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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关于纯粹理性的界线规定(2/2)

,而是指完全不相似的东西之间的两种关系的完全相似而言的。①然而通过这个类比,就留出一个充分为我们规定的至上存在体的概念,虽然我们已经把可以绝对地、自在地规定它的一切东西都放在一边不管;因为我们是就世界、并且从而是就我们自己来规定它的,而且更多的东西我们也用不着。休谟对那些要绝对地规定这个概念,而为了这样做,就从他们自己身上和世界里搬取材料的人的攻击,牵涉不到我们;他也不能责备我们说,一旦从至上存在体身上拿掉了客观的拟人观,我们就将一无所有了。

    ①譬如,在人类行为的法权上的关系同推动力的力学上的关系之间有着一种类比:我对待别人怎样,不能不给别人以权利使他在同样情况下也那样对待我;同样,任何一个物体用它的推动力作用于别的物体上,不能不引起别的物体也以同样多的力量反作用于这一个物体上。在上面的两个例子里,权利和推动力是两种完全不相似的东西,但是在它们的关系上却有一种完全的相似性。用这种类比,我可以提供出我完全不知的东西的一个关系概念。例如:子女的幸福之增进(=a)对父母之爱(=b)的关系是怎样,人种繁荣(=c)对上帝里面的未知数(=x)、我们称之为“爱”的关系也是这样;这并不是说这种爱同人类的某种感情有丝毫相似之处,而是说我们能够设定它对世界的关系同世界中的事物互相间的关系是相似的。但关系概念在这里不过是一个范畴,即因果性概念,它同感性是毫不相干的。

    因为,只要人们开始(就象休谟在他的《对话》里通过菲罗这个人物反对克雷安特那样)同意我们把关于原始存在体的自然神论概念(在自然神论里,人们是通过实体、原因等纯粹本体论的属性来思维这个存在体的)当做一个必要的假设(人们非这样做不可,因为理性在感性世界里受纯粹条件的牵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受其他条件的制约,因此假如不这样做,理性就永远得不到满足;同时人们也完全可以这样做而不致陷入拟人观里去,拟人观是把感性世界里的属性搬到与世界迥不相同的一个存在体身上的,而那些属性不过是一些范畴,它们给它的概念虽然不是一个确定的,然而却是一个不受任何感性的条件限制的概念),那么就没有什么能妨碍我们给这个存在体,就其对世界而言,加上一个出于理性的因果性的属性,从而〔从自然神论〕过渡到有神论上去,用不着把这样的一种理性加给这个存在体做为它所固有的一个属性。因为,第一,把理性的使用在有关全部可能经验上推向最高程度使它在感性世界里完全能够运用自如的唯一可能的办法,就是设定一个至上理性,把它当做世界里一切连结的原因;象这样的一个本原对理性十分有利,同时对理性在自然界里的使用上也决无害处;第二,这样一来,我们把理性当做属性搬过来,不是加给自在的原始存在体本身上,而仅仅是加给原始存在体对感性世界的关系上,这样就完全避免了拟人观。因为我们在这里考虑的只是世界上到处都遇得到的理性形式的原因,而我们把理性加给至上存在体,这是就其包含世界的理性形式的根据来说的,并且完全是按照类比,也就是说,完全是就类比这一词所指出的我们所不知的至上原因对世界的关系来说的,以便在世界中得以最高度合乎理性地规定一切东西。这样就使我们不致用理性这一属性去思维上帝,而是用它去思维世界,这对理性在世界中按照原则的使用达到最大的可能上,是很有必要的。我们从而承认:至上存在体,它的自在的样子对我们来说是完全不可捉摸的,甚至不可能用任何确定的方式来设想。这就使我们一方面不致把属于我们的概念去做超验的使用(我们的这些概念是从理性得出来,作为一个通过意志来表现的动力因的),拿完全是从人的性质中搬过来的属性去规定神的性质,同时也使我们不致迷惘于一些粗野的或狂妄的概念中去;另一方面,也使我们避免拿按照我们从人的理性搬到上帝身上去的一些概念所做的超自然的解释方式,来淹没我们对世界的观察,抽掉这种观察的本来目的。它的本来目的不过是通过理性来研究自然界,而不应该是狂妄地从至上理性来得出自然界的现象。对于我们的软弱无力的概念应该这样说才合适:我们把世界设想成就好象它的存在和它的内部的规定是来源于一个至上理性似的,由此我们一方面用不着妄自规定世界的自在的原因的性质就能够认识属于世界本身的性质,另一方面,能够把(理性形式在世界中的)这个性质的根据放在至上原因对世界的关系中而不致因此感觉到世界是自身满足的。①

    ①我是要说:至上原因的因果性对世界的关系就如同人的理性对它的艺术作品的关系一样。我当然不知道至上原因本身的性质;我仅仅把它的对我多说是已知的〔德文舒尔茨版和施密特版是“unbekannte”(未知的),埃德曼版是“bekannte”(已知的)。——译者〕结果(世界的秩序)和它对于理性的符合性同我所已知的人类理性的结果相比较,这样我把至上原因叫做理性,就不致于把我在人的身上用这一言词所指的东西或我所已知的什么东西加给它做为它的性质了。

