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代议机构的政府职能(1/2)

    代议机构的政府职能

    立基于前述的讨论, 我们可以说, 如果我们不想受“立法机关”这个术语的误导,

    我们就必须牢记, 这个术语不过是人们赋予那种主要是作为代议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的工具而产生的机构的一种礼仪性称谓。显而易见, 现代立法机关乃源出于这样一些机构,

    它们早在人们认为有可能刻意制定正当行为规则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而且,

    这种刻意制定正当行为规则的任务只是到了后来才委托给了那些在传统上担当着与此极为不同的任务的机构的。“立法机关”这个名词事实上是在17世纪中叶以后才出现的;需要指出的是,

    当时人们用这个术语来指称既有的“被任命的机构”(constituted bodies, 即 P. A. 帕尔默所采用的那个极有助益的术语①,

    究竟是因为他们隐隐约约地认识到了权力分立的观念所致, 还是由于他们试图把那些主张有权控制政府的机构的任务限于制定一般性法律的努力未获成功所致,

    似可存疑。但是, 不论真实情形究竟如何, 这些机构事实上却从未受到过这样的限制, 因此,

    “立法机关”也就变成了一个仅仅指称那些主要旨在指导或控制政府的代议机关的称谓。

    ①Robert A. Palmer,

    The Age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 vol. Ⅰ, (Princeton, 1959).

    人们为把那些“立法机关” 的任务限于制定狭义k的法律而做出的为数极少的尝试,

    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因为这种做法就是要把实际存在的惟一代议机构的任务限定在制定一般性规则的范围内,

    而同时也就是要剥夺它们对政府大多数活动的控制权。这种努力的典范可见之于拿破仑一世所做的一段陈述;据称他是这样说的:①

    ①这段文字转引自J. Seeley,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London, 1896), p. 216,

    但是我在业已出版的拿破仑书信集中却没有找到这段话。

    不可能有人比我更尊重立法权的独立性了:但是立法并不意味着撑控财政、批评行政或包揽在英国由议会所承担的99理构造善法, 但是它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独立性,

    一如它欲求自己的独立性受到尊重一样。

    对立法机关之职能的这种看法, 当然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观点相符合;这种观点也符合拿破仑的意图,

    因为它能够把实际存在的惟一的人民代议机构的权力限定在制定一般性的正当行为规则的范围内, 进而剥夺这种机构对政府的所有控制权。出于同样的缘由,

    这个观点也得到了其他一些人的青睐, 比如G. W. F. 黑格尔①、和较为晚近的W.

    哈斯巴赫。②但是,

    这个缘由却使这个观点无法得到任何主张人民政府或民主政府(popular or democratic government)的人士的接受。需要指出的是,

    这些人士似乎只是出于另一个原因才感到运用“立法机关”这个称谓是颇具吸引力的, 具体言之,

    这个原因就是此一称谓能够使他们为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政府机构(governmental body)要求一种无限的或“主权的”权力, 但是依照传统观点,

    这种权力只能为制定狭义上的法律的机构所拥有。据此方式, 政府机构——其主要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只须把它们的命令称之为“法律”,

    便能够任意发号施令了。

    ①G. W. F. Hegel,

    Philosophie der Weltgeschichte(转引自F. Bülow所编Gesellschaft, Staat,

    Geschichte[Leipz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