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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汉朝的政治经济制度(2/2)

一段回头路。先是汉高祖刘邦片面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惩戒亡秦孤立之败”,认为“天下初定,昆弟少,诸子弱”,于是实行郡县并行制,大封刘姓诸侯王以便作为巩固皇权的藩辅。当时全国有60个郡,刘邦把45个郡分封给了诸侯王,中央直辖仅有15个郡。这样汉朝初期又重蹈战国时期的割据和覆辙,终于在汉景帝年间爆发了吴楚七国之乱。

    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消除分封制的弊端,颁布“推恩令”,以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推恩令”规定一旦诸侯王去世,每个王子都能获得一份土地,这样几代过后,诸侯国的地盘越来越小,势力逐渐削弱以至于再也无力同中央分庭抗礼。从此,诸侯王只能从封地中获得衣食租税,不再有权管理其行政事务。至此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朝的郡县制。实际上取消了这一制度。

    三、察举制

    察举制是汉朝重要的选官制度,这种制度适应了**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

    察举制是从地方选举人才到中央的制度,包括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以不定期的选举。每当有战争、洪水等大事发生时,皇帝下诏希望地方推举人才为国家做事。这种选举,既不定期,也无一定的选举机关。可以由皇帝直接下诏征召,可以由地方郡县选送、或由三公九卿等政府官员举荐,也可以由个人毛遂自荐。这是一种特殊的选举。

    第二种有定期的选举,那就是选举孝廉。汉代地方官的职责,不仅在管理行政,还应为国家物色人才。从汉武帝开始,每个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举荐一两个孝子廉吏,这样每年各郡都有两百多个孝廉进入皇宫担任郎官侍卫或入京城官署担任基层官吏。从前皇宫里的郎官侍卫本来只有二千左右。执行这一制度之后,经过二三十年时间,皇宫里的郎官就全都变成郡国孝廉,而那些郡国孝廉,又多半出自太学毕业生。这样皇帝的侍卫集团,就全变成了青年知识分子。一旦任命地方官,就从这些“举孝廉”出身的郎官当中择优录用。这样从汉武帝以后,汉代的官吏就渐渐变成都是读书出身了。到了东汉时期,中央储备的人才已经够用,于是就将不定期选举束之高阁。仕途就只有孝廉察举一条路。

    察举制度开始执行时采用分区察举,各郡国不论人口多少平均分配名额。待编户齐民完成之后,就按照户口数比例分配名额,制为定额。郡国每满二十万户,就可获得一个察举孝廉的定额。这样孝廉就变成了参政资格的名称,而失去了“孝子廉吏”的原义。最后因为察举上来的人才良莠不齐,就规定在郡国察举之后,由中央再进行考试。

    察举制度,综合了学校教育、行政实习、地方选举与中央考试四项手续。一个青年要进入仕途,首先要进入太学求学,毕业后分配到地方基层服务;待服务一定时期有了成绩,再经上级察举选送到中央;最后经过中央主管部门进行的考试,然后才始正式做官。

    西汉和东汉实行起来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西汉时期,从汉昭帝、汉宣帝开始,通过察举制而登上政治舞台的历任宰相及三公九卿几乎全是有真才实学的读书人,他们的出身一般没有显赫的门第和复杂的高官背景。而东汉选举的主要依据是门第族望,察举的权力被豪强势力所垄断,家世和门第的高低成了能否获得察举的唯一标准,学业、能力和业绩不再重要。因为汉代的选举是按各郡的人口比例划分定额的,每郡只有少数几个名额,于是杯水车薪,这些宝贵的名额就永远落在了几个有权有势的家族里。鉴于每一个郡都必有几个这样的家庭,这便造成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所谓高门士族,而这些士族必然带有“郡望”。在那个历史时期,无论改朝换代多么频繁,“郡望”不变、士族的特权不变,所以就连皇帝他们也不放在眼里。