    把休谟的“不要教条主义式地把理性使用推到一切可能经验领域之外去”这一原则如果同他所忽视的另一原则,即“我们的理性不要把可能经验的领域视为对它自身的限制”,二者结合起来,那么似乎是反对有神论的那些诘难就清除了。理性批判在这里指出一个介乎休谟所攻击的教条主义和他所要提出的怀疑论之间的真正的折中办法。这个折中办法不象人们试图去自己机械地规定的(这边采取一点,那边采取一点)谁都不认为是一条更好的那样的一些折中道路;它是一个能够按照原则精确规定出来的办法。

    第五十九节

    在这个附释①开始时,我为了在理性的合宜使用上订立理性的限度起见,曾经用界线做为比喻。感性世界只包含现象,而现象并不是自在之物;然而,正是由于把经验的对象当作仅仅是现象来认识,理智才必须承认自在之物(本体)。现象和自在之物二者都是理性里所包含的东西。于是问题就来了:在这两个领域上,理性怎么给理智划界线?经验包括全部属于感性世界的东西,不能限制它自己;它永远只能从被制约的对象向另一个被制约的对象前进。应该限制它的必然是完全在它以外的东西,而在它以外的是纯粹理智存在体的领域。如果要对这些理智存在体的性质加以规定,那么这个领域对我们来说是一个空虚的境界;如果用那些教条主义的规定概念,那么我们又不能走出可能经验的领域。不过,既然界线本身是一个肯定的东西,它既属于在它里边所包含的东西,又属于存在于既定的总和以外的天地,因此它也仍然是一个实在的肯定认识,理性只有把它自身扩展到这个界线时才能得到这种认识,但不要打算越过这个界线,因为一越过这个界线,它就面临一个空虚的境界,在那里它固然可以思维事物的形式,但不能思维事物的本身。然而,由一个对经验来说是未知的什么东西给经验领域加以限制,这也仍然是一种认识,这种认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还是属于理性的,因此理性既不局限于感性世界之内,也不迷惘于感性世界之外,而是适于当作一个界线上的认识,把它自己仅仅限制在存在于界线以外的东西同包含在界线以内的东西的关系上。

    ①指本《结论》而言。——译者

    自然神学就是这样一种有关人类理性的界线上的概念,因为它只能向这个界线以外去瞻望一个至上存在体的理念(并且,由于实践的关系,也去瞻望一个智慧的世界的理念),不是为了规定任何有关纯粹理智存在体,也就是说,有关感性世界之外的东西,而是为了按照尽可能广泛的(理论的和实践的)统一性原则指导感性世界之内的理性使用。为了这个目的,我们虽然使用了感性世界对一个独立自存的理性的关系,把理性作为所有这些连结的原因,但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创造一个存在体;而是,既然在感性世界之外必然有某种东西存在,而对于这种东西只有用纯粹理智才可以思维,那么我们就把这种东西用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当然仅仅根据类比)。

    这样一来,我们前面所说过的命题(全部“批判”的结果)仍然成立:“理性通过自己的一切先天原则所告诉我们的仅限于可能经验的对象,而在这些对象里,仅限于在经验里能够被认识的东西”。但是这个限制并不妨碍理性把我们引导到经验的客观界线上去,也就是引导到某种东西的关系上去,这种东西本身不是经验的对象,然而却是一切经验的最高根据。虽然如此,理性并不告诉我们这种东西的自在情况,它只告诉我们有关它自己在可能经验的领域以内的完全的、指向最高目的的使用。然而这就是目前我们所能合理希望的一切,并且我们由此有理由感到满足。

    第六十节

    这样,我们就给形而上学做出了详细的说明,这是按照人类理性的自然趋向中所实际提供那样,并且在构成它的主要目的上,根据它的主观可能性做出的。我们从这里看到,我们的理性的这样一种趋向的单纯是自然界的使用,假如没有科学的批判纪律来制御它并且限制它的话,就会使我们陷于越境的辩证推论中去,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另外我们也看到这种虚假的形而上学对于增进自然界知识不但没有必要,反而甚至有害。虽然如此,但仍然还剩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那就是去发现这种趋向在我们的理性中的超验的概念上所意图着的自然界目的是什么,因为自然界里的一切,开始都一定是有某种有用的目的的。

    象这样的一种研究事实上是没有把握的。我承认我关于上述问题所能说的话,就和关于自然界的第一目的的一切说法一样,都不过是一些揣测之辞,而在这方面,我也同样可以被容许这样做,因为问题所涉及的并不是形而上学判断的有效性,而是对形而上学判断的天然趋向,因此这个问题不属于形而上学的系统,而是在人类学的范围之内的。

