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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撬开世界第一商人的嘴(16)(2/2)

却拒绝公开说明,且小费数额又开创了纪录,才被点名的。

    不过,布莱克的拒绝公开说明,也有他的理由。行贿大多是暗中进行的,能拿到桌面上来的极少。联合商标公司之所以把贿赂款存入瑞士银行,是因为洪都拉斯总统毕竟也有不方便之处。秘密谈判之后,再来个公开说明,不是多此一举了吗?在某种程度上,美国法律的这条规定仍有缺陷。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再来看另一个犹太商人利昂?赫斯的做法,就会觉得他手脚做得干净多了。

    利昂?赫斯是美国犹太人中新出现的一个石油富豪,在美国的大富豪中位列第21名,控制着颇具规模的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将近22%的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财产据计算在2~3亿美元之间。

    在1981年之前,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一直使用国外进口的高价石油,同时享受着政府每年两亿美元的补贴。但从1981年起,美国政府取消了国内石油价格管制,国内石油与进口石油的巨大差价不复存在,价格补贴也就同时取消了。这么一来,赫斯也开始为自己进口的石油价格犯愁了。解决问题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向有关国家的官员行贿,争取优惠价。

    这种做法在石油行业中是司空见惯的,一些大石油公司也都走这条捷径,只是大都采用各种财会手法来掩盖诸如此类的付款,不让主管机构查实。

    赫斯比他们都聪明,他选择了一种较为直接的方法:他在给股东们的信中告诉他们,“这一笔笔数额可观的款项只从我个人的基金中支付”。而且这笔基金本身也不作为业务开支在他个人应纳税款中扣除。

    这就是说,赫斯是用个人的钱在为公司业务铺路。不单如此,他还得为这笔铺路费交纳个人所得税。美国政府对行贿的有关规定,是作用在企业法人的行为层面上,对于个人之间的馈赠是完全不适用的,更何况馈赠金本身的税额已经完全付清。这样一来,赫斯就干干净净地避免了涉嫌有争议的法人行为,更准确地说,行为本身仍然存在,但已不是法人行为,赫斯也没必要再把付款的去向向股东们说清楚了。不过,只要贿赂能够送出去,优惠价的原油就会流进来,公司就能挣大钱,赫斯个人的腰包就会随之鼓起来,他的个人基金也不会枯竭。最后,美国政府也可以一方面禁止行贿,另一方面又分享行贿带来的利益,而股东也乐得让赫斯用他自己的钱为他们谋利益。

    赫斯没有宣布政府有关规定无效,但却以自己的方式使它完全不适用了。

    他的这笔个人基金与德裔犹太人在寒夜中颤抖不已地推动车厢,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吗?相比之下,倒是布莱克显得太迂腐了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