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三、商品生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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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生产的一般性质,马克思指出:

    “使用对象成为商品一般,只因为它是互相独立经营的私人劳动的生产物。……生产者由他们的劳动生产物的交换,才发生社会的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也要在这种交换里面才显现出来。”①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4-55页。

    恩格斯指出:商品“生产者的社会联系,是通过他们的生产品的交换来实现的”。②而作为商品生产最高形式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在社会化的生产中,统治着无政府状态”。③

    ②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4页。

    ③ 同上。

    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中,生产资料将为社会所占有,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这就是说,那时社会将有计划的进行生产,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不再存在,社会的生产品将直接用为再生产的生产手段与生活资料,不再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①

    ① 参阅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5-298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批评了杜林的经济公社的幻想。他着重指出,企图在实现“劳动的真正价值”的基础上,让“活的劳动……与劳动的产品相交换”,这时,“劳动力……和它所应交换的生产品一样同是商品”,因此,杜林的方案是企图用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除去商品生产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进程的弊害。这也就是说,像杜林那样,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的“真正价值”,而不是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于社会生产,有计划地分配社会总产品于积累基金及消费基金,并分配消费品于劳动者之间;其结果,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仍继续,分散于私人手中的积累终将吞没公有化了的生产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将服从于近代的工资规律,社会总产品也只有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所谓社会主义不过是一句空话。②

    ② 同上,第327-336页。

    这样,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了,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公有制下面是不存在商品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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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下面,社会仍用“货币”来分配消费品,利用货币进行核算,社会生产是否仍然是商品生产。

    骆耕漠同志认为,③只要实行按劳计酬与经济核算,就必须利用货币来分配消费品,产品就必须计价,那就是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骆耕漠同志接着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商品及商品生产的定义,“是就一般私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而言。……这种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已转为公共财产,除掉在集体农庄市场上还有极个别的残迹存在外,已经是不存在了。……商品生产有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也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后面这种商品生产,虽然为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所公有,但是他们必须将产品作真正的交换、买卖,即将他们的产品的所有权作真正的转移,那些产品才能算是真正的商品”。①

    ③ 参阅骆耕漠:《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和它的“消亡”过程》一文,《经济研究》,1956年第5期。

    ① 同上,第4-5页。

    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从未论证过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但这是指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说两种所有制并存时,两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者,他们之间有商品交换,这种商品生产是特种商品生产,这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指明的。斯大林在那里接着指出:这种商品生产“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②(参阅附注)可是为什么两种所有制之间存在着产品交换,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是不是因为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呢?同书除在个别地方略为涉及这点外(参阅附注),并没有明确指出这是基本原因。同书曾采取另一个论点,即产品成为商品的原因,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骆耕漠同志认为正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构成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③

    ②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③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强调“所有权的转移是产品成为商品的标志”这个论据。该书确认:(一)社会主义生产所以是商品生产,因为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二)个人消费品是商品;(三)一般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该书写道:

    “通过收购和采购而从集体农庄转到国家和合作社手中的农产品和原料,以及在集体农庄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都是商品。国营企业生产的,集体农庄和庄员所购买的工业品(主要是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转入城市居民手中。”(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77-478页。)

    上面采取的是类推解释法,“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转入城市居民手中”,这是就部分[1]个人消费品为集体农庄及其庄员所购买,因而是商品,推及于全体个人消费品都是商品。但同样的类推解释法也能用于生产资料。应用类推解释法,我们也能达到这样的结沦:既然集体农庄购买部分生产资料,因而全部生产资料都采取商品形式。但这种解释法未用于生产资料。该书确认,一般生产资料都不是商品。

    [1]实体书加了着重号,本电子书以加粗代替。以下均同此例——CTJ121

    可是,所有权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关系。①社会主义法制承认个人是他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所有权者,是按劳计酬这种经济关系的反映,承认集体农庄是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者,又是另一种经济关系——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反映,两者就不属同一性质。即就个人消费品而言,劳动者用货币工资购买消费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个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实现他所应领受的社会生产品份额的办法,两者也根本不属同一性质。所以,引用法律关系来解释经济关系,是未必妥当的。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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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们应该试图分析两种所有制之间的经济关系。

    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它是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