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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应当要求议会议员作出保证吗?(2/2)

任何人的意见也不会比他自己的好多少,或者和象他自己那样的一百个或一千个人的意见差不多一样好。

    当一个地方的选民具有这种性格时,他们将不选择任何不是或至少不表白是和他们自己的思想感情一模一样的人,并且只有当他在行动中反映那些思想感情时才继续选他。这样一来,一切企求政治荣誉的人,如柏拉图在《高尔吉亚》中所说的,将努力按照民众的样式去做,越象越好。不能否认,完全的民主政治倾向于把选民的思想感情塑造成这种样子。民主政治对尊敬的精神是不利的。它打破对单纯社会地位的尊敬应该算是它的影响的好的方面而不是坏的方面;虽则这样一来它关闭了社会中培养尊敬精神的主要学校(仅就人类关系而言)。此外,民主政治在其本质上极力坚持的是一切人有权被看作是平等的那些事情,而不是一个人有权得到比别人更多考虑的那些事情,甚至对个人优越性的尊重也似乎是不够标准的。正是由于这个原故,除其他理由外,我认为国家的制度把受过较多教育的人们的意见看作比受教育较少的人们的意见有较大的分量就是很重要的。因而我将仍然坚决主张给予经过鉴定证明的较高程度的教育以复数选票,即使只是为把这种论调提交公众舆情,而不问有无任何直接的政治后果也罢。

    当选举团体确实恰当地意识到人和人之间在价值上存在着极大差别的时候,他们将会从种种迹象判别出对他们的目的说来具有最大价值的人们。实际的公共服务自然是主要迹象:担任重要职位,并在任职中做了重要工作,这些工作的结果证明了这种智慧;创议了一些方案,从其效果来看是经过明智的拟定的;作了一些预言经后来的事件证明往往是正确的,很少或从未证明是不正确的;提出过意见,采纳以后产生好的结果,不采纳就产生了坏的结果。在这些智慧的迹象中无疑存在很大部分的不确定性;但是我们寻求的是可由具有通常辩别力的人运用的迹象。他们将最好不过分依靠任何一种迹象,除非经其他迹象所证实;并且在他们估价任何实际努力的成功或优点时会重视熟悉问题的公正人士的一般意见。我所说的这些检验方法只适用于经过考验的人,其中包括虽未经实际考验但在理论上受过考验的人,他们在公开演说或出版物中讨论过公共事务,证明他们对公共事务作过认真的研究。这些人,以其单纯政治思想家的地位,可能显示出相当有资格得到和在实际政治家的地位上受过考验的人同样的信任。当有必要挑选完全未经考验的人时,最好的标准是他在知道他的人们当中以其才能闻名,以及已经受到尊敬的人们对他的信任和推荐。靠着这样一些检验标准,足够重视并热心寻求智识能力的选民,一般地是能得到超出常人水平的人的,他往往能得到信任并按照他自己的不受拘束的判断以进行公共事务;对他来说,要求他按照在知识上不如他的人的命令放弃他自己的判断,将会是一种侮辱。如果真正找不到这样的人,那么选民的确有理由采取其他预防办法;因为不能指望他们把自己的特定意见放在一边,除非为了让比他们有更多知识的人可以为他们服务。的确,甚至在那时他们最好记住,当代表一旦被选出后,如果他是献身于他的职务的,就应有更多机会纠正原来的错误判断,而不由他的多数选民事先决定他应该怎么做。这种考虑一般说来当能使选民不致要求代表作出不改变他的意见,或者如果改变就辞职的保证(除非是这种情况,即选民由于必要而不得不选择一个他们并不充分信任其公正无私的人)。但是当一个不出名的人在未经某个大权威的明确保证的情况下第一次被选出当代表时,就不能指望选民不把和他自己的意见一致作为首要的条件。只要他不把后来用坦率说明的理由改变那些经诚实声明过的意见看作是一种断然撤回信任的理由就够了。

    甚至在假定代表具有久经考验的才能和公认的卓越品质时也不应把选民的个人意见完全撇开不管。尊重智力上的优越不须达到自我否定即否认任何个人意见的程度。但是当分歧不是涉及到政治原则的时候,不论选民在他自己的意见上是怎样坚定,他应当考虑到一个有能力的人和他意见不同,至少有很大可能他自己是错了,即使不然,为了得到有能力的人在他自己不适于作判断的许多事情上为他服务这种不可估量的好处,也值得在非绝对根本性问题上放弃他自己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他常常用来调和这两种愿望的办法是,劝使有能力的人在分歧之点上牺牲他自己意见。但是,对有能力的人说来,致力于这种妥协乃是对他的特殊职责的背叛,是放弃智力的优越所负有的特殊责任,其中最为神圣的就是不在舆论叫嚣反对的情况下放弃正当的主张,不使那些最需要用来服务的他的意见得不到服务的机会。一个有良心和公认有才能的人应该坚持按照他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是最好的那样去行动的充分自由,而不应该同意按照任何其他条件服务。

