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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产权、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2)(2/2)

    在现实中,有很多关于反公地悲剧的例子。本书第1章的例子“莫斯科的怪现象”,其实就是赫勒提到的反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商铺所有权太过于支离破碎,导致租金实在太高,以至于小贩们宁愿在寒冷的冬天沿街叫卖,也不愿租用温暖的商铺。如果大家愿意调研和琢磨,在我们生活中还有很多的反公地悲剧存在,比如钉子户、器官捐赠、繁忙的高速公路和机场……或许都可以看到反公地悲剧的影子。当然,大家还可以在赫勒的新书《困局经济学》参见迈克尔?赫勒(2009)。中见到更多的例子,反公地悲剧的普遍性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

    赫勒的“反公地悲剧”思想,让我不禁想起巴泽尔(YBarzel)教授对于产权的论述。巴泽尔曾指出参见巴泽尔(2000)。,产权有诸多属性,人们会根据保护某一产权属性的收益和成本来决定是否保护该属性,那些不愿被人们保护的产权属性就会被置于公共领域,直到它值得被保护起来的时候。如果把巴泽尔的思想稍加推广,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某些产权属性是否值得保护从个人和社会角度来说可能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应该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属性从社会和个人的角度分别来看有可能是冲突的。从这一观念出发,所谓公地悲剧,实际上表明从社会角度来看进行私人产权保护是值得的,但是私人可能并没有保护产权的动机,所以常常需要有第三方来界定产权并加以实施;所谓反公地悲剧,实际上表明在社会角度应该放弃对某产权属性的保护,但私人却很有动机保护该产权属性,造成私人和社会在权利界定意图上的冲突。由此或可推论,完全的公有产权或者彻底的私人产权,可能都不是对社会而言的最优的权利界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