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十、结论(1/2)

    Ⅰ

    探讨各种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及其理论基础的著作,是没有真正的结论可言的。只要对我们时代的强硬的或“左”或“右”的集体主义倾向存在着一种个人至上的回答,那么前几章里探讨过的一些争论仍会继续下去。虽然自由思想中的一些细微差别和确实存在的一些根本差异在公开的政治争论中是无关紧要的,但它们显然对社会理论具有一种非常深远的意义。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与自由主义有关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权利与功利主义等之间不停的对话,是政治思想史中一些人们熟悉的话题。这些与自由思想有关的问题之所以被广泛深入地讨论,其合理性是在于,这些问题以前很少在标准的这一主题史中被提及。

    贯穿本书的是断断续续地涉及古典的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之间的区别,然而,在最后的一些段落中重复和澄清这一问题的某些方面,或许是有裨益的。作者并不清楚,是否可以把任何哲学原理作为区分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的分界线来使用。虽然我们习惯于将权利理论家看作是严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和结果至上者,而把功利主义者看作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但这显然是一种不充分的区分。例如,不管戴维·弗里德曼显而易见的功利主义如何(其父亲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是如此),把他说成只是个自由至上论者,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这不只是与政策建议有关的一种极端主义的事,而是一个各种不同的个人主义立场如何在智力上被明确表达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者(从休谟、斯密到海耶克)关注的是建设一种个人自由在其中可以被最大化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和自由确实是连带确立起来的。原则和过程(几乎偶然地)来自个人的行动,但个人决不是从社会过程中抽象出来的,不管是作为权利的承担者,还是作为功利的承担者。这样,顺理成章的是,政治权威不是作为一种先验而被拒绝的,它确实有一种不能简化为清白的个人主义原则的原理。值得重复一下海耶克对那些以一种抽象的个人主义标准对每一机构提出疑问的人所作的令人疑惑的评论。他说,这“不仅与真正的个人主义无关,而且还确实证明是一种对个人至上体制运作的巨大障碍”。海耶克教条主义地反理性主义,并未得到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赞同,但不管怎样,它毕竟代表了与这一学说一直表明的整体社会变革有关的谨慎(如果不是保守主义的话)。

    一丝不苟的自由至上论者也坚持认为,自由和秩序最终是互相和谐的,与由反复无常的政治行动者武断的干预所带来的不确定和恐惧相比,自由的个体之间的交换则产生了和平和可预见性。但是,这一假设——社会的持继性无需政治——常常是一种先验的假设,是一种概念性定义而不是理论分析或历史事实的产物。自由至上论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没有哪一个政治权威可以拥有比归于个人的权力大得多的权力。这一格言式的要求看上去是不受社会秩序的要求的约束的。这一立场是真正的诺齐克提出的“最小国家”。他的观点旨在特地表明可以有一个满足这一道德要求的国家。这样,虽然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会坚持认为诺齐克的这一努力失败了,但双方都在这一概念篱笆的同一边上。

    Ⅱ

    简单地考虑这一问题(此刻是假设性的)——从一个统制的或一个“温和的国家至上”的共同体过渡到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并作出结论,而不是继续这场无休止的讨论,也许是恰当的。这里不仅涉及巨大的实际困难,而且也涉及与以上问题密切相关的理论难题。我将讨论主要与自由至上主义(而不是古典自由主义较温和的学说)相关的问题,并对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些令人沮丧的含义谈一些看法。

    主要的问题在于,只有在某些状况下(举其要者有有限政府,严格地执行法治),自我利益的伦理学才与那种表明市场经济是如何比所知的其他选择更好地产生一种有利于芸芸众生的理论相一致。虽然这些问题得到公认,但这一主张——自由至上主义优于其他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