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导论(2/2)

   才会承认这一事实。但是, 现在便着手考虑一条解救的途径, 则不能说是为时过早。我确信, 对此一途径的思考,

    会要求我们对当下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那些信念做出某种重大的修正;可以说, 正是我所拥有的这个想法, 导使我在这里大胆地进行某种制度上的创新。

    ①参见SamuelH. Beer,

    “The British legislature and the problem of mobilizing consent,” in Elke Frank(ed), Lawmakers in a Changing World( Englewood Cliffs, N.

    J. , 1966), 重印于B. Crick(ed), Essays on Reform( Oxford, 1967)。

    如果我早在出版《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书时就知道我会着手本书所试图进行的研究工作, 那么我就会把那部著作的书名留下来, 用在现在这部书上。当然,

    我在当时采用constitution一词时, 是在该词的广义上使用这个词的, 其间我们亦用它来指称一种人的适宜的状态(the state of

    fitness of a person)。只是在现在这部书中, 我才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 即什么样的宪法性安排(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亦即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性安排, 才可能对维护个人自由有最大的助益。在前一部著作中, 我对这个问题只给出了一个线索,

    然而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①;这是因为那本书的任务主要在于陈述现有的各种类型的政府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

    如果它们仍希望维护自由的话。后来我渐渐地认识到,

    当下所盛行的各种制度不可能使个人自由得到保障;而正是这一认识促使我越来越关注于宪政制度创新的工作;当然, 我最初着手这项工作的时候,

    认为它只是一个极具吸引力但却并不怎么实际的想法, 只是当这一乌托邦式的方案渐渐成为一种切实的想法以后,

    我才最终认识到它就是解决自由宪政的鼻祖们未能解决的难题的惟一方式。

    ①参见拙著, 上引书, p. 207

    and note l2.

    然而, 只是在这部著作的第三卷, 亦即《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中,

    我才会去着手处理宪政设计这个问题。要使一种与业已确立的传统彻底决裂的建议性方案站得住脚,

    我们就必须对时下流行的信念和那些时至今日仍然为人们言不由衷的一些基本观念的真正意义作一番批判性的再检讨。事实上, 没过多久我就发现,

    要完成我为20世纪所从事的这项工作, 我必须付出不亚于孟德斯鸠为18世纪所做出的努力。在研究思考的过程中,

    我曾不止一次地对自己在趋近我为自己所确定的目标方面的能力问题丧失信心, 而且我相信, 我这样说,

    读者也是不会表示怀疑的。我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这样一个事实, 即孟德斯鸠不仅是一个学者, 而且还是一位伟大的天才著作家,

    所以任何一位仅仅是学者的人是不可能与他相比的。我所说的毋宁是一个纯粹智识上的棘手问题。这个棘手问题乃是因这样一种情势所致, 即在孟德斯鸠的时代,

    承担这项工作所必须涉足的领域尚未被众多专门学科所分割, 但是自那时以来, 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

    哪怕只是试图掌握那些与其研究紧密相关的最为重要的著作, 也已经不可能做到了。关于一种适当的社会秩序的问题,

    虽然人们现在是从经济学、法理学、政治科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研究的, 但是我们必须指出,

    这个问题却是一个惟有当成一个整体加以研究才能够成功得到认识的问题。这意味着, 无论是谁在今天承担这一任务,

    他都不能妄称自己是所有相关领域中的行家里手, 他甚至都不能妄称自己熟知不同学科的论者就此一题域中的各种问题所发表的专业文献。

    学科划分所导致的有害结果, 在经济学和法学这两门最为古老的学科里,

    要比在其他学科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我们从18世纪思想家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等论者那里继受了有关自由宪政的基本观念。他们在当时所关注的仍然是他们中的某些人所说的“立法科学”(sciene

    of leqislation)问题, 或者说是政策原则的问题——当然, “政策”(polic)一词在这里是从其最宽泛意义上而言的。可以说,

    他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并不亚于孟德斯鸠。本书的主要论辩之一便是:法律人(lawyer)所研究的正当行为规则服务于一种秩序,

    而这种秩序的特性则是法律人在很大程度上所不知道的;另一方面, 研究这种秩序的论者主要是经济学家,

    而经济学家反过来也同样对他们所研究的秩序所赖以为基础的行为规则的特性处于无知状态之中。

    然而, 这方面的问题远非止此,

    因为把一个曾经属于共通的研究领域分割成诸个专门领域所导致的最为严重的后果, 乃是它留下了一个无人涉足的领域,

    亦即那个有时被称之为“社会哲学”(social philosohy)的含混不清的领域。事实上, 这些专门学科间的一些主要分歧,

    实源出于那些并非为任何一门学科所特有从而也不曾为任何一门学科所系统研究过的问题之间的差异;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这些问题被当成了“哲学的”问题。这常常成为一些论者采取这样一种立场的借口, 亦即认为这些问题要么是无须进行理性论证的,

    要么就是不能够进行理性论证的。然而, 事实性解释(factual

    interpretations)和各种政治立场所完全立基于其上的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 实乃是那些能够且必须以事实和逻辑为基础给出回答的问题。因此,

