物的模式和在劳动力短缺的关键地方实现机械化等问题,都不是容易解决的。总之,20世纪头75年的全部经验表明,只有制度上的改革和先进技术的大量投入,中国的农业问题才能解决。

    如果民国时期的农业组织缓和了独裁政权的强制储蓄对中国农村的冲击,这是因为对一个农民的命运会比他的父辈和祖辈稍许好一点已不存任何希望。换句话说,如果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中的农民-地主-政府关系再分配的效应,对农民不是普遍认为的那么繁重的话,那么从长远看这种关系在产量上的效应对整个经济来说是趋向衰减的。土地占有权、农村高利贷和递减的税制是自然出现的问题,围绕它们,人的感情可以被动员起来,去推翻一个让人看不到改善的前景的社会制度。

    我们对人口(1912年4.3亿,30年代5亿)和耕地面积(13.56亿亩和14.71亿亩)所使用的估计,表明在20世纪的头几十年中,人均耕地面积从3.15亩降到2.94亩。卜凯的调查收集到的资料也表明,从1870到1933年,普通农场的规模缩小了。①虽然根据的是不同的资料,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但两种估计很接近——卜凯:1910年一户2.62英亩(作物面积,1亩=0.167英亩);1933年,2.27英亩。珀金斯(假定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1913年,2.6英亩;30年代,2.4英亩。1934—1935年经营的农场的规模分类,见表16(3)。在南方省份(卜凯的“水稻地带”),平均耕作单位大体上趋向于比北方(“小麦地带”)的小。在所有的地区,家庭人口与农场规模之间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相互关系,表明高人口密度促使土地价格变得如此之高,农民只有以一种过多地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去经营它才值得。因此,当家庭成员少的时候,农场规模也小。

    农场趋向于分裂成几处不相连接的小块土地,这个事实增加了小型耕作的不经济方面,这基本上是中国继承制中缺乏长子继承权的结果。相当多的土地被浪费在地界上,过多的劳动时间被用于从一小块土地走到另一小块土地,灌溉则更加困难。卜凯的平均数是每个农场6小块;其他作者的数字从5小块到40小块。

    尽管中国农民曾经灵巧地开发传统农业技术到了可能性的极限,但是19和20世纪在种子、工具、肥料、农药等方面的进展很少传入中国农村。投资农业是以压倒优势投资土地。人力比畜力更为重要,农具——许多世纪以来很少改变——则要适合人力。每英亩土地上人力的利用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别的国家更密集,虽然自相矛盾的是,除去高峰时期如播种或收获季节以外,个体劳动力没有被集中使用。年龄从16至60的农村男人当中,参加全日工作的只有35%,58%参加非全日工作。部分多余劳动力从事副业,通常是家庭手工业,它为这样做的农户提供收入的14%。①

    本节开头扼要讲述的农业产品的种类与数量,是千百万农户精心分配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运用他们的农业技术的结果。这些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将近一半不到10亩(1.6英亩),80%小于30亩(5英亩)。不过,有必要区别耕作单位和所有权单位,探索实际租佃对农业产量和个别农户的影响。

    表15 农村地权的分配,1934—1935年*(16省)

    *包括的省份:察哈尔、绥远、山西、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2页。

    在30年代有多少土地出租?举例说,卜凯估计私人农场的土地有28.7%租给了佃农〔表16(2)〕。如果农田的6.7%为公有(公田、官田、学田、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为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①人民共和国初年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1952年耕地面积的42—44%。②比例超过35.5%,这也许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富农”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地一样被没收了。

    中国的地权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许多“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要好一些。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16个省,不包括满洲,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关于30年代最好的数据(见表15)。这些数字中有某种向下的倾向,这是因为包括的资料仅仅是关于实际住在所调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年这次调查所涉及的1,295,001户自耕农,平均保有土地15.17亩(2.5英亩)。但在被调查的农户中,有73%拥有土地15亩或15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28%,而5%的农户拥有土地50亩或50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34%。大地产很少是由所有者自己耕种的;雇用劳动力的商业性农业更属罕见。土地一般是出租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使用他的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则视地产的大小和地主的社会地位而定),余下的出租。在20世纪,由于内地许多地方的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有愈来愈多的地主离开农村乡镇而寻求城市的保护。他们通常只保留对地产的财务上的兴趣,而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委托给地方上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栈),后者常常从“压榨”当事人中捞到更多的好处。①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种做法把新的严酷引进了农村阶级关系——它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也罢,但比起处在市场无情的压力下,也许多一点个性与人情。

    珀金斯提出,在30年代有3/4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务农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句话说,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有钱的商人和其他人的一种投资,这些地方的资本收益报酬率不错,因为已经稳固的谷物市场依靠的是廉价的水路运输,这些地方就是比较城市化和商业化的长江流域和南方。②表16(5)的数据表明各省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数与租佃发生率之间的大致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有如北方的山东。以前者的情况来说,也许跟其他一些比较贫穷和落后的地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