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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本的利息和使用资本的利润(1/2)

    ①这一附录附属于第二编第一章。它重述许多读者将会认为这是多余的基本理论,但为完备起见,似乎还有把它写出的必要。它是转载《经济学原理》第四篇第七和第八章的内容。

    1.对担保不充分的贷款索取的利息,其中包括一些保险费,以及谨慎从事、正确判断人和事的报酬。

    当我们说“利息”只是资本的所得,或等待的报酬时,我们所说的是纯利;但利息这个名词普通所包括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在内,这叫做毛利。商业安全和信用组织愈低级和愈原始,这种附加的因素就愈重要。例如,在中古时期,当一个国王想要提前使用他一部分未来的收入时,他或许借入一千盎司白银,并允诺在年底归还一千三百盎司。但谁也不能充分保证他会履行诺言;因而贷款人或许宁愿以这种诺言换取一种在年底绝对能得到一千二百盎司或更少一点的确实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该贷款的名义利率是50%,但实际利率远少于此。

    对风险增加一部分保险费的必要性是很明显的,而且也是经常不会被人忽视的。但较不明显的是每一笔货款对贷款人所引起的麻烦;当一宗贷款的性质含有相当大的风险时,就常常会为了使其风险达到最小限度,而不得不费许多辛苦;因此,在借款人方面所视为利息的大部分,在贷款人看来都是管理这种麻烦生意的所得。典当业者的营业,几乎没有风险,但他的贷款一般是年利率25%,甚至还要多些;其中大部分其实是管理这种麻烦生意的收益。或者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在伦敦、巴黎或别处,有一些人以贷款给小贩为生,钱常是在早晨借出以购买水果等,到晚上做完生意后归还,利润为10%;这种生意没有多少风险,钱很少会损失掉。因而一法新(farthing)以日利10%来投资,一年会等于十亿英镑。但没有人会因贷钱给小贩而发财;因为没有一个人能够以这种方式贷出很多钱。这种所谓的贷款利息,事实上几乎是完全由资本家们所不喜欢的那种工作的所得构成的。长期抵押贷款较之短期抵押贷款有时是贷款者所更愿意放出的,但有时却不是。前者可以免去经常重新放款的麻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剥夺了贷款人对货币的支配权,从而限制了他的自由。第一流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兼有长期和短期抵押贷款的优点。①

    ①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的人,只要他愿意,可长期保存,亦可马上变为现款;但在信用破产而别人又需要现款时,他就不得不亏本出售。假如这种证券常能不亏本卖出,假如想在其买卖中不偿付经纪人的佣金,那它们的收入就不会高于那种由贷款人选定归还日期的“随要即还”的贷款收入,而且总是低于定期贷款的利息,无论是长期的或短期的。

    因此,我们就有必要更仔细地分析一下,当企业使用的很多资本是借来的时候,企业所遭受的额外风险。让我们假定,有两个人经营同样的企业,一人以自己的资本经营,另一人主要用借来的资本经营。

    有一种风险是两人所共有的;可以叫做经营企业的贸易风险。这种风险来自原料市场和成品市场的波动,来自风尚的意外改变,来自新发明,来自强大的新竞争对手侵入其地盘等等。

    但还有另一类风险,这类风险必须由借入资本的人,而不是由别人来承担;我们可称之为个人风险。因为贷款给旁人供他营业上使用的那个人,不得不收取高额利息,以防备借款人在个人性格上或能力上可能有弱点或缺陷。借款人可能不象外表那样能干、奋发和诚实。他不象运用自己资本的人那样严肃对待失败,投机事业一有不利于他的征兆,就即刻退出。与此相反,如果他的人品不高的话,他就可能对自己的亏损感觉不太锐敏。因为如果他即刻退出,他就会失掉一切;但如继续进行投机,则任何额外亏损将由债权人负担,而任何收益却归于自己。许多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的这种半欺骗的怠惰行为而遭受损失。也有少数人因有意的欺骗而遭受损夫;例如债务人可以用很巧妙的方法隐匿事实上属于债权人的财产,等到宣告破产后,他可以另创新业;并逐渐动用他所隐藏的资金,而不致引起太大的怀疑。

    因此,借款人因使用资本而必须付的价格,在他看来是利息,在放款人看来却是利润,因为它包括一笔往往很大的风险保险费,并包括为了尽量减少这种风险所做的管理工作(这种工作往往是很费力的)的报酬。这类风险和管理工作的性质如有变化,自然会引起所谓毛利(因使用资本而付的利息)的相应变化。所以竞争的趋势并不会使毛利趋于相等;相反地,放款人和借款人越充分地了解借贷情况,则有的人比别的人按较低利率获得贷款的可能也愈大。

    的确,如果两种投资的规模都很小,而充分了解这种投资的人也不多,则资本的流动也许是很慢的。例如,有人可能以很小的抵押为担保,付6%的利息,而他的邻人却以同样的抵押为担保,付5%的利息。但在大宗借贷中,净利率(就与其他利润因素分开的利息而言)在整个英国大致相同。而且由于往来交通日益发达,尤其是由于所有西方世界各国的大资本家存有大量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各国平均净利率的差异,正在迅速地缩小;因为提供相同收入的证券在全世界同一天内的售价实际上是相同的。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时相对于需求而言的可用资本的供给量会大大超过另一些时候。当需求不足时,如果抵押品可靠,需款时又可以随时收回自己的放款,则银行家和其他借贷人就会满足于低利率。在这种时候,他们甚至愿意以不太高的利率向不是以第一流证券作抵押的借款人发放短期贷款。因为,如果他们发觉借款人有缺点,他们有权拒绝展期,从而损失的风险得以大大减少;而且,根据可靠的抵押品发放的短期贷款只收取一种名义价物,他们从借款人那里得到的利息几乎全部是风险保险费和手续费。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贷款对于借款人实际上并不十分合算:它使借款人陷于风险的包围之中,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他往往宁愿支付高得多的利率。因为假如有任何不幸损害了他的信用,或者假如金融市场的混乱使可贷资本暂时短缺,则他立即会陷入极大的困境。因此,按名义上很低的利率放款,即使是短期放款,实际上也不能成为上述通则的例外。

    来自总源的资金流入生产中的投资有二:其中较小的一股是加在已经积累起来的资本上的新投资;而较大的一股只是重置损坏的东西,不管是直接一次消费的如食料、燃料等,或逐渐磨损的如铁路,或时间推移的如稻草屋顶或商业样本,或几种的综合。第二股的年流量,甚至在象英国这样耐久资本占优势的国家里,也可能不少于总资本量的四分之一。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我们有理由假定,资本持有人一般说来基本上能使资本的形式和自己时代的正常条件相适应,以便从这种或那种投资中获得相同的净收入。只有在这种假设的基础上,我们才有权说,一般资本是在人们预期各种形式的资本都能获得同样净利息的条件下积累起来的。

    我们不能不反复说,“利率”这个词,只能在有限的意义上应用于过去的资本投资。例如,我们也许可以作出这样的估计,在最近的大战之前,英国约有七十亿镑的商业资本以大约3%的净利率投资于本国的各种工商业。不过,这种说法虽然方便,在许多场合也是容许的,但并不准确。应该这样说,如果在每一行业中新资本投资(亦即边际投资)的净利率为3%的话,那么在各行业中的全部投资所得的总净收入即是:若以三十三年的利息(即3%的利率计算)还原为资本,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