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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政治制度(1/2)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bsp;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副省级城市政府

    副省级城市政府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