    先验的理念的总和,构成自然界的纯粹理性特有的课题,它迫使纯粹理性离开单纯观察自然界,超出全部可能经验,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就产生叫做形而上学的东西(不拘这种东西是知识也罢,或是空谈也罢)。当我把这样的一些先验的理念全部拿来检查时,我发现这种天然趋向的目的乃是为了从经验的枷锁中,从单纯是观察自然界这一限度中,把我们的概念解放出来,使它至少看到在它面前开展着一个包含为感性所绝对达不到的、仅仅作为理智的对象的境界;这样做当然不是为了对这些对象去做思辨的研究(因为我们在那里找不到立足之地),而是因为实践的原则;如果面前没有象这样的一个境界来满足其必要的期待和希望,就不能达到理性为了道德的目的所绝对需要的普遍性。

    因此我觉得,心理学的理念尽管在有关纯粹的、高于一切经验概念的人类灵魂的性质上使我了解得很少,但至少足够清楚地指出了经验概念之不足,从而使我不致陷于唯物主义。唯物主义的心理学概念不适于说明自然界,此外它还把理性限制在实践的目的上。同样,宇宙学的理念,由于其全部可能的自然界知识都不能满足理性的合法要求,这就使我们不致陷于自然主义。自然主义想要把自然界说成是本身自足的。最后,既然全部自然界的必然性在感性世界里都是有条件的,因为它永远必须以事物之依存于其他事物为前提,没有条件的必然性只有在与感性世界不同的原因的统一性里才可以找到,而这种原因的因果性本身,如果纯粹是自然界〔的因果性〕,那么,作为它〔因果性〕的结果的偶性的东西的存在性,就决不会为人所理解。那么通过神学的理念,理性就摆脱了宿命论,并且引导我们到一个出于自由的原因的概念,从而到一个至上智慧的概念上去。宿命论是不仅表现在缺乏第一本原的自然界本身的连贯性上,同时也表现在第一本原本身的因果性上的一种盲目的自然界的必然性。这样一来,这些先验的理念尽管不能正面地给我们增加知识,却至少有助于使我们铲除胆大妄为的,缩小理性范围的唯物主义、自然主义和宿命论等论断,并且从而在思辨的领域之外给道德观念提供了地盘。我想这在某种程度上就解释了上述的自然趋向。

    一种纯粹思辨的科学所能起的实践的效用并不算是这门科学范围以内的事,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仅仅当作一个附录来看待,它同其他一切附录一样,不能成为这门科学本身的一个部分。虽然如此,实践的效用至少在哲学里,特别是在从纯粹的理性的源泉中汲取出来的哲学里,算是哲学范围以内的事,因为在纯粹理性源泉里,理性在形而上学方面的思辨的使用必然同理性在道德方面的实践的使用是统一的。因此,纯粹理性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在一种被视为自然趋向的形而上学里,不仅应该被说明是一种需要消除的假象,而且,如果可能的话,也应该从它的目的上被说明是一种自然准备,虽然这一份外的任务实在说来是不能象真正的形而上学来要求的。

    在《批判》里从第647页到668页①所讨论的问题的解决,应该算做第二个附录,这个附录同形而上学内容的关系更密切,因为在那里谈到了某些理性原则,这些原则先天规定了自然界的秩序,或者说,先天规定了理智,这种理智是应该通过经验去寻找其法则的。这些理性原则虽然就经验来说似乎是构成性的、立法性的,但它们是纯粹出自理性的,而理性不能象理智那样被视为一个可能经验的原则。那么这种一致性是否根据以下事实得来,即正如同自然界本身之不依存于现象或其源泉——感性,而只存在于感性对理智的关系中,同样,理智为了达成一个(在一个体系中的)完整的可能经验之用的理智使用上的全面统一性,也只有在理智对理性的关系中才属于理智,或者是否经验也间接为理性的立法所支配?这个问题,对那些不只希望在形而上学里的使用上去探索理性的性质,甚至希望在它把一般自然历史加以系统化的普遍原则中去研究理性的性质的人们来说,是可以去进一步考虑的;因为这个问题,我在《批判》里固然已经指出了它的重要性,然而却没有对它试求加以解决。②

    ①德文第二版第670页——696页;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456页至第472页。——译者

    ②在《批判》一书里我从头至尾一直念念不忘的是:凡是有助于使我们把关于纯粹理性的性质的探讨做得更加完备的东西,我都毫不忽视,不管它们是多么隐蔽难测。当我指出还有什么地方需要下功夫之后,人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深入探讨。人们完全有权期待于这样的一个人,他把衡量〔纯粹理性的〕全部领域这一工作视为己任,以期把未来的开拓和分工的任务交给别人去做。两个附录都属于这类性质。这两个附录,由于本身干燥无味,不能交给业余爱好者去做,为此之故,只能在这里委托给内行人。

    我提出来的“一般形而上学是怎样可能的?”这一主要问题,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解决就这样结束了;在这里边,我是从它的实在的、既定的使用(至少是从它的结果)上升到它的可能性的根据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