    这些问题只是在下述意义上才会成为“哲学的”问题, 即某些为人们广泛持有但却是错误信奉的信念, 乃是受了这样一种哲学传统的影响而产生的,

    而这种哲学传统却给那些可以明确展开科学探讨的问题设定了一种错误的答案。

    我将在本书的第一章中力图表明,

    某些为人们广泛持有的科学观点和政治观点都是建立在一种独特的有关社会制度之型构的观念之上的,

    我把这种观念称之为“建构论的唯理主义”(constructivist

    rationa1ism)——这种观念假定所有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刻意设计(deliberate

    design)的产物。这一“建构论的唯理主义”智识传统, 无论是在其事实的结论方面还是在其规范的结论方面, 都可以被证明是一种谬误,

    因为现行的制度并不完全是设计的产物, 而如果要使社会秩序完全取决于设计, 那就不可能不在同时极大地限制人们对可资运用的知识的利用。需要指出的是,

    这种错误观念还与另一种与其同样荒谬的观念紧密勾连在一起;这种荒谬的观念居然认为, 人之心智乃是一种独立于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之外的实体,

    而不是社会制度赖以存续的同一个进化过程的产物。

    我经由研究而确信, 在我们这个时代, 不只是一些科学上的分歧,

    而且也包括一些最为重要的政治上的(或“意识形态上的”)分歧, 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源出于两种思想流派在某些基本哲学观念上的分歧,

    而在这两种思想流派之中, 其中的一个流派可以被证明是错误的。虽说这两种思想流派通常都被称为理性主义,

    但是我们还是必须对它们进行界分:一种是进化论的(或者如卡尔·波普尔爵士所称之为的“批判的”)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

    而另一种则是谬误的建构论的(波普尔所谓的“幼稚的”)唯理主义。如果建构论唯理主义能够被证明是以事实上谬误的假设(factually false

    assumptions)为基础的, 那么以这种唯理主义为支撑的一整套科学思想和政治思想体系也将被证明是错误的。

    在理论领域中,

    尤其是法律实证主义和与其紧密相关的那种认为需要一种无限“主权”权力的信念, 无论如何都是这样一种谬误。功利主义亦属这样一种谬误,

    至少那种特定论的功利主义或“行为”功利王义(particularistic or ''act'' utilitarianism)是这样的;再者,

    当所谓的“社会学”声称它的目标是“创造人类的未来”①的时候,

    或者当它宣称, 套用某位论者的话说, “社会主义乃是社会学的逻辑结果或不可避免的结果”②的时候,

    我以为, 这种社会学中相当多的观点恐怕也都是建构主义的直接产物。一切全权主义的教条(totalitarian doctrines)都属于这种类型,

    而社会主义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教条。它们之所以是荒谬的, 倒不是因为它们赖以为基础的各种价值,

    而是因为它们误解了使“大社会”和文明成为可能的那种力量。社会主义者与非社会主义者之间的区别,

    归根结底在于那些能够以某种科学方法予以解答的纯粹智识问题, 而并不在于他们所具有的不同的价值判断方面。在我看来,

    本书所遵循的思想脉络所得出的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 就是提出了这一论断并对它做出了证明。

    ①Torgny T.

    Segerstedt, “Wandel der Gesellschaft”Buld der Wissenschaft, vol. ⅵ,

    May l969, p. 441.

    ②Enrico Ferri,

    Annales de l'Institut Internationale de Sociologie, vol. 1., 1895, p.

    166:“Le Socialisme est le point d'arrivée logique et inévitable de la

    sociologie”.

    我还认为, 就是这样一种事实性谬误,

    长期以来一直使政治组织方面的一个最为紧要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亦即在不使另一种“意志”凌驾于其上的条件下, 如何对“众意”(popular

    will)进行限制。一旦我们认识到, 大社会的基本秩序不可能完全依凭设计, 从而也不能够以特定的可预见的结果为目标, 那么我们就会发现,

    要求所有权力机构都必须遵循公众意见所认可的一般性原则并以此作为所有权力机构获得合法性的条件,

    就完全可以使所有权力机构的特定意志——包括即时性多数的特定意志(the particular will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oment)——受到有效的限制。

    就本书主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 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

    有关思想似无进展, 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

    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着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最后, 我在这里还要谈一谈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

    error)来摧毁价值的问题, 尽管我只能论及其间的一个微小的方面。我日益认识到, 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来摧毁价值的做法,

    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悲剧, 乃是因为唯科学的谬误所趋于否弃的价值, 实是我们的一切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基础,

    也是那些转而反对这些价值的科学研究本身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建构主义趋向于把它所无力解释的那些价值一概当成是取决于人之专断的决策、意志行为或纯粹情绪的东西,

    而不把它们当成是建构主义阐释者视为当然的那些事实的必要条件。建构主义的这一取向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文明的基础和科学自身的基础,

    因为科学也同样是建立在科学手段所无力证明的价值系统之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