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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对神学圣师阿尔诺先生所做的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1/2)

    ①法文第二版的标题是:“著者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

    著者致麦尔赛纳神父的信

    尊敬的神父:

    我很难找到一个比你给我寄来批评意见的那个人更明智、更能助人为乐的人来对我的著作做检查了,因为他对待我是那么温文尔雅,以致我看得很清楚他的计划并不是反对我,也不是反对我所从事的事业。虽然如此,在检查他攻击的东西上,他是那么细心,以致我有理由相信他什么都没有漏掉。除此而外,他非常激烈地反对他所不能同意的东西,使我没有理由害怕人们会认为这种客气姿态掩盖了什么东西。这就是为什么我对他的反驳并不那么难受,而是看到他没有在我的著作中的更多的东西上提出反对意见而感到高兴。

    对第一部分的答辩

    关于人类精神的性质

    我在这里将不停下来去感谢他在用圣奥古斯丁的权威来支持我这件事上给我的援助,感谢他在陈述我的理由上用这样的方式,即他好象怕其他人们感到这些理由还不坚强、有说服力。

    但是,我将首先说在什么地方我开始证明怎么,从我不认识任何别的东西属于我的本质(也就是说,我的精神的本质),除非我是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这件事,得出这样的结果,即也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事实上属于它。就是在同一的地方我证明上帝存在,我说,这个上帝,他能够做出凡是我清楚、明白地领会为可能的一切东西。

    因为,虽然也许在我里边有许多东西是我还不认识的(就象我假定在那个地方我还不知道精神有推动**的力量,或者精神和**实质上结合在一起);可是,只要我认识到在我里面的东西,仅仅因为这个就足以使我存在,我就确实知道上帝能够不用我还不认识的其他东西而创造我,从而那些其他东西并不属于我精神的本质。因为,我认为,任何东西,凡是没有它,别的东西也可以存在的,就不包含在那个别的东西的本质里;虽然精神是人的本质,可是认真说来,精神与人的**相结合,也并不是精神的本质。

    我也必须在这里解释一下我说下面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用一种把事物领会得很不完满的精神抽象作用来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另外一个东西,从这里不能得出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只有把两个东西的任何一个不牵涉到另外一个、完全地或如同一个完整的东西那样来领会,才能得出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

    因为,我不认为象阿尔诺先生所说的那样,①需要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不过,有这样的一种分别,即:一个认识,要是全部、完满的话,就必须本身包含所认识的东西里面的一切和每个特性,因此只有上帝自己才知道他有对一切东西的全部的、完满的认识。

    可是,即使一个被创造的理智②对于许多事物也许真地有全部的、完满的认识,不过,假如上帝本身不特别启示他,他就永远不能知道他有这些认识。因为,为了使他对于什么东西有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只要求在他里边的认识能力等于这个东西,这是容易做到的;不过,要使他知道他有这样的一种认识,或者上帝在这个东西里边没有放进比他认识的更多的东西,那就必须是,由于他的认识能力,他等于上帝的无限能力,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①法文第二版在“那样”,之后还有“为了在两个东西之间建立一个实在的分别”。

    ②指人的理智而言。

    不过,为了认识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用不着我们关于这两个东西的认识非得是全部的、完满的不可,除非我们同时已经知道我们关于这两个东西的认识是全部的、完满的。可是,就象我刚才证明过的那样,我们永远不能知道我们的认识是不是全部的、完满的,因此这样的要求是不必要的。

    就是为了这个原故,在我说用一种把事物领会得很不完满的精神抽象作用来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另外一个东西,这是不够的时候,我并没有想到从这里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为了建立一个实在的分别,就需要这样的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而仅仅是说需要这样的一种认识,即我们通过我们的精神的抽象作用和限制作用不把它弄成不完满和有缺陷。

    因为,在以下两种认识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一种是完全的、完满的认识,这种认识任何人都不确实知道,如果上帝本身不向他启示的话;另一种是完满到这种程度的认识,这种认识我们知道它没有被我们精神的任何一种抽象作用弄得不完满。

    这样,当我们必须完全地领会一个东西时,我并没有想说我们的领会应该是全部的、完满的,我不过是想说我们应该足够认识这个东西以便知道它是完全的。

    这一点我认为是很明显的,一方面由于我以前说的那些事,一方面由于在那以后紧接着的一些事,因为稍微以前我曾经把不完全的东西和完全的东西加以分别,我并且说:每一个这样有实在分别的东西有必要被领会为一个由自己而存在并且同其他一切东西有别的东西。

