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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货币 第一章 货币的职能(1/2)

    ①附录A属于本章。

    1.“货币”一词的各种用法。

    在使用“货币”和“通货”这两个词时,人们有时取其狭义,有时取其广义。它们首先是指这样的交换媒介,这些交换媒介可以在彼此互不相识的人们中间自由地流通,并因此而转移在其表面标明的一定数额的一般购买力的支配权。这类货币首先包括由主管机关发行的,不能用剪刀或其他方法加以损坏的所有铸币。其次包括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发行的纸币;后一类中既包括官方监督下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又包括其他一些声誉好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券,这种银行券在平时也可当货币使用。但在信用发生波动的时候,真正能作为货币的银行券只是“法币”,也就是在还债时不能拒绝接受的银行券,英格兰银行券就享有这种超级特权。

    “法币”这个词使人联想到,在信用好和信用坏的时候,商业支付所需的通货数量相差很大。在信用好的时候,人们一般不急于收回他们所有的放款,也不挑剔还债的方式;私人支票和普通银行券同样被人接受。但当信用波动的时候,如果不用通货和法币来偿还债务,他们就要仔细考虑了。也就是说,恰恰在最需要货币来执行其职能的时候,它的实际数量反而有减少的危险。

    上述事实告诉我们,同其他大多数经济术语相比,使用“货币”这个词有较大的伸缩性。①在有些研究中,按照狭义来使用这个词或许方便些,而在另一些研究中,则按其广义来使用较为适当。但人们虽不是绝对地,却一般地同意,如果没有相反的意义,“货币”可以看成是“通货”的同义语,所以它包括一切不管在何时何地,作为购买商品和劳务及商业支付的手段,能够不受怀疑或调查就“通行”无阻的东西。因此,在现代高级社会中,货币包括政府所发行的一切硬币和纸币。

    声誉卓著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几乎也可列入这一类,因为实际上,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都按照其十足价值,毫不犹豫地使用这种银行券;因此,除非在上下文中有相反的解释,我们将把这种银行券视为货币。②

    ①在《工业与贸易》的附录A第2节中,有关于使用经济术语时需要伸缩性的讨论。

    ②实际上,这就是沃克在1878年所竭力主张的定义;这一定义已为一般人所接受。

    同时,必须承认,私营银行钞票的偿付能力只是个程度的问题;特别是在信用激烈动摇的时候,似乎应当把只依靠私人机构信用的钞票和由政府严格控制,保证以本位币偿付的钞票区别开来。①

    以上论述意味着,良好的硬币制度中的每一组成部分的价值都是明确固定的,并普遍地被认为是本位币的一部分。本位币这个词有点含糊不清,但根据其严格的意义,它指的是那种在某国造币厂可以自由铸造,不收铸费或收费极少的硬币,因此,其价值完全等于用来铸造它的金属的价值。一般说来,不兑换纸币的每一组成部分都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不管其信用是否有坚实的基础。②

    ①甚至有一些研究认为最好只考虑那些有十足“法偿”的钞票,也就是说,只考虑债务人如不能履行其偿还责任,须负完全法律责任的那种钞票。没有一个负责的政府会把法偿权让渡给一种钞票,而不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以保证这种钞票将能兑换成政府直接担保的通货,从而使这种钞票几乎和通货处于相同的地位。但如果债务人以一般银行的钞票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可以不接受。即使被债权人所接受,如果发行银行在债权人没来得及兑换以前即已倒闭,债务人仍须负责。

    ②正如达纳·霍顿在《银镑》一书的引论中所指出的,“本位通货”有时指标准成色的基本硬币;有时只指一般用来计算的硬币,不管它是否具有无限的法偿能力;有时则指法币,而不管其构成如何。

    2.“金融市场”是运用货币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货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都等于贴现率或短期贷款所收的利率。

    虽然早期的银行业务大部分都与货币交换有关,但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上并不大规模地从事各种通货的买卖。事实上,它是贷款或预付款项的市场。就这一点而论,“货币的价值”实际上是一定数额的现款价值按一定比例超过将来偿付款项价值的那一数额。偿付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因此,“货币的价值”就是三个月以后到期的票据的贴现率或相当于这一贴现率的年率。①

    ①但有时年率或货币的价值是指几天的“短期贷款”或“即期贷款”的利率而言;即期贷款是指当日或“隔夜”归还的贷款,所谓隔夜就是从今天的办公时间即将结束时到第二天办公时间开始不久时的那段时间。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指的是多长时间。为了方便,金融市场往往把银行或其他一些人愿意根据上述任何一种条件贷出的现款额说成是金融市场的现有“货币量”。

    上世纪初期在英国的一些工业地区,主要的支付手段(有时甚至被说成是“通货”)是汇票;有些汇票在到期时,其背面竟有上百个人的签名。另一种唯一可以大量使用的通货是本地银行发行的钞票;由于许多银行都陷入了困境,人们常常认为汇票上背书者的担保比附近银行的担保还可靠些。但是,既然汇票除非每一个接受者认识至少一个背书者,否则便不能随便流通,而又没有一种简便方法来确定某一汇票是否符合这个条件,所以称这种汇票为货币的代用物比称它为货币或通货要妥当些。

    还应该指出,汇票离到期日越近,其价值越高,也就是说,汇票既是偿付货币债务的手段,又是持有者的收入来源。从这一点看,与一张可靠的支票比起来,汇票更不应当列在纯货币之内,因为持有支票者不象持有汇票者那样可以得到收益。

    当支票送到银行兑现时,银行必须付出通货,但持票人很少会要求提出大量现款,除非是为了发工资之用。在商业或其他支付关系中,大面额支票几乎总是转给另一个人。结果是,这个人在他的来往银行的帐目上加上这笔金额,而出票人则须在他的来往银行的帐目上减去这个金额;并无须转移现金,而只是转移对现金的支配权;一般都用下面这句话表达这种情况:“用票据支付”。①

    3.只有当货币的一般购买力不激烈变动时,货币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能。②

    ①存款银行本来是金匠辅或保管贵重物品的银行,后来著名的阿姆斯特丹银行发行了可以转让的现金存款所有权的证明书;只要银行靠得住,人们就可以正确地称存款为“货币”。

    ②本节摘自1887年3月号《现代评论》中《一般价格波动的一些补救措施》那篇论文;这篇论文中的有些话也录入了我的《原理》第6卷第6章第7节论计算资本利息的那段文字。

    如只是为了眼前的(现时的)交易,货币只须是一种有明确标记的、易于携带的、被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就够了。任何东西只要从习惯或当局的法令中获得相当威望,即使没有任何其他直接的用途,即使离了这种威望便没有任何价值,也能满足这种条件。从威望中产生的信用有时很脆弱,这部分是因为易于被其数量的过分增加所破坏。因此之故,甚至对于眼前的交易来说,没有一样东西是令人完全满意的媒介,除非由于其生产成本或由于其他比习惯和当局法令更稳定的因素,使其供给受到严格的控制。当然,在通货充当眼前交易的良好媒介所需要的价值稳定性,与通货充当长期契约和延期支付的价值标准或储藏器所需要的价值稳定性之间,不可能划出严格的界限,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已,但这种差别的一般性质是明确的。①

    ①应该指出,对于眼前的交易来说,交易媒介是价值的公分母的具体形式;实物可以最有效地执行储藏价值的职能,因为实物可以为延期支付确立可靠的价值标准。这两对具体和抽象的东西,可分别看作是短期和长期交易中相互补充的东西。货币一直在执行着或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