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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结构和价格歧视(5)(2/2)

花一现;柯达和富士曾经为争夺胶卷市场而激烈竞争,数码相机的兴起使两家企业的胶卷市场几乎一夜尽失;网络商店的兴起,对书店、超市及各种传统市场的竞争注入了新的活力……

    若创造性毁灭是动态市场竞争不可避免的部分,则某一行业的垄断其实不足为虑;因为企业家时时刻刻都在为新的垄断利润而创新,在破坏着旧的垄断企业的根基。按照熊彼特的观点,自然而然地,政府没有必要去打破或者限制一个现存的垄断企业,因为左右垄断企业的垄断力量都只是暂时的,是动态的、长期竞争过程的一部分;除非是政府本身保护这些企业而形成的垄断,否则不可能真的长期持续。

    垄断的成因与反垄断

    从前面的介绍我们已经知道,短期中垄断及垄断利润是可以存在的,但长期中旧的垄断和垄断利润会不断被企业家的创新所破坏。在既存的垄断中,它们形成的原因是什么?要不要加以反对?

    垄断的成因之一是政府设置的进入门槛。在很多时候,政府可能是希望促进竞争的。但有时候政府也会设置进入门槛,通过专利或版权使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具有排他性,或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使企业成为某产品的合法供应商。授予专利最典型的例子是新药品。开发新药需要的时间和资金成本都很高,开发新药的企业也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垄断利润才会有动力投资于新药的研发。反过来,也正是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所带来的垄断利润刺激着新药的研发。至于授予经营特许权,在经济生活中也极为常见。比如,我国法律规定邮政专营,就排斥了私人进入邮政服务领域。当然,我国的《邮政法》目前也正在酝酿过程中,国家试图进一步明确邮政的专营业务范围。其他的诸如对资质的认定、定点生产、专卖指定等,都是政府设置的可以形成垄断势力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