    稍后一点,我以同样的意思说,我完全领会**是什么;我又在那个地方接着说,我也领会精神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完全领会和领会这是一个完全的东西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

    但是在这里有理由可以问:一个完全的东西指的是什么?我怎么证明只要把两个东西领会为两个完全的东西而这一个可以不牵涉到另外一个,那么两个东西就是有实在分别?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一个完全的东西,我仅仅指的是一个带有各种形式或属性的实体,这些形式或属性足以使我认识它是一个实体。

    因为,我已经在别的地方指出过,我们不能直接由实体本身来认识实体,而是从我们对某些形式或属性的知觉上领会实体,这些形式或属性应该依附于什么东西而存在,我们就把它们所依附的这个东西叫做实体。

    不过,如果以后我们想要把这个实体从使我们认识它的所有这些属性摆脱出来,我们就把我们关于它的全部认识都破坏了,这样一来,不错,我们关于实体虽然可以说一点东西,可是我们所说的一切都只是口头上的话,从这些话上我们不能清楚、分明地领会它的意义。

    我当然知道有一些通俗称之为不完全的实体;可是,假如这样称呼它们是因为它们本身如果没有别的支持就不能单独存在,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把它们称之为实体是有矛盾的,就是说,一些东西是由于它们自己而存在的,同时又是不完全的,即一些东西不能由于它们自己而存在。不错,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不完全的实体,这不是由于它们作为实体来说有什么不完全的东西,而是由于在它们和另一个什么实体的关系上,它们和那个实体组合成一个完整的东西,这个完整的东西由于自己而存在,与其他任何东西有别。这样一来,一只手是一个不完全的实体,假如你把它关系到全身来看的话,它是全身的一部分;可是如果你单独地来看它,它就是一个完全的实体。同样,精神和**如果把它们关系到由它们组成的人来看,它们是不完全的实体;但是,如果把它们分别来看,它们是完全的实体。

    因为,有广延的、可分的、有形状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或属性,通过它们,我认识了人们称之为**〔物体〕的这个实体;同样,有智慧的、愿意的、怀疑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通过它们,我认识了人们称之为精神的这个实体。我理解在思维的实体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并不比我理解有广延的实体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差。

    阿尔诺先生所加进去的话:也许**关系到精神就如同“属”关系到“种”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么说,因为虽然属可以不用这种特别的区分,或不用种就可以被我们领会,可是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属而被我们领会。

    这样,举例来说,我们很容易领会形状而用不着想到图形(虽然这个概念如果不被关系到什么特别的形状,它就不是很清楚的;而且,如果它不包含物体的性质,它也不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可是我们不能领会任何图形的一个特别的分别而不同时想到形状。

    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完全地,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全的东西所需要的条件都具备地来领会精神,用不着在认识物体是一种实体时所通过的什么形式,就象我认为在第二个沉思里已经充分指出的那样;我们也把**清楚地领会为一个完全的东西,用不着任何一种属于精神的东西。

    虽然如此,阿尔诺先生在这里更进一步说:虽然我可以对我自己不用物体的概念而取得什么概念,可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概念是完全的、全部的,从而我可以确知当我从我的本质排除物体时,我没有弄错。

    他用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我们能够很清楚、分明地领会这是正角三角形,虽然我们不知道或者甚至否认在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虽然如此,我们不能由之而得出我们能够做出一个正角三角形而其斜边上的正方形不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

    不过,就这个例子来说,它在许多方面跟所提出的东西不同;因为,第一点,虽然也许对于一个三角形,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形状是三角的,可是有着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这个特点肯定不是一个实体,从而这两个东西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被理解为完全的东西。精神和**也是这样。甚至这个特点也不能称之为东西,按照我说过这足以使我能够领会一个东西(指一个完全的东西)而用不着另外一个东西等等的意思,那么下面的话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再说,我在里边找到一些功能,等等。因为,我并没有说这些功能是东西,不过我特别想在东西(也就是说实体)与这些东西的方式(也就是说这些实体的功能)之间做出分别。

