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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1/2)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

    在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始终是以自生自发的秩序和刻意建构的组织为基础的。毋庸置疑,对于诸多内容明确的任务来说,组织乃是促使我们进行有效合作的最有力量的手段,因为它能够使那种作为结果的秩序更符合我们的愿望;然而,在另一些情形中,亦即在我们因所需考虑的情势极为复杂而必须依赖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的情形中,我们对这种秩序的特定内容所拥有的控制力量则必定会受到限制。

    一般来讲,上述两种秩序会共存于任何一个复杂的社会之中,而不论其复杂程度如何。然而,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我们所喜欢的任何一种方式把这两种秩序混为一谈。我们在所有的自由社会中所发现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家庭、农场、工厂、商行、公司和各种结社团体,以及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公共机构,都是组织,但是反过来它们又会被整合进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用“社会”(

    society

    )这一术语来描述这一自生自发的整体秩序是颇为可取的,因为这可以使我们将它与所有存在于其间的规模较小的组织群体区别开来,还可以使我们将它与一些规模较小的且多少有些独立的群体区别开来,比如说游牧部落、部族或氏族,因为这些群体的成员至少在某些方面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而在一个核心的指导下行事的。在某些情形下,同一个这样的群体,有时候(

    比如在从事大多数日常事务的时候 )会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发挥作用,而这种秩序是在遵循的定性规则而无须服从命令的情形下得到维护的,但是在另一些时候(

    比如在狩猎、迁移或打仗的时候 ),它则会作为一个组织而按照头领的指导意志行事。

    我们称之为“社会”的那种自生自发秩序,也无须具有一个组织所通常具有的那种明确的边界。在一个联系较为松散的但是所涉却较为宽泛的秩序中,往往会有一个或者好几个由联系较为紧密的个人组成的核心,这些核心在该秩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大社会中的这些特定的“社会”可能会因空间上的毗邻而产生,也可能因一些其他的会使其成员产生较密切关系的特殊情势而产生。这类不尽相同的部分性社会(

    partial societies )往往存在着重合的现象,而且每个个人除了作为大社会的一个成员以外,还可能是众多其他自生自发的次级秩序(

    spontaneous suborders )或这种部分性社会中的成员,也同样可能是存在于极为宽泛的大社会之中的各种组织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