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六章 利润(2/2)

。事前,每人都有1美元的预期收益,抽签后,其中一人获得1000美元。用我们现在的“利润”术语来说,这就意味着他获得了999美元“利润”,其他999人则没有得到任何东西,这意味着活动结束时,这些人获得的利润是-1美元。激励人们参加这种抽奖活动的刺激来自人们对这样一种结果的预期,但在利润概念的这种用法中,将参加这一活动解释为谋求利润最大化显然是毫无意义的。没有任何人能事先知道他将获得那种利润,因此它不可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激励作用。

    我们可以引入举办这一抽奖活动所需费用的情况,使这一问题复杂些。假定这一情况是:举办抽将活动的竞争使其“费用”达100美元,从而使奖金不是1000美元,而是均衡的900美元,或者抽奖活动主办人服务的“均衡”价格是10美分,每个购票的人为参加抽奖付10美分,100美元费用全部用于能实现抽奖活动的消费性服务,即作为举办抽奖活动企业的要素收益。事前,每个购票者的期望收益包括90美分可能获得的奖金的实际价值,再加上对参加者的10美分的消费性服务。事后,获奖者得到900.10美元收益,其中有899.10美元利润,每失败者有10美分的收益,而其利润则为-90美分。

    这一例子完全可以推广到整个市场。企业在合同的基础上使用一些生产要素并保证给其拥有者以一定的收益。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企业家”或称“剩余收入获得者”只获得不确定的收益。他根据对组织一种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概率分布的预测来决定生产什么及如何生产和生产多少产品。在这一过程中,他选择那些确能为他拥有的资源带来最高预期收益的生产项目而不是任何其他项目(更确切地说,他希望这种收益给他带来最高期望效用)。事后,他实现了某种实际收益,如果实际收益超过其期望收益,他就是实现了利润,否则,他就是亏本了。

    更一般地说,多数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也都处在这种情形中。例如,工人每小时的工资有保证,但他每年工作小时的数量却没有保证,他或许根据计件工资的条件受雇,或许按照利润分享合同被雇。在上述每种情况中,工人都面临着一种依概率分布而变化的收益而不是一种简单的确定的收益。在他的实际和预期收益之间将存在着差额,他可能有利润,也可能亏本。

    在上述这种最简单的抽奖活动中,我们能否说利润和亏损之和是零?根据定义,在实现预期收益和亏损之前情况确实如此,但在事后情形就不一定是这样了。按平均数计算,实际收益可降至预期收益之下;事前虽然都很乐观,但现在却出现了净亏损。与此相反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实际上,弗兰克·奈特推测这种典型的情况是,参加结果不确定的活动的人们总是持乐观态度,但通常却遭到失败。

    预期的利润分配能在事前影响人们未来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我在第四章分析在不确定条件下的行为和第十五章分析收入的规模分配过程中已有论述。它影响人们未来的行为,不是由于经济实体寻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因为他们寻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同时,不认为依概率而变化的收入分配的实际值是决定预期效用的唯一相关的参数。

    通过改变参加者对未来益损的概率分布的预测,事后益损分布状态可以影响人们未来的行为。这就是在第十二章中所引述的关于“合理预期”的文献中所强调的那种行为特征。

    弗兰克·奈特在其开创性著作中勾画出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明显的区别:风险是指那些属于已知或可知其概率分布的事情,不确定性则是指那些不可能确切知道概率数值的事件。迄今我还未曾涉及这一区分,因为我并不认为这种区分是有根据的。我赞同L.J.萨维奇对于个人的不确定性的观点,他认为这些划分没有任何根据。我们可以把人们看成是他们对于一切可想象得到的事件都赋予一定的概率值(参见第四章)。有时人们持肯定态度,那么我们称这种概率是“客观的”,有时人们的认识正相反,我们则称这种概率是“主观的”。但这种分类本身也是会变化的。