    第二点,虽然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领会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是正角三角形,用不着知觉到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我们不能这样清楚地领会一个三角形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用不着同时领会这个三角形是正角的;不过我们用不着**就清楚、分明地领会精神,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用不着精神就清楚、分明地领会**。

    第三点,虽然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概念或观念可以不包含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这个概念或观念不能是这样的,即我们不能领会能够在斜边上的正方形和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没有一个比例关系是属于这个三角形的。从而,当我们不知道这个比例关系是什么的时候,除了我们清楚地领会的那个比例关系不属于它以外,我们不能否认任何一个别的比例关系。不过,在它们两个之间的相等的比例关系上来理解这一点,这是绝对办不到的。

    但是,在**的概念里边不包含任何属于精神的东西;反过来,在精神的概念里边也不包含任何属于**的东西。

    因此,虽然我说过只要我用不着一个别的东西就能够清楚、分明领会一个东西就足够了,等等,不能因此就做出这个小前提:可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到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虽然我怀疑或者我否认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等等。

    第一,因为在斜边上的正方形和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的相等的比例关系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东西;

    第二,因为这个相等的比例关系只有在一个直角三角形中我们才能清清楚楚地理解到。

    第三,因为,如果我们否认在一个三角形的斜边上的正方形和它的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的比例关系,我们就不能清清楚楚地领会这个三角形。

    但是,现在必须谈第二个问题,并且指出单独由于我用不着另外一个实体就清楚、分明地领会一个实体,就确知它们彼此是互相排斥的①这话为什么是对的,我是这样指出的:

    ①法文第二版下面还有:“并且实际上是有分别的”。

    实体的概念是这样的,即我们把它领会为一个能够由于自己(也就是说,不用任何一个别的实体的帮助)而存在的东西;从来没有任何人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去领会两个实体而不怀疑它们是实际上有分别的。

    因此,假如说我没有寻求比普通的可靠性更大的可靠性的话,我却满足于已经在第二个沉思里指出的:精神被领会为一个持续存在的东西,虽然不加给它任何属于**〔物体〕的东西;同样,**〔物体〕被领会为一个持续存在的东西,虽然不加给它任何属于精神的东西。既然我们通常断定为一切东西事实上都象它们表现给我们的思想那样,那么我就用不着多说什么来证明精神实际上是有别于**的了。

    不过,由于我在我的第一个沉思里提出来的那些夸张的怀疑里,有一个是这样的:什么时候只要我假定我不认识我的来源的作者〔上帝〕,什么时候我就不能确知这些东西事实上就是象我们所领会的那样。我在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沉思里所说的关于上帝和真理的话,都对精神和**是有实在分别的这个结论有用,这个结论事实上我在第六个沉思里才终于结束。

    阿尔诺先生说,关于内接于半圆中的三角形的性质,我领会得很清楚,用不着我知道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正方形之和。对此我回答说:不错,我们可以领会这个三角形,用不着想到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和它的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的比例关系,不过我们不能领会这个比例关系应该被否定掉,也就是说,这个比例关系不属于三角形的性质。然而精神就不是这样;因为,不仅我们用不着**就领会它存在①,而且我们可以否定任何属于**的东西属于精神;因为,这就是实体与实体之间彼此互相排斥的本性。

    ①法文第二版由于把sans印成dans,因此全句的意思变成“因为不仅我们领会它是在**里”。

    阿尔诺先生接着说的话一点也没有反对我,他说,当我从我思维得出我存在这一结论时,如果我从这一点上做成我自己的观念,仅仅给我表现为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这并不奇怪。因为,同样,当我检查**的性质的时候,我在里边找不出任何东西带有思维的气味;并且,关于两个东西之间的分别的问题,在把两个东西分别加以考虑之后,我们在一个东西里找不出任何一个东西不是同在另外一个东西里完全不同的,除此而外,找不出更有力的论据。

    我也看不出为什么这个论据似乎证明得太多了;因为我认为,为了指出一个东西实际上和另外一个东西有分别,除了由于上帝的全能,这一个东西才能同另外一个分别开以外,不能说得再少了;我认为我已经足够仔细地使任何人都不能因此而想到人不过是一个使用**的精神。

    因为,就是在第六个沉思里①(在那里我谈到精神和**的分别),我也指出了精神在实质上是同**结合在一起的;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使用了我不记得曾在别的地方看过比这些更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了。

