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再论自杀(2/2)

葛德那本小书,假如换一个更“合理”的结局,我们可以断言,当年就不会轰动全欧,此时也决不会牢牢的留传在人的记忆中了。

    所以自杀照我看是决不可以一概论的,虽则它那行为结果只是断绝一个身体的生命。自杀的动机与性质太不同了,有的是完全愚暗,有的是部分思想不清,有的是纯感情作用,有的殉教,有的殉礼,有的殉懦怯,有的殉主义。有的我们绝对鄙薄,有的我们怜悯,有的使我们悲愤,有的使我们崇拜。有的连累自杀者的家庭或社会;有的形成人类永久的灵感。“死有轻于鸿毛,有重于泰山”,这一句话概括尽了。

    但是我们还不曾讨论出我们应得拿什么标准去评判自杀。

    陶孟和先生似乎主张以自杀能否感化社会为标准(消极的自杀当然是单纯懦怯,不成问题)。陈衡哲女士似乎主张自杀的发愿或发心在当事人有提高品格的影响。我答陶先生的话是社会是根本不能感化的,圣人早已死完了,我们活着都无能为力。何况断气以后,陶先生的话对的。陈女士的发愿说亦似不尽然。

    你说曾经想自杀而不能实行的人,就会比从没有想过自杀的人不怕死,更有胆量?我说不敢肯定这一说。就说我自己,并且我想在这时代十个里至少九个半的青年,曾经不但想而且实际准备过自杀,还不止一次;但却不敢自信我们因此就在道德上升了格。不再是“畏葸的细士”。不,我想单这发愿是不够的,并且我们还得看为什么发愿。要不然乡下养媳妇几乎没有不想寻死过的,这也是发愿,可有什么价值?反面说,玖丽亚与维特事前并不存心死,他们都要认真的活,但他们所处的境地连着他们特有的思想的逻辑逼迫他们最后的舍生,他们也就不沾恋,我们旁观人感受的是一种纯精神性的感奋,道德性的你也可以说,但在这里你就说不上发愿不发愿。热恋中人思想的逻辑是最简单不过的:我到生命里来求爱,现在我在某人身上发见了一生的大愿,但为某种不可克胜的阻力我不能在活着时实现我的心愿,因此我勉强活着是痛苦,不如到死的境界里去求平安,我就自杀吧。他死因为他到了某时候某境地在他是不得不死。同样的,你一生的大愿如其是忠君或是爱国,或是别的什么,你事实上思想上找不到出路时你就望最消极或是最积极的方向——死——走去完事。

    这里我想我们得到了一点评判的消息。就是自杀不仅必得是有意识的,而且在自杀者必定得在他的思想上达到一个“不得不”的境界,然后这自杀才值得我们同情的考量。这有意识的涵义就是自杀动机相对的纯粹性,就是自杀者是否凭借自杀的手段去达到他要的“有甚于生”的那一点。我同‘隋梁巨川先生的自杀就为在他的遗集里我发见他的自杀不仅是有意识的,而且在他的思想上的确达到了一个“不得不”的境界。此外愤世类的自杀,乃至存心感化类的自杀我都看不出许可的理由,而且我怕我们只能看作一种消极的自杀,借口头的饰词自掩背后或许不可告人的动机——因为老实说,活比死难得多,我们不能轻易奖励避难就易的行为,这一点我与孟和先生完全同意。

    (原刊1925年10月24日《晨报副刊》,收入《落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