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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诚信为本一诺千金(3)(2/2)

人中有专门从事购买合同的人,这种人购买合同后,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这种买合同获利的商人叫为“中间人”或“代理商”。在犹太人中,不论贸易大小,都与“代理商”打交道。

    《圣经》分为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犹太人把《圣经》称为旧约,是因为犹太人把旧约视为上帝与以色列人签订的契约。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合约所致,故而,犹太人被称为“契约之民”。契约之民把合约引进了生意之中,并且认为合约是生意精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以,犹太人一旦与对方谈判成功,达成一致意见,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他们都认为这是与神签订的协议,在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任何困难,他们也不毁约。同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谈判中签订合约,双方都要目标明确,语意表达准确无误,不允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东西混藏其中。此后,双方必须遵照合同,绝对不可以毁约。

    犹太人就是这样,尊重人就是尊重神,与人签订的合约当然就是与神签订的合约。

    犹太人在执行合同上严于律己,也严于律人,把别人和自己一样看待。若对方不严格履行合约,犹太人必严加追究,毫不留情地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业往来和发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安全感。要建立这种安全感,需要交往双方都信守所订合同,谨守规则。但他们却常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巧妙变通合同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守约不守约。

    一笔生意,两头赢利

    一笔生意,两头赢利,能不能策划得如此完美,就看你的经商智慧了。其实,这是犹太人的一种双赢策略思想。大多数犹太商人进行商务往来,能够通过巧妙调整而实现双赢。

    莱曼兄弟的故事对双赢这一技巧有很好的说明。

    莱曼兄弟公司,是一家历经150年的美国犹太老字号银行,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年利润数额十分可观,高达3500万美元,而它的创业更具有传奇色彩。

    1844年,德国维尔茨堡的一个名叫亨利?莱曼的人移居美国,和自己的两个弟弟——伊曼纽尔和麦耶一起定居在亚拉巴马,并开始做起杂货生意。

    亚拉巴马是美国一个产棉区,农民手里只有棉花,所以,莱曼兄弟积极鼓励农民以棉花代货币来交换日用杂货。这样做是不是与犹太商人一贯的“现金第一”的经营原则不符合呢?但莱曼兄弟的账却算得很清楚,他们认为:以商品和棉花相交换的买卖方式,不但能吸引那些一时没有现钱的顾客,而且能扩大销售量;同时在以物换物并处于主动地位的情况下,能操纵棉花的交易价格;经营日用杂货本来需要进货运输,现在乘空车进货之际,顺路把棉花捎去,还能节省一笔较大的运输费。这种经营方式可称做“一笔生意,两头赢利”,买卖双方都有得赚,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