    ①“danslamemesixièmeMéditation”,法文第二版是“memedanslasixièmeMéditation”,“meme”在句子里的位置不同因而词性也不同,意义也就随之而不同。

    就如同说一个人的胳臂是一个与身体的其余部分实际上有分别的实体的这个人并不因此就否认它属于全部的人的本质;而说这只胳臂属于全部的人的本质的这个人并不因此就给人以机会相信它不能由它自己而持续存在,同样,我并不认为在指出精神可以不用**而存在上面证明得太多,也没有在说到它和**是实质上结合在一起的上面说得太少;因为这种实质的结合并不妨碍我们能够对于单独的精神有一个清楚、分明的观念或概念,认为它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因此精神的概念跟面积和线的概念非常不同,面积和线的概念不能这样地被理解为完全的东西,如果在长和宽之外不给它们加上高的话。

    最后,从思维的功能在小孩子身上是处于不清醒状态,而在疯子身上它事实上并非熄灭,而是混乱了这个事实,不应该认为思维功能结合**的器官到如此程度,以致它不能没有**的器官。因为从我们经常看见它被这些器官所阻碍这一事实绝对得不出它是被这些器官所产生的这一结论;因为这连一点道理都没有。

    虽然如此,我并不否认我们每天所体验的精神和**这种紧密的联系是使我们如果不经过深入的沉思就不容易发现它们彼此之间的实际分别的原因。

    可是,我认为,那些在心里经常思考我在第二个沉思里所写的东西的人,将会很容易地相信精神之与**的分别不是单纯由于一种虚构或者由于理智的抽象作用,而是由于它被认识为一种与**有别的东西,因为事实上它是这样的。

    我不想回答阿尔诺先生在这里关于灵魂不死所说的话,因为他的话和我说的话是一致的;可是,关于动物的灵魂,虽然这里不是考虑这个问题的地方,而且如果没有全部物理学上的解释,除了我已经在我的《谈方法》一书的第五部分说过的那些,我不能再多说什么;不过,在这里我还要说,我认为,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动物的身体里,或者甚至在我们的身体里,如果身体里没有能使运动可以由之做出来,就和由一架机器做出来一样的全部器官和工具,那么任何运动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即使在我们人里边,直接使动外部肢体的并不是精神(或灵魂),而仅仅是它(精神)能够规定我们称之为动物精神的非常稀薄的这种液体的流动,这种液体不断地从心脏流经大脑而达到肌肉里,它是我们的肢体的一切运动的原因,并且经常能够同样容易地引起许多不同的运动,它甚至并不总是规定动物精神,因为在我们人类里所做的运动中有许多是决不取决于精神的,如心脏的跳动,食物的消化,营养,人睡着了时的呼吸,以及甚至在醒着、在精神不去想的时候的走路、唱歌,以及其他类似的动作。至于从高处掉下来的人首先用手保护住头,这也并非是他们的理性告诉他去做这个动作的,这种动作并不取决于他们的精神,而仅仅是取决于他们的感官的,这些感官感觉到当前的危险,在大脑上引起一种什么运动,这种运动规定动物精神从那里过渡到神经,就用在一架机器里所要求的同样的办法来产生这个运动,用不着精神去干涉。

    既然我们在我们自身里体验到这样情况,那么如果从一只狼的身上反映到一只羊的眼睛里的光有同样的力量引起羊逃跑的动作,我们为什么要那么奇怪呢?

    在指出这一点以后,如果我们想要做一点推理,看看动物的某些运动是否与在我们人类里用精神完成的运动或者与仅仅取决于动物精神和器官支配的运动差不多,那就必须考虑彼此之间存在的差别,这些差别,我在《谈方法》一书的第五部分解释过了,因为我认为不可能找出其他的说法了,因此我们将很容易看到动物的一切行动都和我们没有我们的精神参与的行动差不多。

    因此,我们将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我们在动物里事实上不认识任何别的运动原则,只认识器官的支配和动物精气的不断流入。这种动物精气是心脏的热产生的。心脏的热减缓和稀化血液。同时,我们将认识到,在这以前没有什么东西给我们机会赋给它们一个另外的东西,除非是由于分别不开运动的这两个原则,并且看到一个(它仅仅取决于动物精气和感官)是既在动物里,也在我们人里,我们就糊里糊涂地相信了另外的一个(它取决于精神和思维)也是在动物里边的。

