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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某个给定的行为规则系统内才可能对行为规则做出有效的批判或改进(1/2)

    只有在某个给定的行为规则系统内才可能对行为规则做出有效的批判或改进

    由于任何业已确立的行为规则系统都是以我们只是部分知道的经验为基础的,而且也是以一种我们只是部分理解的方式服务于一种行动秩序的,所以我们不能指望以那种完全重构的整全方式对该规则系统进行改进。如果我们想充分利用那些只是以传统规则的形式传递下来的经验,那么为改进某些特定规则而做的批判和努力,就必须在一给定价值的框架内展开;当然,这个给定的价值框架,就人们力图实现的即时性目的而言,必须被他们视作是一种无须证明便予以接受的东西。这种批判乃是在一个给定的规则系统内部展开的,而且也是根据特定规则在促进型构某种特定的行动秩序的过程中与所有其他为人们所承认的规则是否一致或是否相容(亦即一致性或相容性的原则:consistency

    or compatibility)来判断这些特定规则的;因此,我们将把这种批判称之为“内在的批判”(immanent

    criticism)。只要我们承认整个现行的行为规则系统与这个规则系统所会产生的已知且具体的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化约性(irreducibility),那么上述“内在的批判”就是我们对道德规则或法律规则进行批判性检视的惟一基础。

    构成一个系统的不同规则之间所存在的那种一致性或相容性,主要不是指逻辑上的那种自洽性(logical

    consistency)。就此而言,一致性意味着不同的规则服务于同一个抽象的行动秩序,而且还在这些规则所指涉的那些情势中防止遵循这些规则的人们发生种种冲突。因此,任何两项规则或更多的规则之间是否一致,在部分上将取决于有关环境的事实性条件;这就是说,同样的规则足以在一种情势中防止冲突,但却不足以在另一种情势中防止冲突。另一方面,所谓规则在逻辑上不自洽,乃是指它们在任何给定的情形中都会对任何一个人的行为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或禁令;但是,如果说这些在逻辑上不自洽的规则之间存在着一种高低有别的关系,那么它们仍然有可能是相容的;因此,有关何项规则“优于”另一项规则的问题,实是由该规则系统本身决定的。

    一切真正的道德问题,都是由规则之间的冲突引发的,而其间最为常见的问题则是由不同规则之相对重要性方面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所引发的。任何行为规则系统都不是全涉的,因为它不可能为所有的道德问题都给出一个明确无误的答案;再者,不同的规则在相对重要性方面之所以存在那种不确定性,最为常见的原因很可能是同属一个系统的不同规则间的高低序列并没有得到极为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人们必须不断地去处理业已确立的规则系统并未给出明确答案的那些问题,整个规则系统才得以演进并渐渐变得更为明确了,或者说,整个规则系统才得以更好地与该社会存在于其间的那种情势相适应。

    当我们说对规则所做的一切批判都必须是内在批判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说,我们能够据以判断某项特定规则之妥适性的标准将始终是某项我们为了实现即时性目的而必须视之为当然的其他规则。在这个意义上被人们视之为当然的那个庞大的规则系统,还决定着那些受到质疑的规则也必须予以支持的那种目标;而且一如我们所见,这种目标并不是任何特定的事件,而是对那种由这些规则趋于成功促成的行动秩序的维护或恢复。因此,内在批判的终极性标准并不是规则间的一致性,而是有关规则许可或要求不同的人所采取的行动之间的相容性。

    作为传统之产物的规则,不仅应当能够成为批判的对象,而且也应当能够成为批判的标准。乍一看来,上述说法很可能会令人感到迷惑不解;但是,我们并不认为传统本身是神圣的且可以免于批判的,而只是主张,对传统的任何一种产物进行批判,其基础必须始终是该传统的一些其他产物——而这些产物或者是我们不能够或者是我们不想去质疑的东西;换言之,我们主张,一种文化的特定方面只有在该种文化的框架内才能够得到批判性的检视。我们决不能把一个规则系统或整个价值系统化约成一种有意识的建构,而必须始终把那种为人们所公认的特定传统作为我们批判某项特定规则的基础。因此,我们始终只能根据整体来对该整体的某个部分进行检视,而这个整体则正是我们无力完全重构而且其大部分内容亦是我们必须不加检讨便予以接受的那个整体。当然,我们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这个观点,即我们始终只能够对某个给定整体的某些部分进行修正或改进,但却永远不可能对这个整体做出全新的设计。①

    ①我相信,这就是Karl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Princeton,

    1963)所谓“点滴且渐进的社会工程”的含义,但是我却不愿意采纳这个表达方式,这是因为“工程”(engneering)这个术语,对我来说,

    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个以完全了解有关的物理性数据为基础而进行重构的技术问题,但是我们知道,就可行的改进而言,其根本的要点乃在于进行一种实验性的尝试,

    以求在并不完全理解整个结构的情况下对该结构的某个部分的运作进行改进。

    我们之所以只能如此行事,主要是因为规则系统(指导任何个人行动的规则都必须融于其间的那个系统)不仅包括了支配某个人行动的全部规则,而且也包括了支配所有其他社会成员行动的规则。有人认为,只要所有的人都采纳某项新建议的规则,那么人们就会达致一个更好的整体结果;但是我们却认为,由于任何人都无力做到这一点,所以上述观点乃是无甚意义的。但是,人们也完全可以因某项规则比现行规则系统内业已确立的规则会更少使预期落空而采纳这项规则,并经由引入这项新的规则而使其他人的预期不致落空的可能性得到增加。某人引入的一项新规则,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