    四、编户齐民与汉代赋税制度

    编户齐民制度是秦汉统治者制订的对百姓的管理制度,它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

    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对赋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和改革。公元前21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和户口申报制度。首先令全国各地自报户口数目和耕地数目,然后核查准确之后登记造册,征收赋税。秦朝规定田租十税一,人民有服徭役、兵役的义务。土地和户口资料是当时最重要的国家档案,刘邦占领咸阳后,大部分将领到处搜寻金银财宝,只有萧何抢到了秦朝的土地和户口档案。在楚汉战争中,正是有了这些宝贵的档案,萧何才能源源不断为前线补充兵源和粮草。萧何为刘邦获得楚汉战争的最后胜利做出了最大贡献,被封为第一功臣。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朝的土地和人口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封建管理制度和赋税制度,这就是编户齐民制度。

    西汉政府实行编户齐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剥削农民。编入户籍的民户,主要是广大农民,但也包括无爵位的地主和小官吏,其中人数最多的是自耕农,因为小农经济是编户齐民的主体。

    每个成家立业的男丁都是**的户主,具有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国家依据每户资产的多少,将编户划分为大家、中家、小家三等。各家隶属地方政府,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兵役,资产多者多纳税。农民的主要负担有四项,即田赋(即农业税)、人头税、兵役、徭役(或交纳更赋以代役)。

    汉代的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之分。西汉初年规定,15-56岁的人不论男女,每人每年交纳100钱称一算,商人和奴婢加倍叫算赋;7-14岁的少年每年每人交纳20文钱叫口赋。到东汉时称人头税为“口算”。

    兵役和徭役对农民来说是最大的负担,因为无论是田赋还是人头税都有一个固定的征收标准。而兵役和徭役的轻重,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个人,所以对百姓的伤害最大。

    编户齐民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农民征收赋税。西汉建国之初,统治者吸取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推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国家的田租开始是十五税一,文景之世降到三十税一。即使这样低的税率国家也用不完,到了公元前2世纪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全国人口大量增加,社会财富也随着大量增加。各郡县仓库,都告盈满。中央直辖仓库,因存粮太多竟导致腐烂。国库存钱也太多,一直不曾动用,连串钱的绳索都被虫蛀断。史学家称赞此时“文景之治”。此后中国发动的一连串御侮和开拓战争,大部分军费都依靠这些年累积下来的丰富储藏。

    不过黄老政治最大的缺点是使富者更富,贫者更贫;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尤其到了后来,人口渐繁、耕地渐少时,贵族和富农在政府不干涉的保护政策下,大量兼并自耕农,于是造成一个庞大的地主阶层。富人的田地阡陌相连、一望无际,穷人却无立锥之地。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汉代税制本身存在问题。汉代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私有,他可自由使用,也可自由出卖。穷人每当遇到经济困难,就不得不向地主出卖土地,于是就形成了兼并。当自耕农卖掉了土地以后,他就变成了地主的佃农,而地主对佃农收取的地租又远远高于政府。有的高达百分之五十。结果政府的租税愈轻,地主愈便宜。农民卖了地,要纳十分之五的租给地主,地主向政府只要纳三十分之一的税。政府减轻田租,只便宜了地主,农民却没有享受到分毫的好处。所以穷者更穷、富者更富。

    五、汉朝中后期的政治制度变革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在中央建立中朝制,在地方实行监察刺史制。

    所谓中朝制是将中央划分为“外朝”和“内廷”,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包括侍中、中书等一些内廷人员的地位有了较大提高。

    汉武帝雄才大略、勤于政事,中朝官员因而受到重用。

    朝廷政务往往由皇帝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内廷”近侍商议,然后再诏告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执行。外朝官的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大大下降。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

    东汉时期,尚书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改称“尚书台”,成为专职的行政机构。尚书台设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别执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的部分职权。

    在地方行政管理方面,汉武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建立了刺史监察制度。中国原有九州:冀、青、雍、兖、豫、徐、扬、荆、梁。汉武帝时期,在秦朝征服的岭南土地设交州,在从匈奴夺得的河西走廊设凉州,又从原冀州当中分出并州和幽州。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以“州”为单位设立监察区。每个州设刺史一人,代表中央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东汉末年,即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之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汉朝从此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设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了此后的三国鼎立、军阀割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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