    当然,当我们自从我们年轻时就相信了什么事物,并且随年代的增长我们的成见越发坚定以后,不管人们用什么理由使我们看到它的错误,或者不如说,尽管我们注意到在它身上的什么错误,如果我们不在精神里经常想到这两个原则,不去习惯于逐渐挖掉不是由于理性,而是由于习惯深深刻印在我们精神之中的东西,那么仍然是很不容易从我们的信任中完全去掉这种成见的。

    对第二部分的答辩

    关于上帝

    一直到这里我都是试求解决阿尔诺先生给我提出的论据并且招架他的一切攻击;不过此后,效法那些对付一个太强有力的对手的人,我将宁愿试求躲避他的锋芒,而不是直接迎着这个锋芒而上。

    在这一部分里他仅仅谈到了三件事,这三件事按照他所理解的那样是能够同意他的。不过,在我写这三件事的时候,我是采取另外的一个意义的,那个意义,我看也是可以被认为真实的而接受下来的。

    第一件事是:有一些观念在质料上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按照我的意思,它们是这样的,即它们给予判断以错误的材料或机会;但是判断,在考虑作为用在形式上的观念时,认为在观念里面没有错误。

    第二件事是:上帝是正面地就象由一个原因那样由他自己而存在,在那个地方我仅仅是想说上帝为了存在不需要任何动力因的理由是基于一个正面的东西,即基于在上帝的广大无垠性本身,它是能够存在的最正面的东西;可是他〔阿尔诺〕不是这样,他证明上帝不是由自己而产生的,也不是由动力因的一个正面行动保存的。关于这一点我也同意。

    最后,第三件事是:不管什么东西,如果关于这个东西我们没有认识,就不能存在于我们的心里,这话我是指作用说的,而他〔阿尔诺〕是从潜能方面否定的。

    不过我要把这些再多解释一下。第一,在他说冷仅仅是一种缺乏,不能有给我表象一个正面的东西的观念的地方,他显然是指在形式上的观念说的。

    因为,由于观念本身不过是一些形式,而且它们不是由物质组成的,每次当它们被考虑作为表象什么东西的时候,它们不是在质料上,而是在形式上被使用,如果不是把它们作为表象这一个东西或者那一个东西来考虑,而仅仅是作为理智的作用来考虑,那么当然可以说它们被作为在质料上使用了;不过那样一来,它们就既与事物的“对”绝对无关,也与事物的“错”绝对无关了。

    就是为了这个原故,我不认为它们能够被说成在质料上是错误的,不同于我已经解释过的意义,即:不管冷是一个正面的东西,或者是一种缺乏,我并不因此而对它有不同的观念,而是这个观念在我心里是和我一直有的观念是同一的观念;如果冷真地是一种缺乏,并且没有和热同样多的实在性,那么这个观念就给我错误的质料或机会,因为在分别考虑到我从感官接受过来的这一个观念和那一个观念时,我认不出来由这一个观念所表象的实在性比由那一个观念所表象的实在性更多。

    当然,我并没有把判断和观念混为一谈;因为,我说过在观念里有一种质料上的错误;但是在判断里,除了形式上的错误,不可能有别的。当他说冷的观念是冷本身,就其是客观地存在于理智之中而言时,我认为必须给以区别,因为在模糊不清的观念里(冷的观念和热的观念应该放在这些观念里边),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即它们是关于别的东西的,而不是关于它所真正表象的那些东西的。

    这样一来,如果冷仅仅是一种缺乏,那么冷的观念,就冷是客观地存在于理智之中而言,并不是冷本身,而是什么别的东西,那种东西被错误地当做这种缺乏,即某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在理智之外绝不存在。

    上帝的观念并不是这样的,至少清楚、分明的观念不是这样的,因为,不能说它是关于某种对它并不合适的东西的。

    至于由偶像崇拜者所捏造的那些神的模糊观念,就其给他们以错误的判断而言,我看不出来为什么它们不能也叫做在质料上是错误的。

    真正说来,那些没有给(姑且这样说)判断以任何错误或非常轻微的错误的机会的观念,不应该和那些给以非常大的错误的机会的观念相提并论,说它们也是在质料上是错误的。再说,很容易用许多例子来说明,有些观念就比另一些观念给人以更大的错误机会。

    因为,在由我们的精神本身捏造的那些模糊的观念(就象那些假神的观念那样)里,错误的机会并不象在由感官给我们模模糊糊提供的那些观念里那样大,就象冷的观念和热的观念那样,如果真地象我所说的那样,它们并不表象任何实在的东西。

    可是,在一切错误的机会里,最大的是在产生饥渴之感的那些观念。举例来说,一个水肿病人的渴的观念,当这个观念使他相信喝水对他会有好处而实际上是有害处的时候,对他来说,这个观念实际上难道不是错误的机会吗?

