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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为什么扎堆(1/2)

    对冲基金为什么扎堆

    为什么绝大部分的对冲基金都集中在美国和英国,主要是大纽约地区(包括格林威治)和伦敦呢?

    简单的解释可能是英国和美国相继是世界霸权,造成了纽约和伦敦历史上就是世界金融中心。因此金融机构都集中在这些地区,对冲基金也一样。

    但对冲基金和其它金融服务业略有不同。它处在食物链的上层,使用其它金融机构的服务,唯一的客户是投资者。换句话说,投资者是唯一需要伺候着的,而他们遍布世界各地。对冲基金并不需要特别在意去和其它金融机构在地理上靠近。再说许多对冲基金不过十几个人七八条枪,搬家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我猜测这其中有制度上的原因。

    基金的本质是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

    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

    ——《论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我们知道,当今世界法律主要存在两**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mon law)和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信托是起源于英美法的一个法律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受托人被赋予了信托财产的形式所有权,可以方便的管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在受托人的一般债权人追及范围之外。美国尤其重视信托的社会和商业功能,注重信托财产的增值,在不违背信托条款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赋予受托人尽可能广泛的权力。

    信托法中受托人与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分割所有权和大陆法系中绝对所有权的概念相悖,还有其它种种矛盾之处。虽然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基于政治和政策的因素,或者仅从完善金融工具的需求出发,开始引入信托法,但嫁接过程中还是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