    但是选民有权知道他打算怎样做,在所有关系到他的公职的事情上他打算用什么意见指导他的行动。如果有些意见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他就要使他们确信他仍然值得当他们的代表。如果他们是明智的话,他们将为了他的一般价值而不去计较他和他们的意见之间许多巨大分歧。然而有些分歧他们是不能忽视的。凡是对他的国家裨益于自由人的那种治理感到很关心的人,都具有对国家事务的某些象他的鲜血一样珍贵的信念。他强烈地相信这些信念是真理,认为它们十分重要,因而不可能作任何妥协,或把它们摆在次于任何人的意见的地位,不管这个人比他地位高多少。当这样的信念存在于一个民族或民族的相当大部分中的时候,它们靠着本身的单纯存在,而不仅仅是由于它们可能建立在真理之上,就足够发挥影响。一个民族不能在违反他们主要的权利观念的情况下得到很好的治理,即使这些观念在某些点上也许是错误的。如果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应有的关系作出正确的评价,就不会要求选民同意由一个打算在违反他们的根本信念的情况下统治他们的人来作他们的代表。如果他们利用他在其他方面提供有益服务的能力是在他同他们之间的重大分歧之点不大可能被提出讨论的时候,他们就有理由在包含这些分歧之点的问题开始产生,而且在这问题上就他们认为正确的意见来说,还没有形成肯定的多数足使该特定个人的不同意见变成不足取的时候其就将他免职。例如(我提到人名来说明我的意思,而不是对哪个人有所褒贬)被认为是科布登先生和布赖特先生关于抵抗外国侵略的意见在克里米亚战争(Crimeanwar)期间就可能被忽略掉,当时存在着与之相反的压倒一切的民族感情,并且在和中国的争吵(尽管其本身是更可怀疑的问题)中这种意见还可能理所当然地导致选民对他们的排斥,当时他们对这问题的看法是否就不占优势还是个有争论的问题。

    作为以上所述的一般结论,我们可以肯定说:除非由于不利的社会情况或不完善的制度,选民的选择范围被缩小到不得不选择一个假定是受敌视他们的利益的偏见所影响的人,就不应该要求作实际的保证;他们有权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见解和感情,并且不仅有权而且往往有责任拒绝一个在作为他们政治信仰的基础的少数信条上和他们意见分歧的人;他们越是欣赏候选人智力上的优越,他们就越是应当容忍候选人在他们的根本信条以外的不论多少事情上表达不同于他们的意见和采取相应的行动;他们应当努力不懈地寻求具有才干能被委托以充分权力照他自己的判断行事的代表;他们应该把尽一切努力将具有这种品质的人送进议会看作是他们对同胞所负的责任;由这样的人作代表较之由声言在许多问题上和他们意见一致的人作代表对他们来说是有着大得多的意义的,因为他的才能所带来的好处是确实可靠的,而在分歧之点上假定他是错的而他们是对的则是很可怀疑的事情。

    我是在这样一个假定下讨论了这个问题的:选举制度在一切以实体制度为依据的问题上符合以上各章所述的原则。

    即使在这个假设下,认为代表是使节的学说在我看来也是错误的,其实际运用是有害的,尽管在那种情况下危害会被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但是,如果我努力用来卫护代议制原则的保证得不到宪法的承认,如果对少数的代表权不作规定,也不容许按照选民的教育程度在选票数量上有任何差别,在那种情况下让代表有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其重要性就不管怎样强调也不为过,因为那样一来将是在普遍选举制下让多数的意见以外的任何意见能在议会表达出来的唯一机会了。在那虚假地称为民主实则是起实际作用的阶级进行独占统治的制度下,所有其他的人既无代表也得不到表达意见的机会,逃避最狭隘的阶级立法和最危险的政治无知的唯一可能将存在于这样一种倾向之中,即:无教养的人可能必须选择有教养的人当代表并尊重他们的意见。也许可以合理地指望有这样做的某种意愿,但一切取决于把这种意愿培养到最高度。但是,如果实际起作用的阶级在一旦取得政治上的无限权力之后,自愿地同意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对他们自己的见解和意志加以相当大的限制的话,他们将证明自己比在专权的**影响下出现过的,或者我们可以冒昧地说,可能出现的任何握有绝对权力的阶级都更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