    但是阿尔诺先生问这个冷的观念给我表象了什么,我说这个观念在质料上是错误的,因为,他说,如果它表象了一种缺乏,那么它就是对的;如果它表象一个正面的东西,那么它就不是冷的观念。这一点,我同意。可是,我之所以叫它为错误的,仅仅是因为,既然它是模糊不清的,我分辨不清它给我表象的东西在我的感觉之外究竟是不是正面的;这就是为什么我有机会把虽然也许仅仅是一种缺乏判断为正面的东西的原故。

    从而不应该问,按照我的意思,使这个观念在质料上是错误的那个正面的、客观的东西的原因是什么;因为我并没有说它在质料上是错误的是由于什么正面的东西,而只是说这仅仅是由于模糊不清,而这种模糊不清的主体和基础是一个正面的东西,即感觉本身。

    不错,这个正面的东西是在我心里,因为我是一个真实的东西;可是模糊不清,只有它给我机会判断这个感觉的观念表象着在我之外的、人们叫做冷的什么东西,它没有实在的原因,它仅仅是来自我的本性之不是完全完满的。

    而这绝对推翻不了我的根据。不过,我最担心的是,由于我在读哲学家们的书时向来不很留心,当我说给判断以错误的质料或机会的那些观念在质料上是错误的时候,我也许没有足够准确地按照他们的说法说,幸亏碰巧我看到苏阿莱兹的《争论》一书第九章第二节第四里提到在质料上这一词和我用的是一个意思。

    阿尔诺先生最不满意的、同时也是我认为他最不该反对的东西是:我说我们很容易想到上帝关于他自己在某种意义上,和动力因对它的结果是一样的。

    因为,就在这上面,我反对他认为是粗暴、不真实的,即上帝是他本身的动力因,因为,在我说他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样的的时候,我指出我不相信这是完全一样的;同时,在把我们很容易想到这几个字放在这句话的前头,我指出我之所以如此解释这些事情只是因为人类精神的不完满。

    何况,在我的书的其余部分里,我一直做了同样的区别。因为自一开始,在我说没有任何东西是不能追究其动力因的地方,我加上一句:或者,如果它没有动力因,可以问问为什么它没有;这句话就足以证明我认为有什么东西存在不需要动力因。

    然而,除了上帝以外,什么东西是这样的呢?甚至在稍后一点,我说在上帝里边有一个如此巨大、如此用之不竭的能力,以致他不需要任何帮助而存在,不需要任何帮助而被保存,因此他在某种方式上是自因的。

    在那个地方,自因这两个字怎么也不能被理解为动力因,而只能被理解为在上帝里边的这个用之不竭的能力就是原因,或者是他不需要原因的理由。

    由于这个用之不竭的能力,或者这个本质的广大无垠,是非常正面的,因此我说上帝之所以不需要原因,其原因或理由是正面的。这对任何有限的东西说来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的,尽管这种东西在它那一类里是非常完满的。

    因为,如果说这样一个东西①是自因的,这只能用反面的方式来理解,因为从这个东西的正面的性质里找不出来任何理由我们可以由之而应该领会它不需要动力因的。

    ①“这样一个东西”,法文第二版是:“一个有限的东西”。

    同样,在其余的一切地方我都把上帝的存在和被保存都不需要原因的这个从上帝本质中提出的原因或理由,来同有限的东西缺少它就不能存在的动力因做比较,这样,从我的专门术语来看,无论什么地方都可以很容易地认识出它和动力因完全是两回事。

    在任何对方都找不到我曾说过上帝是由一种正面的作用来保存自己的,和造物都是由他保存的一样;我只是说他的能力或他的本质的广大无垠性(这种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